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击社会组织“政社不分”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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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击社会组织“政社不分”痛点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 ,明确规定,推进社会组织政社分开。从严规范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职一般不得超过 1个。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已兼职的在本意见下发后半年内应辞去公职或辞去社会组织职务。 规定一出,社会舆论接连叫好。 “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人”的规定,直指“政社不分”的痛点,抓住了解决社会组织政社分开问题的“牛鼻子” 。 在现代社会,社会组织是国家与社会、政府与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我国社会主

2、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在社区建设、特殊群体服务、化解矛盾纠纷等方面,社会组织依法介入,能够有效弥补政府公共服务的“空白”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但一段时间以来,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现状、管理水平和法制建设,跟不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发挥作用不够充分。 在一些领域, “政社不分”现象比较严重,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说不清、道不明,剪不断、理还乱。一方面影响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和代表性,导致一些社会组织角色异化,产生行政化倾向,不利于社会组织长远发展;另一方面,政府部门特别是少数领导干部与社会组织之间勾连不清,就可能产生利益输送、滋生腐败,损害群众利益。 推进社会组织政社分开,就要依法依

3、规明晰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各自的角色、边界,变“关系暧昧”为“一清二楚” 。一方面,划清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各自的职能范围,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除特殊规定外,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也不得承担行政审批职能。 另一方面,在职公务员,特别是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更要同社会组织“划清界限” 。政府部门的公权力主要是由领导干部来行使的,政社分开,关键是掌握、行使公权力的在职公务员、领导干部要和社会组织“分开” 。 对此问题,其实以往法律、规定中已有涉及,此番明确、重申之后,关键还在落实。在意见落实的过程中,应对公务员兼职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该辞去兼职的一定要严格执行;此外,应完善、加强对社会组织,特别是社会组织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让违规兼职的公务人员无隐瞒、藏匿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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