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主体不适格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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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11被告主体不适格答辩状答辩状是法律赋予处于被告地位的案件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其有处置答辩权的自由,可以答辩,也可以沉默。以下是关于被告主体不适格答辩状,欢迎阅读!被告主体不适格答辩状答辩人名称:有限公司地址:号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答辩人因运输有限公司诉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有限公司分公司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有限公司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有限公

2、司承担。因此,有限公司分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二、答辩人所欠原告租金为 22740 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租金 61040 元,与事实不符。原告与有限公司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第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 / 11三条结算方式约定,经有限公司运输有限公司双方商定每立方按二十元人民币计算。原告为方共输送砼 2887 方,合计人民币 57740元。有限公司分公司已于 2006 年 12 月 10 日支付给运输有限公司 3 万元租赁费。2006 年 12 月 8 日原告驾驶员驾驶混凝土输送泵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一死一伤,事后经

3、有关部门认定驾驶员负全部责任。根据原告与有限公司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二条方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因方造成损失,由方负责。因此,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 XXX 的损失应由原告运输有限公司负责。有限公司分公司于 2006 年 12 月 14 日替原告支付给被害人 XXX5000 元补偿费,此费用应由原告负责。因此,扣除之前所付的运输费和补偿费,事实上答辩人所欠原告租金为 22740 元(57740 元-30000 元-5000 元=22740 元),请求法院依据事实对原告要求答辩人支付租金的请求予以改判。三、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滞纳金 305200 元,明显过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

4、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3 / 11高,有失公平原则。根据相关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照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答辩人付款金额仅为 22740 元,而原告却请求答辩人承担违约金达 305200 元,明显过高,显失公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我国合同法第 114 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刚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

5、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依照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答辩人承担违约金数额为 3778 元,答辩人请求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及公平合理原则,对原告滞纳金的请求予以改判。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违背事实真相,不符合法律规定,恳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审理,公正裁决,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4 / 11此致区人民法院答辩人:有限公司二年月日被告主体不适格答辩状起诉的前提是原、被告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但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被告主体不适格,即原告告错对象的情况。对于这类案件应如何处理,现行民

6、事诉讼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统一。通常有三种情形:1、动员原告撤诉,之后再另行起诉;2、法院直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3、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第一种情形,笔者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法院不能主动干预。法院如采取这一方法,一是违背了当事人撤诉自愿的原则;二是与法院民事审判的“两便” 原则(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法院进行审理)不相符合;三是不利于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当被告主体不适格时,不能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原告可以申请变更被告,就一定要让原告撤诉。因为法律不可能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情况都作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

7、原创 5 / 11出规定,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时,只有根据立法本意来处理。对于第二种情形,笔者认为,民事裁定是法院对有关诉讼程序问题所作的判定。原告起诉、被告应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形式,而诉权又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之分。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属于程序问题,应用裁定;对实体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属于实体问题,应用判决。被告不适格并不是不符合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法定条件,其中之一是“有明确的被告” ,而不是“正确的被告” 。被告不适格是对象不正确,而不是不明确。所以,原告起诉时其他条件符合而被告不适格,不能认为其不符合起诉条件,不能以此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笔者赞同第三种情形,即判

8、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通过审查,原告符合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则可认定原告已具备行使程序意义上诉权的条件,接下来,便是通过审理,查明其是否具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6 / 11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一般应围绕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益是否受到不法侵害,是否存在争议,义务人是否已履行义务等方面进行调查。如果查明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或其权益并未受到侵害,或民事法律关系并未发生争议,则可认定原告并无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虽然具备行使程序意义上诉权的条件,但其

