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燃煤锅炉节能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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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龙岩市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印发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省经信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燃煤锅炉能效、减少污染物排放,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现状和问题我市燃煤锅炉分布广、规模小、能效低。目前,全市燃煤(含重油、木柴等)锅炉总计 902 台,其中在用 363 台,停用 539 台。按燃煤锅炉蒸发量计,10 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仅 29 台,而10 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868 台,占 96.2%;从区域分布看,新罗区 292 台

2、、永定区 58 台、上杭县 119 台、武平县 59 台、长汀县 119 台、连城县 163 台、漳平市 92 台;按城市规划分,城市建成区内 474 台,非建成区 428 台(详见附件 1)。2011 年至 2014年对在用锅炉进行简单能效测试 427 台次,平均热效率为 69.61%,其中燃煤锅炉测试 176 台,平均热效率为 63.83%。总体热效率、排烟温度及过量空气系数等指标绝大部分难于满足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TSGG0002-2010)要求。燃煤锅炉是重要污染源,目前 10 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大多没有配置规范有效的除尘脱硫脱硝装置,2014 年全市 10 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

3、炉每年排放二氧化硫 1506 吨、烟尘粉尘 814 吨。- 2 -二、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以保障燃煤锅炉安全经济运行、提高能效、减少污染物排放为目标,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以加快推广高效锅炉、严控新建燃煤锅炉准入、淘汰落后锅炉、实施工程改造、提升运行水平、优化燃料结构为主要手段,强化法规标准约束,加强政策激励,推进能力建设,构建锅炉安全、节能与环保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实现安全性与经济性的协调统一,促进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加快建设“ 生态美” 的新龙岩。 (二)主要目标2017 年底前,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分阶段、分区

4、域完成燃煤锅炉升级改造和淘汰整治任务。到 2018 年,燃煤工业锅炉平均运行效率在 2013 年的基础上提高 6 个百分点,推广高效锅炉400 蒸吨;到 2017 年,全面完成我市燃煤锅炉升级改造和淘汰整治任务。其中,2014-2015 年淘汰落后燃煤锅炉 220 蒸吨;2015年,各县(市、区)分别累计完成辖区整治总任务的 50%;2016 年,各县(市、区)分别累计完成辖区整治总任务的 75%;2017 年全面完成辖区整治总任务(详见附件 2)。三、实施内容(一)加快推广高效锅炉。加快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技术,鼓励锅炉洁净煤燃烧技术、高效除尘脱硫脱硝技术和节能降耗,以及燃煤锅炉多污染物协同控

5、制等技术的应用。以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结果为主要依据遴选推广产品,大力推广列入国家公- 3 -告目录和福建省实用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目录的高效锅炉产品。加强推广信息监管和产品质量监督,确保高效锅炉用户得到实惠。新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应优先选用列入高效锅炉推广目录或能效等级达到 1 级的产品。(二)严格新建燃煤锅炉准入。严格实施项目能评和环评制度,把好项目立项审批关。项目使用的锅炉能效、环保指标达不到标准的,一律不予核准或备案。加强新建、改建项目节能、环保验收监督检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龙岩市中心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 20 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含重

6、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其他县(市、区)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 10 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含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如龙雁经济技术开发区,禁止批准新建燃煤锅炉。(三)加速淘汰落后锅炉。按照国家公布的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及龙岩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要求,到 2015 年,基本淘汰工业园区内燃煤锅炉,确实无法淘汰的,必须按规范建设投运除尘、脱硫和脱硝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到 2017 年,除必要保留外,龙岩市中心城市建成区内基本淘汰每小时 10 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含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各县(市

7、、区)要加大城市建成区内燃煤锅炉的整治力度,编制相应的淘汰计划,逐步淘汰城市建成区内每小时 10 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各县(市、区)要根据规定于 2015 年全面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禁燃区内禁止燃用原(散)煤、蜂窝煤、焦炭、木碳、- 4 -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各类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未经加工成型的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燃料;禁止新建使用上述燃料的项目,已建成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限期于 2016 年 6 月底前全部淘汰或改用电、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等清洁能源。逐步禁止使用手烧锅炉及其他落后炉型。妥善处

8、理淘汰的旧锅炉,已淘汰锅炉要及时报废,采取去功能化处理并注销使用登记证,严格控制已淘汰锅炉重新进入市场,防止落后锅炉移装到农村或偏远地区继续使用。(四)加大节能改造力度。加强锅炉燃烧设备、辅机和配套设施节能改造。重点开展燃烧优化、低温余热回收,热泵(水源、地源、污水源) 技术、自动控制、主辅机优化和变频控制,改善水质及冷凝水回收利用等方面的节能技术改造。鼓励通过产品能效测试、系统能效诊断等工作,提高节能改造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到 2017 年年底前,基本完成能效不达标的在用锅炉节能改造。限期整改能效仍达不到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的锅炉,必须淘汰拆除。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燃煤锅炉,应实施高效除尘、

9、脱硫、脱硝技术改造。2015 年 9 月底前,10 蒸吨以上燃煤锅炉达到新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2016年 6 月底前,10 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达到新标准要求。(五)推进燃料结构调整。推广使用洗选煤,燃煤锅炉不得直接燃用高硫高灰份的原煤。大力推行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西气东输三线及海西天然气二期管网辐射区域的工业燃煤锅炉同步完成“ 煤改气 ”工程,特别是长汀稀土工- 5 -业园、上杭蛟洋工业园区等要充分利用西气东输管线经过园区的机遇,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实施园区管道天然气工程,推进工业燃煤锅炉煤改气。在供热和燃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区域,可建设大

