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理工大学体育(太极拳)学院教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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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河南理工大学体育(太极拳)学院教科办体育科研工作通知 2017 6 号体育学院关于 2016-2017 第二学期第 4 周科研等工作的通 知各系(室、中心):体育学院 2016-2017 第二学期第 4 周科研等工作安排经院长办公会批准,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1. 关于学习河南理工大学自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南理工大学自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已经下发,见附件 1.请个学科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学习。2. 关于报送第十三届全国学生运动会科学论文报告会论文有关事宜的通知。关于报送第十三届全国学生运动会科报会论文的时间变动等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具体见附件 23. 关于申报焦作市社科

2、联 2017 年度调研课题的通知焦作市社科联 2017 年度调研课题指南已经下发,请各学科积极组织申报,具体见附件 3。4. 关于申报 2016 年度焦作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通知关于 2016 年度焦作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的通知已经下发,请各学科积极组织申报 具体见附件 4教科办2017.3.13 2 附件 1河 南 理 工 大 学 文 件校科 20174 号关于印发河南理工大学自然科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属各单位:河南理工大学自然科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河南理工大学2017 年 1 月 15 日 3 河南理工大学自然科学科技成果转移

3、转化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成果管理,规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进一步提高教职员工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 28 号)、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 3 号)和教育部办 公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教技厅函2016115 号) 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指对学校师生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职务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

4、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表现为职务科技成果的技术转让、技术投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活动。科技成果的形式包括鉴定(结题)成果、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等。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并依照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学校师生员工 4 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四条 为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担任组长,分管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国有 资产管理处、人事处、泰科资产经

5、营有限公司(简称“ 泰科公司” )、监 察处、审计处、法律 事务办公室等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科转办” ),挂靠科学技 术处,统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收益管理工作,其职责为:(一)拟订学校有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二)指导和协调学校下属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三)对外发布和推广学校科技成果,以及收集、整理和发布社会需求信息;(四)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需要,组织转移转化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和评估;(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的其他工作。第五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合作,共同做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有关工作。(一)科学技术处负责成果信息管理与成果

6、转化推广工 5 作;(二)财务处负责成果转移转化中的财务事项办理;(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成果转移转化中,国有资产管理及设备仪器购买招标等工作;(四)人事处负责为在岗兼职、离岗创业的教师办理相关手续;(五)泰科公司负责学校以科技成果入股方式所形成及衍生的资产管理;(六)监察处负责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责任情况进行再监督、再检查;(七)审计处负责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进行审计,及时向校领导、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反馈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八)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对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合同进行审查,处理合同纠纷,办理仲裁和诉讼等相关法律手续。第六条 学校优化成果转化管

7、理层级,根据成果转化的重要程度及价格实行分级审核报批,具体分级审批权限如下:(一)转化金额为 30 万元及以下的,由科转办审批;(二)转化金额为 30 万元以上、100 万元及以下的,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6 (三)转化金额 100 万元以上、300 万元及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四)转化金额或作价入股企业大于 300 万元的成果以及重大科研项目所形成的成果、专利权转让的成果、向境外转移的成果等特别重大的事项,由校党委常委会议决策审批;(五)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须依照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执行并报批。第七条 学校设立科技成果孵化基金,

8、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并对具有良好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进行重点培育和孵化。第三章 成果转化第八条 以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等科研项目形式进行的科技成果转化,按照河南理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校科 201612 号)施行。第九条 以技术转让、技术入股等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一般采用以下方式:(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三)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四)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与他人合作转化; 7 (五)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第十条 以技术转让形式进行成果转化时,工作流程如下:(一)申请。申请人应填写河南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审批表,连同

9、评估报告、转让协议一并报送“科转办” 。评估报告是指由专业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科技成果给出的评估结果,不涉及知识产权归属变更的许可使用可不做硬性要求。转让价格可以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也可以在评估结果基础上协议定价。(二)审批。根据本办法第六条执行。(三)公示。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转让及作价入股等事宜应进行校内公示,公示期为 15 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可以正式办理成果转让相关手续;有异议的,待异议消除后重新公示。第四章 收益分配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 “收益”是指成果转化过程中所得的净收入。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时,许可他人使用所得收益由学校、学院和科技成果完成人

10、按照0.5:0.5:9 的比例一次性分配。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若需所属权变更时,其所得收 8 益由学校、学院和科技成果完成人按照 1:1:8 的比例一次性分配。第十四条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科技成果完成人享有 80-90%的股权,具体比例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剩余股权收益由泰科公司和学院按照 2:1 的比例分配。成果完成人可以直接持股,其余股份或股权由泰科公司化为持股。股份或科技股权收益或分红按照我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泰科资产公司所持股份或股权红利变现后,按照规定比例分配给学院。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收益部分由成果负责人根据贡献大小在成果完成人之间进行分

11、配,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学校和学院收益部分作为科研发展基金使用。第十六条 学校正职领导以及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学校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后应及时予以转让,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学校成果 9 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

12、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十七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教职员工创新创业,允许在岗兼职和离岗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办科技型公司。在岗兼职是指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学校将结合其创新创业工作,在职称评定、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离岗创业是指经学校批准同意,可携带自有科研项目和成果脱离学校,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或自主创办企业。学校为离岗创业人员在 3 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学校领导班子成员(除正职外),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学校及其所属法

13、人单位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但不得领取薪酬。学校所属学院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经学校党委审批,可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兼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 10 当全额上缴学校,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在岗兼职、离岗创业和返岗任职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第十八条 学校将当年从科技型企业所得红利,以及科技型企业支持学校学科建设、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等当年投入,视为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学校科技人员当年进校科研经费。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每年对成果转化完成者以及在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14、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十条 学校科技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由学校选派、任命开办科技法人单位或经营管理科技法人单位,在其任期内可享有该法人单位年度可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法人单位拟定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学校师生员工,未经学校允许,不得泄露学校的技术秘密,不得擅自转让职务科技成果以及利用或变相利用职务成果创办科技型公司;有关人员在离职、离休、退休后约定的期限内不得从事与学校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严肃查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各类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收缴违法所得;给学校造成名誉损害

15、的,学校将依据有 11 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 年 1 月 15 日印发 12 河 南 省 教 育 厅 办 公 室 文 件附件 2教办体卫艺 2017115 号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报送第十三届全国学生运动会科学论文报告会论文有关事宜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属学校: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举办第十三届全国学生运动会科学论文报告会的通知(教办体卫

16、艺 201737 号)精神和要求, 现将我省 报送第十三届全国学生运动会科报会论文的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一、报送要求(一)报送论文须按照第十三届全国学生运动会科学论文报告会选题指南规定的 10 个选题领域,86 个研究方向的 13 对应标号在论文汇总表内按顺序排列。纸质论文汇总表1 份(后附),纸质匿名论文全文 3 份(每份单独装订)及电子版的实名论文、 论文汇总表(Word 格式)一并上报。纸质材料上报要求:各单位将每篇上报论文的三份匿名论文独立装入档案袋,档案袋封面清晰标注作者信息(论文题目、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电子邮箱、选题领域),各单位报送时需将纸质、电子材料及每篇论文档案袋逐一对照,档案袋按论文汇总表顺序排放,统一上报。电子版材料上报要求:以单位全称创建的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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