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季度政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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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1 年一季度所得税政策解读(税基部分)1、离退休人员的统筹外支出(如对给离退休人员发放的节日慰问、生活补 助等费用)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离退休人员的统筹外支出,如节日慰问、生活补助、丧葬补助费等应并入福利费按规定税前扣除,但不得包括已纳入社会统筹的费用。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5165 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

2、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如果是手写,不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所得税如何处理?比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3、目前根据外籍人员管理规定,外籍人员不能参加国内社会保险,在国内只能参加商业医疗保险。该种性质的医疗保险费用确属与受雇和任职有关的支出,但又具有福利费性质,是否可以税前列支?作为何种性质的费用列支?根据新税法实施条例第 36 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税前扣除。24、企业支付的行业协会会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企业支付的行业会费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税前扣除:1、支付对象是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即有

3、批准成立文件;2、支付会费金额不超过省及省级以上民政、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3、票据为行政事 业性收费票据(财政监制)。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第 062 号)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和未到期责任准备,据主管税务机关实地调查发现,目前有部分计提该两项准备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多数业务为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业务,主要服务对象并非中小企业;同时,基层普遍反映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确定难以把握。对此,是否应当明确适用财税【2009】第 062 号文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需要符合的条件?经省、市备案机关在政务网

4、站上予以公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以按照财税【2009】第 062 号文件的规定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和未到期责任准备,对发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额等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提请同级备案机关注销备案,并暂停其适用财税【2009】第 062 号文件。6、小额贷款公司是否适用准备金相关文件?其利息如何税前扣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 号)规定,按照国家3有关规定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可以适用此文件。根据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

5、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 4倍,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 0.9 倍。因此,对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 4 倍计算的利息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7、企业为发行债券支付给证券公司财务顾问费和承销佣金,证券公司开具服务业统一发票,在债券发行完成后,在向发行人划付的募集款中自动扣除。 该两笔费用应按计息时间分期摊销,还是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实际收到金额与债券面值的差额计入应付债券利息调整科目,按计息时间分期摊销。分期摊销的金额中属于佣金性质的, 应按照财税200929 号文件规定处理,即超过 5%的部分在支付当年作纳税调增,不超过 5%的部分按计

6、息时间分期摊销。企业应按照提供服务的性质准确划分佣金与其他费用,对实质上属于佣金范畴却以其他名义支付的费用,一律按佣金的有关规定税前扣除。8、工资、福利费等当年度提取未发放,在以后年度发放是否可以调减?企业当年计提的工资、福利费等汇缴仍未发放的,汇算清缴时应作纳税调增;以后年度发放时,可作为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按规定作纳4税调减。9、企业在购买机票时未支付航空保险,但统一为每名在职职工预先购买了交通意外保险,以保证无论哪名员工出差都可以享受保险保证, 请问 企业统一为在职职工购买的交通意外保险费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7、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为职工支付的其他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因此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未另有规定前,对于企业统一为每名在职职工购买的交通意外保险不得税前扣除。10、2009 年内退人员的一次性补偿款是否可以从税前扣除?集团要求内退人员的补偿款从企业未分配利润中提取并用于以后年度的列支,在纳税时是否可以做纳税调减?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合理的补偿款,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允许据实扣除。内退人员的补偿款从未分配利润中提取并用于以后年度支付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调减处理。11、如果固定资产投入使用 12 个月后企业仍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对已税前扣

8、除的折旧额应在 12 个月期满的当年度全额作纳税调增,以后按合同金额计提的折旧也不得税前扣除。那么 12 个月后取得发票的,是否从发票取得之日起计提折旧,还是还原到以前年度的折旧费用,若还 原到以前年度的话,当时按规定纳税调增的税款是否应该5退还或抵下一年所得税? 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 12 个月所属的汇缴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尚未取得发票的,年度申报时应按规定调增已计提的折旧额。以后年度取得发票的, 应追溯调整至投入使用的年度开始计提折旧,因纳税调整多缴的税款可抵扣发票取得年度的应纳税额,不足抵扣的,可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12、企业外购的土地和房屋的金额无法分开核算,是否可以一并计入固定资产按固

9、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如企业是购买土地自建房屋?企业外购房屋,如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金额无法分开核算,相关土地使用权可与建筑物一并计入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如企业购买 土地自建房屋,相关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分别进行税务处理。13、某内资企业 2006 年购入使用期为 30 年的土地使用权,按 30年摊销。新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 年,现企 业希望调整为按 10 年摊销,能否调整?如何调整?按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

