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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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清算管理研究企业破产清算是经济运行中不可避免的经济现象,对破产清算的管理是关键环节,政府工作报告强调,要更多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有效处置“僵尸企业” ,推动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用法治思维推动“僵尸企业”兼并重组,充分发挥法律作用,引导和督促市场主体有序退出,不断健全完善“僵尸企业”市场化退出机制,成为当前经济运行过程中面临的重要任务。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强化破产清算管理意识,提高债权人的债权受偿比例,有利于剥离不良资产,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因此加强企业破产清算的管理,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破产清算管理制度从国外破产法律制度中引进。根据破产管理人办理破产案件的业绩和水平,不少地方法

2、院引入淘汰、增补机制,实行动态管理,要求各级法院根据案件复杂程度,针对不同类型的破产案件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从不同级别、资质管理人名册中指定。 本文在以往经验基础上,结合注册会计师职业特点,从管理人执业操作层面,探讨破产清算实务经验,以期为破产清算管理提供参考。 一、坚持依法合规推进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工作千头万绪,除了法律工作外还有大量的内外沟通。面对大量繁杂的事务和艰巨的工作任务,管理人从成立起就应坚持依法合规的工作原则,在防范风险的同时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要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在重大事项方面管理人应实行集体决策制度。对机构设置、大额费用支出、重要诉讼案件和重大合同签订事项,都

3、要进行集体研究审议,防范和控制风险。 要规范权利审查。在破产债权的审查过程中,管理人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重视对证据的收集和审查。除审查权利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外,还应自行或申请法院协助至相关单位和部门调查和收集相关证据。 在此基础上,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证据真实准确,证据间能相互证明的,管理人即依据证据反映的事实来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证据不全面或证据间不能相互证明的,管理人即通知权利人补充提供或由管理人补充调查相关资料。 对于疑难债权,管理人还应在征得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查阅债权人与破产单位资金往来的原始财务凭证及账务账册,尽量还原双方债权债务形

4、成的过程,以确保所有债权和取回权的审查结论都有充分的证据支撑。在审查过程中,管理人还应就权利审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法院进行请示,在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开展权利审查工作。 要加强资产管理。全力推动资产确权与处置,力争变现收入最大化,全面开展诉讼清收和对外投资的清理。诉讼清收工作是管理人工作重点之一。对于未结案案件,管理人应根据各宗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指定经办及协办律师,多方收集证据,逐案开会研讨,确定诉讼思路,充分利用各地管理人律师资源,与各地、各级法院沟通协调,积极推进各案审理工作。对已结的案件但仍有错误的,管理人应继续依据法律规定积极向法院申请再审。 二、创新工作方式提高债权清

5、偿率 针对案件的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地回收资产以提高债权清偿率,是管理人工作核心。管理人应结合实际情况,针对破产案件采取特殊措施。 以资产清查为主线,利用有效手段查找隐蔽资产。资产清查,即根据财务线索、有关凭证和合同清理查找账内外资产。普通破产清算案件,通常情况下企业账目都比较清晰,只要通过审计顺藤摸瓜,整个清算工作就能完成。 对于由于长期违规,账务混乱不实的破产案件,如果仅仅根据账面简单审计进行清算,按破产案件受理时的估计,清偿率可能会非常低。可能大量资产都在账外,包括很多对外债权及对外长期投资。设立了大量的壳公司,这些壳公司从表面上看没有任何联系,都以个人或其他机构名义持有。但实务工作中很多

6、资产都登记在壳公司或他人名下,属账外资产。这些资产很可能存在被外地司法机关错误执行的情况,也有可能被资产名义上的持有人变卖,因此,清查资产的工作量很大,资产确权的难度大。在复杂困难的局面下,管理人不能只按简单的破产清算程序开展工作,而应确立以账外资产清查为重点、深挖隐蔽资产的工作思路,同时寻求法院、监管单位、其他单位(公安、工商等)等的支持和协助开展工作。 在资产清查方面,管理人限于自身的条件和职责,手段十分有限。如一笔款项转入银行,管理人想查清这笔款项下一步的去向,但缺少相应权限,相关单位很多情况下也不愿配合。如何让法院给予管理人支持,向管理人提供调查令用于资产清查工作,是管理人需要协调的事

7、项。如果调查令对方还不受理,管理人就应向法院申请协助调查。法官如果能亲自调查取证,将极大地帮助管理人推动相关工作。 在调查工作量大、工作难度大的情况下,管理人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集中开展工作,同时不放过资产线索,有可能回收的资产,不论金额大小一概进行追收。管理人一方面要穷尽手段深挖隐蔽资产,另一方面要通过司法手段控制嫌疑资产,对新发现的财产进行控制。债权清偿率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就意味着要多收回更多资金。在实际工作中,管理人做的工作,不一定都能收到效果。但为实现最大限度回收资产的目标,只要有一点可能,管理人应尽自身最大努力进行清收。 提高工作效率。实行事项立项管理,实施重大疑难事项督办

8、制度;实行倒计时工作管理机制,加快推进破产程序终结;多管齐下,加强档案管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团队协同效应 加强与债权人的沟通,依法维护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座谈会是重要的沟通方式,可以听取债权人对破产程序的疑问、要求和建议,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有些疑难问题,可以会同专业人士共同研究探讨,集思广益。在资产追收方面,可以调动债权人的资源,协助管理人共同追收资产,提高清偿率。对重点债权人进行上门走访可以更好地掌握债权人的诉求。债权人的信任和支持是管理人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 三、化解破产清算矛盾保障破产清算稳定 由于目前破产清算工作情况极为复杂,在债权审核、资产清收处置、案件诉讼过程中,一些其

9、他因素的出现导致或可能导致突发事件,影响破产清算人的人身安全、正常工作的开展,甚至威胁破产清算成果和社会稳定。管理人在法院的支持下,在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下,需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化解矛盾、消除隐患。 冷静应对对外应收账款及资产确权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少数诉讼案件中,当事人由于对管理人的工作决定有异议或不满,在管理人办公现场闹访、围堵、恐吓管理人,影响管理人正常的办公秩序。管理人面对突发事件一方面要冷静应对,另一方面要及时向法院等有关部门报告,妥善进行处理。管理人在这些问题上的态度必须十分明?_,破产清算工作一定要依法合规,依法处置,不让债权人受到损失。 防范内部原高管或员工及关联公司实际控制人。

10、有的案件因原高管非法侵占资产,管理人在资产清收过程中采取诉讼、查封等手段,由于影响到其切身利益,上述人员通过种种手段阻挠管理人的工作。 破产法实施以来,关联企业破产频繁发生。但因现行破产法的制度设计只针对单一企业破产,对关联企业破产没有法律规范,司法实务部门尝试以源于美国的实质合并规则,作为解决关联企业破产问题的方法。然而,这些做法既没有法律依据,方法也不尽一致。实务中关联企业高管或实际控制人利用这一模糊地带,转移资产,妨碍管理人的工作,甚至威胁管理人的人身安全。管理人需顶住压力,坚决依法清收资产。 细致接待少数对债权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债权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有不少债权人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接受管理人的审核结论,闹访、缠访现象难以避免。为公平、公开、公正地对待所有债权人,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管理人需要耐心细致地开展接待、解释工作,保障破产清算成果和社会的稳定。 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到近年来处置“僵尸企业” ,破产程序成为解决问题的主要途径。随着市场化退出机制的实施,管理人制度将更大程度地推行。企业破产法引入的破产管理人制度,为注册会计师提供了广阔的业务天地,风险和机遇并存同时又充满竞争,扬长避短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专业优势,将是非常有价值的研究课题,应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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