9、在实体上必然要承担败诉的责任,应以判决的形式对原告实体上的请求作出判定,即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笔者另认为,即使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避免被告不必要的损失,体现司法为民和诉讼经济原则,可由法院主动依职权释明,劝导原告更换被告或动员原告申请撤诉。如原告坚持不同意更换被告,也不申请撤诉的,按相关实体法或按证据不足进行认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被告主体不适格答辩状答辩人(被告)陈大虎,男,汉族,1962 年 4 月 8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320919196907126906,住东台市六巷 12号。答辩人就中国银行东台支行诉本人借款纠纷一案的相关内容,答辩如下:精品

10、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7 / 11一、原告中国银行东台支行尚未履行其所谓的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xxxx 年 4 月 2 日,原被告签订了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原告虽然提供了一份 “零售贷款借款借据”的证据,但这份证据只能证明原告打算贷款给被告,并不能证明被告已经收到该笔款项。如果原告真的贷款给被告,那原告的汇款凭证何在?二、原告所提供的大部分证据相互矛盾、存在造假,不是被告真实的意思表示。被告因需贷款,原告利用被告在贷款专业知识方面的欠缺,在对相关的程序略加解释后,便告知原告先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后一切交由原告办理。被告为顺利拿到贷款,无奈只好

11、答应原告的无理要求。甚至到目前为止,被告仍未拿到相关合同的原件。而原告诉被告提供的大部分证据相互矛盾、存在造假,不是被告真实的意思表示:1、编号为 xxxx 年 KQC 字 080 号 2011 年 4 月 2 日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以下简称信用卡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专向分期付款额度用途为甲方支付其购买凯迪拉克 SRX 商品的款项” ,事实上,被告的凯迪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8 / 11拉克轿车远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就已经购买,根本就不存在贷款买凯迪拉克轿车之说。2、编号为 xxxx 年昭明字 58 号保证金质押担

12、保确认函:该确认函确认的是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昭明公司)为编号为 2010 年 QC 字 110 号个人手自用车消费贷款合同担保,而不是为信用卡合同提供担保。还有该确认函的落款时间是 2010 年 12 月 23 日,说明昭明公司的担保合同早于或等于这个时间,更早于信用卡合同 2011 年 4 月 2 日的签订日期。试问,哪有担保合同早于主合同成立的?3、编号为昭明投资担保字第 58 号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担保意向书:该意向书也证实了昭明公司担保成立早于信用卡合同。4、NO.0660171零售贷款借款借据:首先,该收据载明“贷款合同编号 2010 年 QC 字 110 号” ,这说

13、明该收据是个人手自用车消费贷款合同的收据,不是信用卡合同的收据,而这个收据的内容又与信用卡合同一致,这明显矛盾;其次,该借据与原告第一次起诉被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NO.0660171零售贷款借款借据不一致,原告第一次诉讼提供的该借据上日期没有填写。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9 / 11这表明,该借据上的实际日期是 2013 年 1 月份后填写的,与现载明的 2011 年 4 月 7 日不一致,原告明显造假。5、编号为 xxxx 年 KQC080 号中国银行股份公司个人贷款保证合同:第一条载明该担保合同的主合同是编号为 2011 年 KQC 字 080

14、 的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合同 ,而事实上,并不存在编号为 2011 年 KQC 字 080 的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合同 ,只有编号为 2011 年 KQC 字080 的信用卡合同。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原告诉被告而提供的大部分证据相互矛盾、存在造假,不是被告真实的意思表示。三、即便原告履行了信用卡合同,也未完全履行完毕,原告违约在先,被告拥有先履行抗辩权。据被告从东台王静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静公司)相关负责人的得到的信息,王静公司只收到了中国银行 27 万元的汇款,与信用卡合同以及原告在民事诉状中所述“原告按约将 34 万元借款划入被告指定的账户”明显不符。被告未将足额贷款,汇入被告指定账户,违反了其所谓的信用卡合同的约定,被告拥有先履行抗辩权,有权不再履行后续的义务。四、贷款的手续费明显过高,且该手续费应是贷款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0 / 11利息的变相说法。在原告伪造的所谓的信用卡合同,里面载明的手续费明显过高,34 万元的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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