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伦理与分配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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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伦理与分配正义摘要:经济伦理学作为以“经济一伦理”为研究对象的应用伦理学的分支学科,它应该具有“经济” (效率)与“伦理” (美德)两个学科目标;同时,分配正义作为“充分的”分配正义也应该是综合的分配正义,即是经济的分配正义(有利于经济效率)和社会的分配正义(有利于社会公平)两种正义的结合。研究认为,经济伦理学的双重目标与综合的分配正义,结合经济分配正义和社会分配正义两种分配正义的使命正好吻合,它可以通过一种立足于“历史原则”基础上的“动态的” “伦理妥协”来实现综合的分配正义。 关键词:经济;伦理;经济的分配正义;社会的分配正义;综合的分配正义 我们认为,应用伦理学与传统的理论伦理学(“

2、理论”乃是相对于“应用”而言)相区别的根本特征之一在于应用伦理学有双重学科目标。经济伦理学作为一门应用伦理学,它也具有双重学科目标。也就是说,它的学科目标在于:既要促进经济活动合乎道德(促进美德) ,又要让经济活动在合乎道德的氛围中顺利进行(促进效率) 。分配正义实质上也包含了双重形式:既指向社会意义上的分配正义(它侧重于社会公平) ,也指向经济意义上的分配正义(它侧重于经济效率) 。经济伦理学之美德与效率的双重目标正好能够同时促进分配正义两种形式的实现。所以,与其他只在某一种意义上促进分配正义的学科比较起来,经济伦理学应是促进分配正义最为有效的学科。 一、经济伦理学的双重目标 应用伦理学与传

3、统的理论伦理学不同,传统的理论伦理学仅仅是伦理学,因此,它所追求的目标也仅仅是伦理目标。这就是说,在传统的理论伦理学看来,它对某一行为进行道德判断,并促使这一行为符合道德是它的唯一目标。但是,应用伦理学则有所不同,它是把传统理论伦理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应用到某种具体领域(或者专业领域)的伦理学,包含诸如政治伦理学、经济伦理学、文艺伦理学,以及生态伦理学、医学伦理学、科技伦理学等。这里,无论何种应用伦理学都不仅仅是伦理学,它都涉及到伦理学之外的其他领域,并且涉及到关于其他领域的其他学科。例如,政治伦理学作为政治一伦理一学,除了伦理学之外,它还涉及到政治领域,并且涉及到关于政治领域的政治学。由于

4、这个原因,应用伦理学所追求的目标就应该与传统的理论伦理学所追求的目标有所不同。一方面,它应该像传统的理论伦理学一样追求伦理目标,力图使某种具体领域(或者专业领域)中的道德事件符合道德;另一方面,它又与传统的理论伦理学有所区别:在伦理目标之外,它还应该追求相关的具体领域(或者专业领域)能够更快更好发展的目标。例如,在政治伦理学中,它既要使政治行为或政治活动符合道德(伦理目标) ,同时又要使政治行为或政治活动在符合道德的基础上能够更快更好地发展(亦即相关领域的发展目标) 。传统的理论伦理学在调节政治活动时也会促进政治的发展,但是它的主观目的并不在此,它的目标仅仅是要政治活动符合道德发展,政治的发展

5、只是其伦理目标在客观上的自然结果。因此, “应用伦理学的目标应是两个:一方面要确保具体行为符合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另一方面,它也要顾及其他具体领域的正当利益诉求。换句话说,当行为的冲突双方(伦理学的伦理要求和具体领域的利益诉求)都有自己的合理性时,它在解决双方的冲突之时,一般不能以无条件牺牲其中之一为条件,而应在广义伦理学的基础上兼顾双方的合理要求,确保具体领域能够在合乎道德的前提下更好地发展,从而服务于人类的美好生活” 。我们也可以说:在应用伦理学中,伦理学家不是道德警察而是相关应用领域各类专家的良师益友,他们共同为人类的美好生活提供道德愿景和其他美好的生活愿景。 经济伦理学是应用伦理学中一

