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申诉状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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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12关于民事申诉状推荐引导语:民事申诉状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原则,允许申诉人提出申诉请求,有利于人民法院本着对法律尊严负责的态度,坚持正确,修正错误,从而有效地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与严肃性。今天,就为大家带来两篇关于民事申诉状的申诉人:李_,男,_岁,汉族,_省_县_乡_村人。被申诉人:郭_,男,_岁,汉族,_省_县_乡_村人。案由:要求_省高级人民法院合理地解决我们房崖宅基地纠纷一案,其事实和理由如下:上述房屋宅基地是土改时农会分给我的。解放前郭_是我村 18 家后台之一,村中

2、所有苛捐杂税均由其指派。我村解放时,郭随国民党跑到_县城藏匿起来,农会将其财产没收分配给贫穷农民。其中将郭的一座坐北向南院西屋瓦房 3 间和南屋地基三间分给贺_;北屋瓦房 3 间和东屋地基 3 间分给我。我一直执管居住至今。时隔 40 余年,即_年,郭以持有其祖父郭_土地证为由索要房子。当时经大队、公社、_县法院及_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均认为此房确系农会分给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 / 12我的,分后并执管多年,郭一直未提出过争执,其土地证是错填和误填,依照法律和事实将此房判归我所有。_年郭又申诉到_市中级人民法院。_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期间,

3、忽略了房子被分出去的事实,避开原一、二审的调查依据,没有分析郭_土地证的来历和事实,简单机械地视土地证为唯一依据,而将上述财产判归郭所有,我认为是错误的,应当纠正。其理由如下:一、_年_县解放时郭投敌逃跑,当时农会除给郭留够住的房以后(郭当时 3 口人,留有瓦房 3 间,地基 3 间),将其余财产没收。因我当时 4 口人,无房子住,住公房内。农会干部将郭坐北向南院北屋瓦房 3 间和东屋地基 3 间分给我。_年土改时又确认给我。现有土改农会干部政治主任贺_、民兵营长贺_、农会主席贺_都证明北屋是给我的(一、二审卷可查),并出有书面证明,愿到庭作证。二、郭一座坐北向南院其西屋和南屋地基分给贺_,北

4、屋和东屋地基分给我。贺_的土地证上明明写着北至李_(见附件)。如果房子没分给我,为什么贺_的土地证上写着北至李_呢?三、此房在我执管 30 余年期间,_年我将房子借给同村贺_居住至_、年。贺_ _于_年归还我后,我一直居住使用至今(贺_的证明二审卷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3 / 12可查,现仍可到村调查)_年我在东屋地基上盖房两间。_年又将北屋西山墙处一棵 3 尺多围的大杨树砍用。郭全家人一直在家,从未提出任何争执和异议。四、郭的土地证来历有疑。土改时因我村小人少,郭又是个有文化的人,当时的土地证是他帮助填写的(有证件附后)。由于农民没有文化,不

5、认识字,对土地证的作用认识不足,我就是其中的一个。郭乘机大耍花招、将分给我的房屋填写在他祖父郭_的名下。他祖父土改初期就去世了,我村老年人陈_、贺_都可证明。我_年就开始住着此房,_年发证时郭_为什么不拿出土地证向我要房子呢?现在提出难道没有问题吗?郭就是利用填写土地证的机会从中捣鬼,现在出来进行反攻倒算,有些法院就看不出,还判他有理。申诉请求: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请求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撤销_市中级人民法院(_)民监判字第_号判决,维持原_地区中级人民法院(_)_民上字第_号判决,保护我的合法权益。此致_省高级人民法院附:1.申诉书 2 份;2.有关证明材料五份。精品文档2

6、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4 / 12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女,1968 年 11月 28 日出生,广东省湛江市人,住大街 2 号 402 房。电话:被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男,1964 年 7月 27 日出生,河南省临颍县人,住街 18 号第三幢504 房。电话:申诉人诉被申诉人离婚纠纷一案,由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现申诉人不服该院作出的(2002)中中民终字第号判决,特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申诉请求:1、 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终审法院判决认为原审

7、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除对婚生儿子的抚养权处理和共同财产部分计算有误,本院依据查证的事实予以变更外,其余可予维持。原终审法院判决: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2000)中石民初字第 885 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第一、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5 / 12三、四、五、七、八项;二、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为:婚生儿子宋沛衡由宋广生负责抚养,严锦珊一次性支付 66500元给宋广生作为宋沛衡的抚养费(按每月 500 元从 2001 年12 月起计至宋沛衡 18 周岁时止)。三、变更原审判决第六项为:银行存款共 1941750.57 元,由宋

