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行为的监督程序和内容

上传人:第*** 文档编号:30612085 上传时间:2018-01-31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4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工程质量行为的监督程序和内容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工程质量行为的监督程序和内容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工程质量行为的监督程序和内容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工程质量行为的监督程序和内容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工程质量行为的监督程序和内容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工程质量行为的监督程序和内容》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程质量行为的监督程序和内容(1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工程质量行为的监督程序和内容工程质量责任行为的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简称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公共管理执法和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行为。质量行为: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关责任主体和机构为保证工程质量而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的法规、规范、标准的活动。第一节 工程质量责任行为日常监督的程序和内容(一)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是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活动的指导性文件。监督工程师应根据工程性质、规模、特点、参建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的信誉、质量保证能力实施差别化监督,1 个工

2、作日内制订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应明确的质量责任行为监督重点:一、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责任行为。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和监督检测的重点部位。三、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责任行为监督内容。在监督抽查过程中,监督工程师应结合实际根据监督发现,及时对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做出调整。(二)首次施工现场监督一、首次现场监督应在监督方案签发 2 个工作日内实施。二、首次现场监督要求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各专业工程师、施工单位质量负责人、项目经理及项目部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对于规模较大或者标志性工程,建设单位应通知项目设计单位负责人参加。三、监督工程师下发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工程质

3、量监督告知书。四、质量责任行为监督交底重点:1、质量监督职责和工作程序。工程差别化监督通道规定,包含隐蔽通知方式、监督频次等。2、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抽查的具体内容和方式。3、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的具体内容和方式。4、监督抽测的有关规定和内容。5、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责任行为监督内容。6、其它。五、现场抽查建设工程参建各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职责情况,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建设单位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2、建设工程参建各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资质和人员资格。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质量责任行为日常监督建立站巡、科巡、组巡三级监督巡检制度,

4、有关监督人员按照监督方案具体实施。一、现场监督抽查应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和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隐蔽通知单合理安排,严格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实施。每次监督检查不少于三人参加。必要时,应报请主管副站长或站总工参加。二、站巡时要求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各专业工程师、施工单位质量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项目部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科巡时要求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各专业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项目部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组巡时要求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各专业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项目部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必要时,应要求勘察、设计人员

5、参加。三、对参建各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责任行为的监督(一)对有关机构质量责任行为的监督1、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2、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3、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委托的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二)对建设单位质量责任行为的监督1、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手续等工程项目报建情况。2、按有关规定委托监理情况。3、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工程建设规模、结构体系、工程用途等重要设计变更重新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4、组织实施工程质量验收情况。(三)对勘察、设

6、计单位质量责任行为的监督1、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地基验槽、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2、签发设计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3、参加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四)对施工单位质量责任行为的监督1、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2、分包单位资质与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3、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情况。4、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及落实情况。5、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6、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施工情况。7、检验批、分项、分部(

7、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8、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9、工程质量检测和有关功能性试验实施情况。10、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五)对监理单位质量责任行为的监督1、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的审批和执行情况。3、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文件情况。4、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5、对进场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核查验收情况。6、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7、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巡视、平行检验情况

8、。8、对监理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复查情况。9、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情况。10、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六)按照有关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关键部位的实体质量或材料进行监督抽查,并将实体质量问题作为质量责任行为执法和信誉记录的重要依据。(七)检测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1、检查检测报告,确定是否超越资质或无资质检测;2、检查见证取送样制度落实情况。四、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1、一般性问题由监督工程师在即日内制订整改通知书。2、较严重问题应在 2 个工作日内由监督工程师提交局部暂停施工通知书,监督科长审核,主管副站长签发。3、参建各方责任主体有违反国

9、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取证,提出处罚建议。第二节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一、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完成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责任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与技术、质量负责人等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前 5 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的时间、地点等书面报送该工程监督工程师。二、监督工程师接到建设单位报送的验收联系单后,应在5 个工作日内审查工程是否符合以下验收条件:1、地基与基础、主体分部工程所包含的各

10、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的实体工作量已完成。2、地基与基础、主体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完整齐全,并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证。3、监理单位已签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有明确的评估结论。4、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责任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5、各级质量检查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三、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可采取分阶段验收的方式。四、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核对参建各方参加验收人员的身份。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质量(技术)部门负责人和

11、项目经理与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等参加。人员变更时,变更人应具备资格并有书面委托。(二)监理单位作出工程质量评估结论和主要问题处理报告;设计单位作出设计变更认证和重大质量问题处理报告。(三)宣读验收方案,包括检查依据、验收成员分组、检查的方法和具体部位等。(四)验收内容一般规定1、工程技术资料的验收包括监理资料、工程管理资料、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工程安全和功能性检验资料等。2、工程实体质量验收。(五)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行为和勘查、设计、施工、设备安装等的质量作出评价,并由监理单位对发现的问题下发监理通知单责令有关责任单位整改落实。(六)验收发现的质量问题全部解决完毕,参与验收的建设、

1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形成统一意见后,各质量责任单位方可对主体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主体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等有关文件进行签证,并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同步或不同步监督,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改正,对有关质量责任单位和质量责任人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第三节 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是监督机构通过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进行监督,对经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各方责任主体签字认可的质量文件进行查验,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抽查,监督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执

13、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的活动。一、工程进入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报送工程竣工验收联系单,监督工程师接到竣工验收联系单后,应在 5个工作日内审查工程是否具备验收条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及时上报科长统一安排监督验收时间。若不符合验收条件,应向建设单位说明,并下发工程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通知。二、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

14、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7、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8、有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三、在进行工程竣

15、工验收监督时,重点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规范情况和竣工验收方案等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四、对工程实体质量和观感质量进行抽查。五、发现参建各质量责任主体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工程存在有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时,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四节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一、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形成向备案机关提交的评估各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

16、构履行质量责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以及工程是否符合备案条件的综合性文件。二、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监督验收合格后 7 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由负责该项目的助理监督工程师、监督员协助监督工程师编写,由监督科长签认,经主管副站长审查签字后加盖公章,交由综合科提交备案机关。四、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参与验收各方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工程设计和合同的要求,并且签署了工程质量合格文件。(二)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已整改完毕,签证齐全。(三)监督机构要求工程建设各方报送存档的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基本齐全。五、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根据监督抽查情况,客观反映参建各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情况,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和监督工作概况。(二)对责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外语文库 > 英语学习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