6、个十分重要的分支,在学科目标上,它与整体应用伦理学保持着高度的一致性。作为应用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经济伦理学把传统理论伦理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具体应用到经济领域,在这样做时,它以“经济一伦理”为研究对象。经济伦理学以“经济伦理”为研究对象,就是以传统理论伦理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为工具,分析和规范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和经济活动,权衡和协调社会大众、自然环境与经济主体之间乃至经济主体内部的利益关系,在确保经济主体经济行为和经济活动符合道德规范的基础上,保证经济活动能够顺利发展。为此,在学科上,它还必须与经济学发生关系。我们可以更为具体地来分析这一情形。在经济领域中,经济主体就是经济人,它以企业

7、为主。经济人特别是企业参与经济活动的目标就是在为自己赢得利润的同时也为社会创造财富。但是,在经济人或是企业在参与经济活动的过程中,某些经济人或企业为了自己的个别利益可能会做一些“不应该”的违背道德的事件,它们在为自己获得利益甚至获得额外利益的同时损害了其他经济人或其他企业的利益,更为重要的是,也损害了整个社会经济体系的有序运行,从而损害了整个经济领域,妨碍了整个经济领域更快更好地为社会创造财富。在此情况下,经济伦理学对于经济领域的“伦理调节”就是消除个别经济人或企业为了自己的个别利益损害其他经济人或企业、特别是损害经济运行体系(经济领域) “不应该”的违背道德的行为,不仅可以让经济人或企业的行

8、为符合道德规范,还可以让经济运行体系成为有序的体系,最终使经济领域不仅能给经济人或企业自身带来最大的利益,也能为社会创造尽可能多的财富。在经济伦理学中,经济人、特别是企业的利益诉求是一个必须得到尊重的方面。因此,经济伦理学便成为了这样一门应用伦理学的学科,即:既要确保经济利益又要确保道德诉求,或是既要确保“效率”又要确保“美德” ,它通过确保道德(美德)来确保经济利益(效率)的顺利实现。经济伦理学中作为经济伦理学之研究对象的“经济伦理”这一概念,表达的意思应该是:与经济伦理学这一学科与传统的理论伦理学只有“伦理” (美德)一个目标不同,它既有经济目标(效率)又有伦理目标(美德) ,它集经济目标

9、和伦理目标于一身。 二、分配正义的两种表现 “分配正义这一短语首先由亚里士多德提出来,他把这一短语与涉及到惩罚的矫正正义相互对比(后者被称为可交换的正义 ) 。 ”亚里士多德把正义分为普遍正义和特殊正义,前者指的是所有的美德,后者则指的是宪法和司法判决方面的正义。在特殊正义中, “分配正义要求根据应得分摊荣誉、政治职位和金钱”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矫正正义,它通过惩罚不正义从而使得不正义回到正义。这里,我们暂时避开荣誉和政治职位,只从金钱(包括收入在内的社会财富)方面讨论分配正义的问题。在此意义上,我们认为,分配正义所探讨的是社会财富在全体公民中的分配是否公正的问题。何谓公正?公正就是“均等”

10、 。亚里士多德说:“如若不公正就是不均等,那么公正就是均等。 ”问题在于,究竟何谓均等?难道均等就是平均吗?亚里士多德说:“公正事物必定至少有四项。两个是对某些人的公正,两个是在某些事物中的公正。并且对某些人的均等和在某些事物中的均等两者相同。 ”当亚里士多德说这些话时,他所谓的均等确实有平均的意思。但是,亚里士多德又说:“应该按照各自的价值分配才是公正。 ”这也就是说,均等是根据以各自价值为标准的平均,?Q 句话说,一个人分配到的东西是否均等是按照他的价值来判断的均等。例如,根据某人的价值,他应该得到一定数量的财富(尽管这个数量的财富可能比他人得到的财富更多) ,但是,他却没有得到这个数量的

11、财富,那么,这种财富分配对他而言就是不均等的。所以,均等作为平均不是简单的平均,而是根据一定标准确定的平均。这里涉及到了分配的标准问题。一旦涉及到分配的标准,我们就会发现,分配正义不仅仅是按照某种分配标准来说分配是否均等(亦即是否合理)的问题,它首先是我们所确定的分配标准本身是否“合理”的问题。也就是说,分配标准的合理性是分配正义的基础。因此,为了讨论分配正义,我们首先要讨论分配标准的合理性。 其实,在分配正义的问题上,我们具有两种相反但都同样合理的分配标准。因此,即使我们能够按照合理的分配标准进行财富分配的话,我们也会面临两种相反的分配正义,并且产生两种相反的结果。一般来说,既然分配是关于社

