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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推介及代理资金收付业务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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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推介及代理资金收付业务合作协议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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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信托·上海电气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代理推介及代理资金收付业务合作协议甲方(委托方):华能贵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联系:乙方(代理方):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负责人: 法定住所: 联系:释义:1. 本协议所称“信托计划”是指,由华能贵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推出的“华能信托•上海电气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 本协议所称“委托人”是指,投资于信托计划的符合法定要求的合格投资者,包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3. 本协议所称的“受益人”是指,在信托计划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协议内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相互信任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华能信托•上海电气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推介及资金收付事宜,达成如下共识,并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签署本协议第一条 代理业务原则甲方管理信托事务,乙方根据甲方委托,代理甲方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信托计划、代理资金收付、提供相关的账户服务。

乙方不垫付资金第二条 代理业务内容1.甲方委托乙方作为信托计划的代理推介和代理资金收付人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进行信托计划的推介和资金收付工作2.乙方根据甲方委托,代理信托计划的资金归集、日常结算、信托收益和信托财产的分配3.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业务期限,自 2009 年 月 日起至全部信托受益人信托财产分配完成之日4.乙方不对其代理推介的资金信托产品提供任何性质的担保,乙方代理推介的资金信托产品所产生的投资风险由资金信托合同约定的义务人承担第三条 代理费用在信托计划成立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按最终募集的信托计划本金的 %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代理手续费,扣除相关税费(5.2%)后划转到乙方指定帐户,乙方在收到代理手续费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应提供相应金额的入账凭证及发票如果甲方未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本条前述约定的代理手续费,乙方有权按照甲方应付而未付手续费的万分之五(每日)向乙方收取滞纳金信托计划不成立,乙方不收取代理费用第四条 信托财产专户的开立与管理甲方以自己的名义为信托计划在乙方开立一个集合信托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信托财产专户” ) ,该信托财产专户用途仅限于信托计划的资金归集、日常结算、信托财产运用、收益分配和信托财产返还,乙方对该信托财产专户按照中国银行同期人民币活期同业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乙方未经甲方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信托财产专户的任何资金第五条 信托文件的管理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开展资金收付及账户服务的有关文件,信托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 《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等甲方在信托计划推介期起始日的 5 个工作日前,将信托文件和宣传资料交付给乙方乙方必须妥善保管全部信托文件,并在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后的 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回应由甲方持有的已签署的信托合同及相关文件第六条 代理资金收付具体约定乙方负责为信托计划委托人提供款项划拨通道,并根据甲方与委托人签署的信托文件约定,完成信托资金的归集、收益分配、信托受益权转让、信托财产清算返还的资金划拨1、推介期的资金收付委托人在信托计划规定的推介期内,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认购,应首先授权乙方冻结委托人指定账户上的相应金额甲方授权乙方根据乙方电脑系统的记载,按照“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自动配售,并根据配售结果确认委托人是否能加入信托计划委托人授权乙方在确认委托人加入信托计划后,从委托人账户中扣划该部分冻结资金入信托财产专户乙方应保证上述程序的公平公正在推介期间,乙方应将信托产品的销售情况每日反馈给甲方。

推介期满,乙方根据自动配售结果对筛选出的客户资金进行归集,并在推介期结束的第二天将客户划款信息及时反馈甲方认购申请未获得确认的,或本信托计划未能成功设立,甲方应在推介期满时通知乙方解除委托人被冻结的资金,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解冻2、信托计划投资运作期的资金收付中盛意见:上述内容与下述第 3 项内容重复,建议删除,并补充与信托计划投资运作相关的内容3、信托计划期满的资金收付信托计划终止或期满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清算数据,清算数据包括受益人清单、指定账户、受益人应收收益等资料,同时授权乙方将信托资金及应付收益划付到受益人指定账户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授权或书面指令后 【 】日内完成上述资金划转信托收益在本信托终止或期满时一次性分配,由于信托财产专户资金不足,而造成受益人收益和本金延期支付或无法支付,责任由甲方承担第七条 收益权继承(承继)业务办理信托计划成立后,受益人的信托收益权不得转让,但可以依法继承(承继) 甲方接受继承(承继)人的申请后,乙方根据甲方出具的加盖甲方印章和有权人签字的继承(承继)登记受理回执,由乙方营业网点协助办理继承(承继)业务相关手续。

乙方对原受益人、新受益人及甲方之间任何双方或三方基于该收益权继承(承继)行为发生的任何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八条 保密约定1、甲乙双方对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所了解和知悉的对方提供的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任何时候,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国家机关的强制要求,不得以任何目的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使用或复制;2、如果一方因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国家机关的强制要求需要向第三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在事件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3、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因保密信息的披露、使用和复制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并保留对该损失的追索权,法律法规规定须披露的除外;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完成向有关监管部门的报备工作,并向乙方提供本信托计划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书》 ;2、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委托乙方代理本信托计划的推介业务、资金收付业务及相关配套服务;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建立、执行必要的规章制度;4、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代理本信托计划所必须的文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 《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甲方提供的信托文件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等情况;5、甲方应保证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因甲方违反信托合同所产生的责任、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6、应乙方要求,甲方可对乙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7、在信托存续期间,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信托产品有关方面的咨询、服务等,并严格履行信托合同,避免出现受益人争端问题;8、因甲方未能及时提供相关业务文本、单据等资料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因甲方未能按照上述约定履行职责所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9. 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1、乙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甲方委托事项;2、乙方对本信托产品应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3、乙方必须妥善保管全部信托文件,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交回应由甲方持有的已签署信托合同及相关文件4、乙方不得拖欠、挪用、侵占信托资金、信托收益和信托财产;5、乙方应配合甲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5、乙方实施甲方委托业务范围以外的行为,而给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6、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7、乙方有权依照本协议之约定收取相关费用8、根据本协议第四条或因本协议业务需要开立的甲方或有关各方的账户资金,如遇国家有权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的查封、冻结或扣划等行为,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一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1、协议的变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自身需要提出请求,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协议内容;因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的变更,本协议的部分内容失去依据,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相应予以变更;2、协议的解除如果信托计划不能依法成立,则本协议自动解除;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达成解除本协议的书面协议,本协议即可解除;甲、乙双方解除协议之前需完成各种资料的交接,清算往来资金。

协议的解除不影响无过错方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协议履行期间,因本协议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解决:向仲裁地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3、本协议未尽事宜,在补充协议中加以约定,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下接签字页)(本页无正文,仅为“华能信托·上海电气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代理推介及代理资金收付业务合作协议签字页)华能贵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于二零零九年 月 日于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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