10、型燃煤高效锅炉或背压热电机组实现区域集中供热,或改用电、生物质成型燃料、水煤浆等清洁燃料锅炉,或采用洁净煤燃烧技术,改造后应达到节能环保要求。(六)大力推进集中供热。支持建设集中供热工程,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除必要的调峰锅炉外,应全部关闭拆除。龙雁经济开发区要落实燃煤锅炉关闭拆除工作,全面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燃煤锅炉。积极支持神华福能(福建雁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和神华福能(福建龙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加快供热设施升级改造,进一步巩固和扩大集中供热区域,集中供热范围内不得使用燃煤锅炉。市、区经信、环保、质监等部门要加大对该区域的监督执法力度,严格禁止使用燃煤锅炉。各类开发区及产业集聚区

11、,应加快实施集中供热改造或清洁能源替代。2015年底前,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燃煤炉窑基本完成整治;2016年 6 月底前,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基本完成燃煤锅炉整治。(七)提升锅炉系统运行水平。配合省里做好在用燃煤锅炉能效普查,将锅炉能效数据纳入现有锅炉动态监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每 2 年对在用的锅炉开展能效和环保测试,每年开展锅炉水处理系统运行检验,锅炉水处理系统运行检验不合格限期整改仍达不到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规则的锅炉,必须强制停止使用。鼓励企业和公共机构建立锅炉能源管理系统,加强计量管理,鼓励开展锅炉在线节能监测和诊断。加强锅炉安装、运- 6 -行中水处理和燃料的管理,提高锅炉效率。依

12、托现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司炉工)培训考核体系,强化锅炉作业人员的安全、节能、环保知识培训,切实提高运行人员操作技能。四、保障措施(一)强化工作调度。各县(市、区)应组织经信、环保、质监等部门进一步开展燃煤锅炉调查核实工作,摸清底数,掌握实情,对国家明令淘汰、节能环保测试不达标、建成区、禁燃区、近郊的燃煤锅炉进行分类梳理,分门别类提出整治要求,合理编制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资金来源、完成时限、责任主体,并于 2015 年 5 月 30 日前由各县(市、区)经信、环保质监部门联合上报市经信委、环保局、质监局。同时,每月1 日前将上月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进展情况联合上报市经

13、信委、环保局、质监局,每年 1 月 6 日、7 月 6 日前报送上(半)年进展情况。(二)加大资金投入。支持锅炉能效环保普查、测试和监测、信息管理以及宣传培训等相关工作。配合省里开展基于能效测试的锅炉改造项目节能量审核试点。支持企业节能环保升级改造,充分发挥节能、环保等专项资金的激励作用。市经信委对年节能量达 300 吨标准煤以上的 2 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改造项目,以及实施燃料结构调整具有示范作用的项目,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从省、市级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中安排奖励。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引导企业、社会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建立以市场为主的长效机制实施锅炉节能技术改造。(三)实行经济激励

14、约束。发挥排污权交易的激励约束作用,- 7 -省级审批的集中供热项目所需排污权,按排污权初始有偿使用费价格优先从政府储备量中获得;鼓励供热企业与服务对象协商可交易排污权分成。2015 年起,按省里部署对所有工业燃煤锅炉全面执收排污权初始有偿使用费;对按期完成整治的,原则上可按 2014 年 70%、2015 年 50%、2016 年 30%的比例的限额内予以减免。对获得政府资金补助的,当地政府可按投资比例将形成的可交易排污权纳入政府储备。(四)强化综合执法监管。各县(市、区)要制定并公布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倒排进度、按期完成。对按规定应淘汰的,必须淘汰拆除。对应集中

15、供热或清洁能源替代的,必须限期改造。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必须限期治理。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处罚并责令停产整治;停产整治仍不到位的,依法关闭。积极构建公众参与平台,强化舆论监督,定期公开各地整治进展,对进度滞后的企业和地方,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五)落实工作责任。企业是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的实施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切实履行节能环保责任,落实整治措施,完成整治任务。各县(市、区)政府要负责划定禁燃区,制定各年度计划和配套政策,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到区域、行业、单位,组织实施锅炉整治任务,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引导企业转型升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

16、联动配合,统筹推进。经信部门严格实施工业项目能评制度,对违规使用锅炉的项目一律不予以核准或备案,做好高效锅炉推广、锅炉节能改- 8 -造工作,统筹协调天然气供应;环保部门负责督促落实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做好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及时发现排放不达标锅炉并进行通报,对排放不达标的在用燃煤锅炉及时责令其整改或淘汰,对相应企业不予发放排污许可证,同时做好项目环评阶段高效锅炉的推广工作;发改部门负责推进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严格实施项目能评制度,对违规使用锅炉的项目一律不予以核准或备案;质监部门依法对锅炉进行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全面开展锅炉能效诊断,对能效不达标的在用燃煤锅炉及时责令其整改或淘汰,基于锅炉动态监管平台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支持,同时严格禁止属于淘汰类的停用燃煤锅炉重新启用;物价部门负责排污权交易有关权费标准的核定和监管;财政部门负责筹集相关资金,管理和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推进公共机构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改造提升。 附件:1.龙岩市燃煤锅炉分区域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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