8、广生、严锦珊各占一半。四、将原审判决严锦珊应当支付给宋广生的存款由211874.94 元变更为 447491.73 元。针对上述判决,申诉人认为原终审法院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一、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一)、夫妻感情破裂,并导致离婚是由于被申诉人的过错造成。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申诉人与江苏盐城一姓朱的女子关系甚密,并已经生有一子。2000 年 1 月 17 日,申诉人在东悦轩酒楼看到被申诉人与该酒楼服务员朱某搂抱在一起,据朱某的同事和朋友反映,被申诉人与朱某已生有一子,朱某也正是因为有了身孕而不得不辞职,离开酒楼。此外,朱某怀孕后,其男友很生气,举报到东区计生办。东区计生

9、办也证实,确曾要求过朱某交出计生证和结婚证,否则要强行堕胎,后朱某谎称回家取就一去不返。事后,被申诉人宋广生替朱某交纳了一笔高额担保金。被申诉人的上述重婚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原终审法院却不顾事实的真相,反而认为是申诉人严锦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导致了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6 / 12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判定严锦珊承担导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过错责任,此事实认定缺乏足够的证据。其一,被申诉人提供的巡警证明只是巡警个人事后的主观臆断,并非巡警在执行公务时给当事人录的口供,也不是公安部门认可的巡警日记、报告。光凭申诉人在

10、大街上与两个男的争吵就能断定申诉人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吗?如果要认定不正当的感情关系,为什么不找当事人来问了清楚,难道第三人的主观猜测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吗?其二,被申诉人出示申诉人的电话记录,以此称申诉人与陈国锋之间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原终审法院在没有找陈国锋来查证的情况下就片面地采纳了被申诉人的主观猜测。综上,原终审法院并没有认定清楚离婚的过错方,片面地采纳被申诉人的单方证据得出了错误的结论。(二)、原终审法院将申诉人已经用于买房和消费的款项重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如此重复计算是错误的。申诉人名下的部分存款已用于购买房产和生活消费。其中,45 万元用于入股中山市新图房地产经营服务

11、公司,该公司于 2000 年 5 月 11 日成立,申诉人占有 90%的股份。此外,购买阳光花地 703 房、雍景园 E2- 802 房所支付的首期人民币 245800 元,703 房装修款 18.5 万元,均是申诉人从上述款项中支付。原终审法院在计算夫妻共同财产时,并没有扣除消耗掉的款项,更错误的是把款项跟所购买的房产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7 / 12加到一起,无形中加大了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申诉人目前的财产状况,其做法更是加大了申诉人的负担。(三)、申诉人并没有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申诉人所保管的 1910000 元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

12、行分割。申诉人于 1999 年 12 月 6 日转出的 20 万元,2000 年 1 月26 日至同年 10 月 20 日从股票帐户转出 80 多万元,其后申诉人又转出数笔款项到其母亲梁凤姬的帐户上,上述款项均是申诉人归还父母和亲戚的借款。原终审法院对申诉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都不予采纳,而一味片面的采纳被申诉人的意见,实在让人费解。此外,被申诉人是于 2000 年 10月 24 日提起离婚诉讼,也就是说上述存款转出期间申诉人、被申诉人还未进行离婚诉讼。申诉人并没有预计到被申诉人会起诉离婚,从申诉人一审期间不同意离婚可以看出,申诉人是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与被申诉人打离婚官司的,因此,申诉人根本没有理由

13、会转移财产。根据婚姻法第47 条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一方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条件是离婚时,而申诉人的上述行为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8 / 12均发生在离婚诉讼之前,上述款项也已用于偿还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四)、原终审法院在证据的采纳上严重偏袒被申诉人一方,对申诉人提交的

14、事实和证据一概不予采纳,终审判决也呈一边倒,实在让人怀疑该判决的公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原终审法院非但没有照顾女方的权益,反而严重偏袒被申诉人一方。在一审的时候,申诉人曾要求法院调查被申诉人 07670013357 -8、07670012954-5、07670013190-8 三个银行帐号的存款情况,但法院并没有积极地调查,给申诉人的结果只是 “已注销” ,并没有告之注销的原因,也没有告之注销的时间和注销前的存款状况。相反,对申诉人的存款帐户,法院能查得一清二楚,包括帐户在注销前的资金流动情况,每一笔细帐等等。为什么法院对申诉人的帐户能查得这么清楚,而对被申诉人的帐户却一无所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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