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型网络标准及应用技术重点实验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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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新型网络标准及应用技术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浙江省新型网络标准及应用技术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 面向国内外新型网络标准及应用技术研究领域的大学、研究所等单位设立开放课题,资助国内外科技工作者依托本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第二条 实验室每年公布浙江省新型网络标准及应用技术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申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第二章 资助对象第三条 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国内、外科技工作者,均可提出资助申请。第四条 实验室也接收国内、外研究人员自带课题和经费,利用本实验室设备条件开展科学研究。 第三章 课题申请第五条 申请课题必须符合指南所规定的研究

2、内容范围。 第六条 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申请程序:(1)实验室根据情况适时受理申请;(2)申请者填写课题申请书一式三份,在申请截止日前寄至实验室。第七条 已获得资助者再次申请,申请书须附已资助课题的研究进展报告或结题报告,以及主要研究成果(一式一份)。 第四章 审批与立项第八条 实验室主任领导组织开放课题管理工作组,进行课题的初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建议不予资助: (1)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2)不符合资助范围; (3)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 (4)明显缺乏立论根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不清,无法进行评审; (5)不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 第九条 实

3、验室学术委员会对开放基金课题申请进行最终评审,并根据当年确定的开放经费总额及评议情况择优确定资助项目。第十条 参考评审结果,由实验室主任审批资助课题,签发立项批准书,通知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应于立项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批准通知,填写开放课题研究计划和工作计划,并签署研究合同,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实验室作为拨款和检查的依据。逾期不报,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第十二条 开放课题的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研究工作开始时间从批准立项的次月算起。基金资助强度一般为2-4万元,分年度或一次性拨付。研究课题负责人每年度填写“ 科研课题工作进度表 ”,并提交学术论

4、文或工作报告,经实验室评审后决定是否继续资助以及资助金额。第五章 实施与审查第十三条 实验室办公室负责对开放基金课题进行管理,实验室每年度对开放基金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及主要研究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应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本实验室的管理。课题负责人应按计划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并于每年度结束时提交开放课题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不在本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的课题负责人,每年度末需到本实验室来做演示、报告,交流研究进展。对不报送进展报告,或工作无进展,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实验室将缓拨下期经费。逾期不纠正、补报的,实验室中止资助。 第十五条 开放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

5、人填写项目结题报告,三个月内向实验室报送开放基金课题总结材料。实验室组织专家对开放课题完成情况进行评议,结果在实验室网站公布。向实验室提交的总结材料包括: (1)研究工作总结及研究报告; (2)已经发表和计划发表学术论文列表; (3)专利与获奖成果证书复印件; (4)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图纸、底片、软件、程序等和其它资料,以及目录清单。 第六章 成果管理及评价第十六条 开放基金课题所取得的成果,归本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有。 第十七条 开放课题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等,均应标注“浙江省新型网络标准及应用技术重点实验室(No. 2013E10012)开放课题资助” (英文:Gr

6、anted from Zhejiang Gongshang University, Zhejiang Provincial Key Laboratory of New Network Standards and Technologies(No. 2013E10012)) 。第十八条 对于开放基金课题所发表署名“浙江省新型网络标准及应用技术重点实验室”的论文,实验室将给予奖励。 第七章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第十九条 开放基金课题经费的管理严格按照实验室的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执行,专款专用。第二十条 开放基金课题经费的管理与使用:经批准的课题按研究内容及进度编写年度计划,报实验室正式立题,开设课题帐号。课题经费主要用于以下科目:( 1)购置小型仪器费用,公用仪器的运行费用;(2)加工、测试、资料、文印费用;(3)调研、出差、版面费用;(4)材料费;(5)其他必要费用。年度末课题组应提交课题执行情况报告和经费使用结算报告,送学术委员会进行评阅,结余经费可转入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一条 经费的使用权由课题负责人掌握,课题结题时课题负责人应向实验室提交加盖财务部门公章的经费开支结算报告。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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