12、会财富的分配,那么,分配标准若要成为合理的分配标准,则一定要与财富的来源联系起来,也就是说,我们必须联系社会财富产生的原因来思考什么才是合理的分配?俗迹?采取正义的社会财富分配的形式。就社会财富的来源而言,虽然也存在某些天然的未经人类劳动或其他投入产生的社会财富,但在现当代社会中,绝大多数社会财富都是人类劳动或有其他投入的产物,也就是说,现当代的绝大多数社会财富都是人类创造的产物,它包含了人类对于各种生产要素的贡献。既然社会财富是人类创造的产物,那么合理的分配标准必须与被分配的社会财富在创造过程中人的贡献大小联系起来。从这种思路出发,我们可以从两种意义上来制定合理的分配标准。 其一,把创造社会

13、财富的贡献大小与分配标准结合起来。这就是说,既然社会财富是人类创造的结果,不同的人在社会财富创造的过程中有着大小不同的贡献,那么,合理的分配便应该是根据被分配的社会财富在其被创造的过程中不同的人所作出的贡献大小进行的分配。各人在创造被分配的社会财富中的贡献大小便应该是合理的分配标准。由于这个标准仅仅考虑经济因素,所以,我们将这个标准称为经济标准。经济标准是一个合理的标准,根据经济标准进行的分配构成了一种分配正义,我们将其称为经济的分配正义。 其二,特殊性地把创造社会财富的贡献大小与分配标准结合起来。尽管我们可以根据被分配的社会财富在其被创造过程中的不同人所作出的贡献大小来进行合理的分配,但是若

14、我们不去考虑人们在被分配社会财富的创造过程中的努力程度这一特殊情况,似乎还不能充分实现分配正义。之所以这样认为,乃是因为人们在创造被分配社会财富中的贡献的有些部分并非创造者自身努力的结果,而是由一些不应得的偶然因素造成的。 “不应得”使得仅仅按照经济标准进行的分配中潜藏了“不正义”的因素。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认为这些造成不应得的偶然因素既包含了社会的因素(例如出生家庭等)也包含了自然的因素(例如天赋) 。 “但罗尔斯却说,虽然,没有人天生就应该得到自己较高的自然才能,也没有人天生就应该在社会中享有一个更有利的起点;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应该消除这些差异。还有另外一种方式用于处理这些差异。可以这样设置社

15、会基本结构,以使这些偶然因素能够有利于最不幸者的利益。 ”罗尔斯的意思是:既然这些偶然因素实际存在并且也不可能让它们不存在,所以,我们就应该另辟新径,通过一种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的设置给予社会中的最不幸者以利益补偿。我们认为,为了应对由于不应得的偶然因素所造成的分配不公这一特殊情形,社会应该采取措施制定某种新的社会财富的分配标准,以弥补单纯根据经济标准的分配方式的不足。这种新的社会财富的分配标准应该能够通过把富人的社会财富适当地转移给穷人来消除某种因不应得造成的分配不公,并让穷人获得做人的尊严。这个分配标准作为弥补单纯经济标准之分配不公并兼顾给人以人的尊严的标准,应该也是合理的标准。由于这个标准

16、是从社会公平(而非单纯的经济公平)的角度制定的分配标准,所以,我们将这个分配标准称为社会标准。由于社会标准也是一种合理的分配标准,所以,根据社会标准进行的分配构成了另外一种分配正义,我们将其称为社会的分配正义。 现在,我们有了关于社会财富分配的两个标准。由于两个标准都是合理的标准,因此,无论从哪个标准出发,只要我们严格地按照标准实施社会财富的分配,都可以走向分配正义。 问题在于,上述两种合理但却不同的分配标准(以及由它们产生的两种分配正义)却会产生两种不同甚至相反的结果。假如仅仅按照经济标准来分配社会财富,那么,由于不同的人在创造社会财富中的努力程度不同,以及自然禀赋、出生家庭等不同所造成的竞争力不同,使得一些人在创造社会财富中所作出的贡献要远远大于另外一些人,从而使他们能够获得更多的社会财富;同时,更多的社会财富又使他们在新的创造社会财富的活动中享有更大的竞争优势,并进一步获得更多的社会财富。因此,仅仅根据经济标准来进行财富分配,社会的贫富差距便会越来越大。然而另一方面,尽管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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