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纪业务常见案例及风险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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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经纪业务常见案例及风险评述一、柜台业务方面有关案例及常见风险证券营业部的柜台业务是指在交易大厅集中设置柜台,为客户办理开户、存款、取款、委托、挂失、转户、销户等相关业务。柜台业务是证券营业部的基本业务,具有业务种类多、业务量大、风险比较集中等特点,也是证券营业部风险管理的重点对象之一。柜台业务管理不善,极易引发风险,而且风险类型五花八门,如客户股票被盗。客户资金被盗取或挪用、客户资料被泄露等,导致公司和营业部承担法律责任、行政处罚或经济损失,直接影响公司和营业部的声誉。因此,系统地识别柜台业务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进行合理处置,是每个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必须重视的课题。根据柜台业务的特点,我们可以

2、采取业务流程法来识别风险,将各项柜台业务的操作流程文字化,并以文字形式的业务流程为顺序,对各项业务逐步进行风险识别,找出风险环节和风险点;然后对风险环节和风险点进行衡量并选择合适的对付方法,一般采用损失控制的方法处置柜台业务风险;最后,根据风险识别和处置情况完善业务流程,并形成制度,组织柜台业务人员学习并在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同时,建立稽核监督机制,对柜台业务人员执行业务流程及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稽核监督,稽核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如定期稽核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现场稽核和非现场稽核相结合,等等。(一)开户业务风险案例及其防范案例一:“红马甲”盗卖股票,两证券公司连带赔偿 70 万元1、案情。2001 年

3、月,股民吴筠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设股东账户,并购买股股票价值.万余美元。今年月,她突然发现账户上的股票不见了。经有关机关调查得知,是“君安”证券咨询员唐国政“操纵”所为。此人用假身份证明,以陈广新的名义在“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一营业部挂了个从“君安”偷出的股东账户,用上午买进下午卖出的方法赚取差价。去年月至今年月,唐国政挪用“君安”股股票价值人民币万元,赔了万元,导致其中余万元不能归还。今年月日,唐向警方自首。月,唐国政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尽管“红马甲”唐国政受到了法律严惩,但股民吴筠仍将证券公司告上了法庭。经审理,南京市白下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君安”和“大鹏”两家证券公司对吴筠股

4、票被盗卖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赔偿其全部损失人民币万余元。2、点评。在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负有保障投资者的交易资金安全的义务,唐国政挪用盗卖吴筠股票,给股民造成损失,而“红马甲”唐国政是国泰君安的工作人员,其行为应是职务行为,所以“君安”应对其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大鹏证券在唐国政以假证件开户时,未按照证监会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未尽严格审核义务,即未严格审验开户证件的真伪,使唐国政犯罪行为得以实现,显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例二:证券部未尽职责,承担赔偿责任1、案情。1996 年 5 月,奚建萍委托龚伟明为代理人,授权代理范围为股票委托买卖,原告奚建萍和龚伟明均在授权书上签名,即开始买卖股票。同年

5、6 月 11 日,龚伟明未经奚建萍同意,未持奚建萍身份证和股票磁卡,沈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也未查验证件,即给其开立资金帐户并让龚伟明操作奚建萍股票帐户买卖股票。至同年 10 月 17 日,奚建萍资金帐户内余额 26.78 元。期间龚伟明操作奚建萍股票帐户多次买卖股票并多次透支买卖。上述期间,奚建萍也曾在证券部买卖股票。另外龚伟明还通过其女友黄某( 沈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大户室报单员) ,未经奚建萍同意先后四次从奚建萍资金帐户内取款 205284 元,其中59800 元直接转存入第三人李光权资金帐户。奚建萍发现后,遂将龚伟明和沈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告上了法庭,

6、李光权作为本案的第三人。经法院审理认为,鉴于原告奚建萍对被告龚伟明在被告沈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开户炒股情况后未作明确反对意见,且原告也曾在被告沈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炒股,系对被告龚伟明在被告沈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处炒股行为的默认,在此期间,原告股票帐户炒股盈亏难以区分属李的行为抑或是原告本人操作所为,故对原告诉请的炒股亏损请求不予支持。另对第三人李光权所取得原告 59800 元无法律依据,应当返还给原告奚建萍;被告龚伟明对此负连带责任,并返还原告 145484 元;被告沈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应对第三人返还原告钱款,被告龚伟明返还原告钱款负连带责任

7、。2、点评。原告作为投资者与被告沈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在委托买卖股票中产生两个法律关系。(1)股票委托买卖关系。(2)资金保管关系。投资者将资金存放在证券公司,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投资者,证券公司有义务为其保密并负责保管。本案中,1、虽然主要因为原告奚建萍本身有过错,导致法院以原告股票帐户炒股盈亏难以区分属李的行为抑或是原告本人操作所为为由,对原告诉请的炒股亏损请求不予支持。但被告沈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违反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针对被告龚伟明未经原告奚建萍同意,未持奚建萍身份证和股票磁卡的情况下,未查验开户人的有效证件,即予开户并给予炒股系有过错的。由此可见,营业部柜

8、台中开户管理不善,极易引发风险。2、被告沈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未履行查验有效证件职责,即未按照 1994 年 6月 2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会颁布的关于健全查验制度防范股票盗卖的通知中第六条规定的证券经营机构在办理投资者提款手续时应遵循的程序,就在无合法依据的情况下让他人领取原告资金,构成对原告的侵权。而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同实施的某些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侵权人之间彼此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龚伟明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沈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负连带责任。开户业务方面主要风险评述:上述案例从不同的层面反映了开户业务存在的风险,足以引起我们的重视,如何识别