10、。该内资企业 2006 年购入的土地使用权由于使用期限为 30 年,因此其在 2006年应按 30 年摊销。新税法后,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6限分期摊销。据此,该项无形资产应继续按 30 年摊销。14、对于尚未支付款项的固定资产,企业能否按合同计提折旧,并且申请报废,进行税前列支?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符合实施条例第 57 条相关条件的,可按照 58条规定确定其计税基础,并按 59 条相关规定计提折旧。发生损失的,按照总局2011 年 25 号公告相关内容申报扣除。15、国税函【2008】875 号文件规定,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

11、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现企业已经签订购销合同,预收商品货款,且约定了交货时间,但是未按规定时间交货,应在何时确认收入?根据国税函2008875 号文件,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约定交货时间但实际尚未发出商品时不确认收入。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9 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 权、 债权等) 转让收入、 债务重组 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 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的“另有 规定” ,是指什么特殊 规定?在现有的政策规定中,另有规定包括财税【2009】59 号和国家税

12、务总局公告【2010】4 号公告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债务重组、国税函 2009118 号规定的搬迁收入、国税函200918 号规定的补偿款。17、企业搬迁后,除了经营范围外, 变更了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股权结构等,是否可以享受政策性搬迁?原企业注销,又成立新企业,新成立的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或处置7收入是否适用国税函2009118 号的相关规定?搬迁后的企业必须符合何种条件才可享受上述文件的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以后在工商部门作变更登记的,可按照国税函2009118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搬迁后重新设立企业的,不适用国税函 2009118 号相关规定。18、某企业 200

13、9 年 12 月由于政府规划搬迁,原厂房(土地随固定资产入账,即土地未单独入账)账面净值 1000 万,政府直接安排该企业迁入某工业园区内,企业不需另行购置和建造土地和厂房,新地点的房屋和土地经中介评估,公允价值为 1300 万,现企业于 2010 年10 月搬迁结束,企 业重新调整了厂房价值,差额 30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对该企 业的这笔业务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根据国税函【2009】118 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因搬迁取得新厂房的业务分解为取得搬迁收入与重置资产两项经济业务处理,即搬迁收入等于重置支出,2010 年搬迁所得为 0,企业取得的新厂房按照1300 万计提折旧。19、企业投保商

14、业保险,其保险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但随后又取得了对应的保险赔偿收入,是否全额作为应税收入?根据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保险赔偿收入,均应计入收入总额,因此其保险赔偿收入应当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20、企业取得的土地差价款是作为补贴收入计入当期应税所得,还是冲减土地成本?8企业取得的政府土地差价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21、某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在其土地开发区域外(红线外)按照当地政府要求,为紧邻其开发区域的市民广场进行了广场道路的改造、绿化等。上述发生的费用是否属于大市政配套费计入开发产品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

15、目以外发生的绿化等费用,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22、政府建办公大楼,委托城建局下设的一开发商代建,政府根据完工进度下拨资金,等到建成后转交给政府。对于此种代建的开发商是否需要将政府下拨的资金作为预售收入申报缴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工程应按规定确认提供劳务所得,对代建工程、提供劳务过程中节省的材料、下脚料、报废工程或产品的残料等,如按合同规定留归开发企业所有的,应于实际取得时按市场公允价确认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的代建资金作为代收代付实行单独核算的,不适用国税发200931 号文件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确认的收入。税收优惠部分23、某企业当年研发投入总额 150 万元,取得财政补

16、贴 100 万元,企业按加计扣除八大项目自行归集可加计扣除部分为 110 万元,同时企业财务上归集认定不可加计扣除的项目中使用财政补贴 30 万元,这种情况下是否认可企业的归集金额并以 40 万元作为加计扣除的基9数? 企业研发投入既使用自有资金,也使用了财政补贴款,如果企业提供的资料,包括会计核算资料、相关资金账户余额变动情况,能够说明资金的来源及使用情况,应予以采信。24、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中有政府部门或母公司拨款,执行加计扣除政策时应剔除该部分金额后计算基数,但由于研发项目跨年度,拨款与开发进度不同步,造成前一年度研发费支出大于拨款金额,后一年度则小于拨款金额,导致加计扣除政策执行不准确,如何处理?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企业跨年度的研发项目也应当按纳税年度逐年申请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25、关于如何区别委托开发研究项目与专利、非专利技术转让及委托开发项目费用真实性判断的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一方不参与研发过程,仅仅支付相应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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