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准妈妈孕期应该办理的各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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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资料: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复印正反两面) 、户口本(复印户主页和本人页) 、职工婚育证明(或男方婚育状况说明) (无单位的到户籍地所在社区开具)上述材料都需带好原件和复印件。苏州准妈妈孕期应该办理的各项手续阅读本文有 840 人 第一步:由公司开具职工婚育证明证明的样本在这个网站可以下载http:/ 男女双方都要去公司开,盖章第二步:带着身份证、结婚证、职工婚育证明、配偶身份证到所在的街道或社区开具生育保险联系单(外来人员还要带上外来人员婚育证明哦)(街道会开两个单子,一个是这个单子是给小孩上户口用的,代替原来的准生证.第三步:怀孕三个月后,带着就医卡证(职工医疗保险病历、职工医疗保险证、

2、社会保险卡)去医院进行围产保建检查,建围产保健卡(建卡前要到母子保健中心去买两张母子卡)内容由好孕孕妇网 www.v77.cc 提供 第四步:在定点医疗机构入院分娩时,需带好就医卡和生育保险联系单,由医生填写手续费用告知单本人必须要签字确认的分娩后女职工只需要向医院以现金支付自费费用,其它符合规定的费用由社保中心与医院结付.第五步:在产后 6 个月内持就医证卡、身份证、出院小结、出生医学证明到社保局办理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申领手续经社保局审核后,女职工签字领取现金 1000 元. 苏州参保女职工生育待遇阅读本文有 842 人 一、享受条件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2女职工

3、生育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其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含补缴、欠缴和中断缴费)满 10 个月以上。二、结付范围和待遇标准内容由好孕孕妇网 www.v77.cc 提供 1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及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标准结付;女职工分娩时并发羊水栓塞、难治型产后大出血、妊娠期急性脂肪肝、弥漫性微血管内凝血(DIC),发生超过定额标准且符合结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结付。2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发放,生育保险

4、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用人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妊娠7 个月(含 7 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 7 个月早产的,享受 3 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 0.5 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 0.5 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按本人产前 12 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确定。3生育营养补贴和围产保健补贴: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 300 元和围产保健补贴 1000 元。三、办理程序1女职工妊娠后,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用人单位开具的职工婚育证明(流动人口须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配偶居民身份证),到所在街道

5、或社区计生部门办理生育登记手续。计生部门审核确认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出具生育保险联系单。“所在街道或社区”是指:户籍在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的参保职工,为户籍所在街道或社区;户籍在上述范围以外、但居住在上述范围以内的参保职工,为居住地所在街道或社区;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参保职工,为单位所在街道或社区。其中,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的办理地点为所在社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的办理地点为所在街道(镇)。2女职工持本人社会医疗保险证、社会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险卡(以下统称就医证卡),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围产保健检查,并在首诊医院建立围产保健卡。围产保健

6、检查费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直接划社会保险卡结付。3女职工生育时,持本人就医证卡和生育保险联系单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经医院审核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资格的,由经治医生填写参保职工生育与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告知单,交女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对自费项目或特需服务项目(家庭式产房、陪伴分娩、尿布、牛奶、婴儿抚触、婴儿保健带、产后访视、伙食费、出生证等),由医院书面告知并征得女职工同意后方可使用。生育女职工出院结账时,只需支付自费药品及特需服务项目的费用,其余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付。4女职工在产后费用结付 6 个月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出院记录、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7、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和就医证卡,到单位社保关系所在地的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营养补贴、围产保健补贴申领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打印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结付表,女职工签字确认后领取补贴金额。5补偿给用人单位的生育津贴,由市社保中心在支付女职工生育营养补贴、围产保健补贴的次月,在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结算表中列支,并直接拨付至用人单位。四、注意事项 1女职工因病理原因流产,持就医证卡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标准结付,不享受围产保健补贴和生育营养补贴。市社保中心在结付定点医疗机构定额费用的次月,按以下标准向用人单位拨付生育津贴:妊娠 3 个月

8、以上、7 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 1.5 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 3 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 1 个月的生育津贴。2女职工到外地分娩或因紧急情况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先由本人现金结付,然后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出院记录、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费用明细清单(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和就医证卡、生育保险联系单、原始发票等,到单位社保关系所在的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费用、围产保健补贴、生育营养补贴的审核结付手续。生育医疗费用高于本市同类医院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结付;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结付。生育津贴于女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的次月,拨付至用人单位。3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中断缴纳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缴费时间不足,影响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足额支付。4女职工因疾病、宫外孕、葡萄胎终止妊娠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按医疗保险规定划社会保险卡结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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