9、和防范风险,是我们值得探讨的问题。证券营业部的开户,是指投资者持沪、深股东账户卡到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其风险涉及开户证件、开户对象、开户资料、开户操作等环节。1.风险一:开户证件不全或虚假引致的风险。如未严格审验开户证件的真伪。造成客户证券被盗卖;或开户证件不齐,私自以法人名义炒股,赚钱归自己,赔钱归单位,引发纠纷,营业部均要承担一定责任。其防范措施:(1)认真审查客户证件的齐全性,证件不全者不予开户。自然人本人开户,需由股东本人持身份证件和股东账户卡办理;法人开户的,需提供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副本)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代理人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人授权委托书。(2)认真审验

10、开户证件的有效性,无效证件不予开户。无效证件包括非上述证件、伪造证件、过期证件及授权不明的委托书。(3)认真审验开户证件、开户人的同一性,发现有不一致的情况不予开户。同一性审查包括证件与证件(含授权委托书)的同一性审查、证件与持有人的同一性审查。(4)境内居民开立 B 股资金账户,需由投资者本人临柜办理,并审查身份证件和外汇进账凭证;境外居民开立 B 股资金账户需审查其境外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本人不能临柜办理的,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和投资者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境内外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证明) ;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 B 股资金账户,需审查商业注册登记证、公司授

11、权委托书、董事身份证明书及经办人身份证件。2.风险二:开户对象不合法引发的风险。(l)证券营业部负有对开户对象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义务,根据证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开户:证券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开立股票账户) ;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不得开立股票账户) ;证券从业人员(不得开立股票账户) ;未成年人未经法定监护人的代理或允许者;未经授权代理法人开户者;因违反证券法规,经有权机关认定为市场禁人而且期限未满者其他法规规定不得拥有证券或参加证券交易的自然人。 证券法还规定,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自然人和法人在一个证券交易所只能开立一个证券账户,禁止多头开户;境外个人和机构只能开立

12、B 股账户,不能开立 A 股账户等。 (2)防范措施: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应拒绝为其开立资金账户,并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举报;对由于历史原因造成客户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账户的,应向客户说明情况,要求其注销多余账户;不得接受境外人员或机构变相开立 A 股资金账户,也不得接受境内法人变相开立 B 股资金账户;营业部内证券从业人员不得开立股票账户。3.风险三:开户资料内容不规范、填写不全或未妥善保存引发的风险。其防范措施:(1)证券营业部提供的开户合同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营业部风险控制的需要。从 2002 年 1 月 1日起,证券营业部应遵循中国证券业协会 2001 年 11 月 6

13、日发布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业务指引” (见附件 9)设置开户合同书。在本公司开户的,一律使用公司统一制定的开户文件,规范操作,认真办理。 (2)开户合同的填写要求准确、完整、清晰。工作人员在接受开户时,应认真审查开户合同的填写情况,不得涂改,并与开户证件进行核对,保证合同与证件的同一性;(3)根据开户证件完整地记录(输人电脑)开户资料,经核对确认后存盘;(4)留存股东账户、有关当事人(个人股东、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的原件、预留印鉴的样件。4.风险四:开户操作失误,客户资料尤其是股东账号输入错误,影响客户正常交易的风险。其防范措施:(1)制

14、定合理的开户业务操作流程并严格执行;(2)按客户填写的开户申请表输人客户资料,操作结束后,与客户提供的证件内容进行核对,保证输人的正确性;(3)要求客户自己通过查询机进行核对。 (二) 、指定交易业务方面常见案例和风险评述案例一:指定交易出问题,股民遭损失1、案情。2000 年 4 月 3 日,东方明珠转配股获准上市。股民张某提前于 3 月 31 日在 X 营业部通过自助电脑查询,发现其帐户资料中并没有东方明珠及其 1998 年和 1999 年的分红派息记录,感到可能出了问题。其后几天,张某一直在找 6 年前申购东方明珠转配股的原始单据。4 月 4 日,他试着以电话委托卖出东方明珠股票,电话语

15、音提示没有指定交易不能卖出,张某才知道是指定交易出了问题。4 月 5日,张某带着指定交易协议书与 X 营业部柜台工作人员交涉,被告知其证券帐户被其他营业部指定。X 营业部工作人员认定张某与该营业部签订了指定交易协议,并说与张某签订的指定交易协议书是废单。张某当即予以否定,经查是 J 营业部将张某的帐户指定了。4 月 7 日,张某到 J 营业部作了进一步确认。由于东方明珠股票4 月 4 日开盘后一路下跌。4 月 10 日,为了减少损失,张某被迫在 J 营业部以 41 元/股的价格卖出了全部 1056 股东方明珠股票,以东方明珠4 月 4 日开盘价 46.98 元计算,损失达 6314.88 元。

16、故要求两营业部赔偿损失。2。点评。根据有关规定,营业部不得擅自将投资者的证券帐户予以指定或撤销指定。而 J 营业部无视法律法规,擅自将张某的证券帐户指定,损害了张某的利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第 12 条规定:营业部须全面指导投资者正确办理指定交易和变更(撤销、重新指定)指定交易等手续。但 X 营业部柜台工作人员没有对张某进行特别说明,在接受张某指定委托后,没有及时告知张某已经被其他营业部指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案例二::指定失误造成股票被盗卖1、案情。2001 年月日,张先生与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C 证券营业部签订了股票投资协议书 ,约定这家营业部接受张先生委托进行证券交易,营业部为张先生开设了深市股票交易账户和资金账户,张先生先后在账户内存入资金余万元。月日至月日,张先生账户中却多次出现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沪市股票交易,其中买股票的金额为万元;后由于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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