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机关事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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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机关事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变化黑龙江省社会医疗保险局于 2009 年 11 月召开了省直医疗保险会议,下发了省直异地居住离休人员医疗管理办法 (黑社医发200924 号) 、 关于扩大省直离休人员定点就医范围和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人保发200975 号)和关于省直医疗保险异地居住人员个人帐户管理方式变更的通知 (黑人保函2009365 号)三个文件,现将文件中的政策变化整理如下,望周知。一与离体本地人员有关的政策(关于扩大省直离休人员定点就医范围和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黑人保发200975 号)(一)扩大定点就医范围,专病专治, 增加专科定点医院在原 9 所

2、定点医院的基础上增加了以下 4 所专科转诊定点医院:1省肿瘤医院(哈医大三院):肿瘤患者可申请转诊到本医院;2市胸科医院:结核病患者可申请转诊到本医院; 3市传染病医院:肝炎等传染病患者申请转诊到本医院;4哈尔滨第一专科医院(市精神病院):精神疾病患者可申请转诊到本医院。(二)专科定点医院就医管理办法离休人员如发生恶性肿瘤或相关专科疾病,经过原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和省医保局审批后,可转到相应的转诊定点专科医疗机构进行治疗。1离休人员经原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断确定(或疑似)为恶性肿瘤疾病患者,需到专科医疗机构治疗(或诊断)时,要由定点医疗机构相应科室提出转诊申请,填写黑龙江省省直特殊人员转诊转

3、院审批表 ,经医院医保办、主管院长同意,报省医保局批准后方可转院。 (此手续由医院与医保局处理,不需经过学校社会保障科) 。2到专科医疗机构治疗恶性肿瘤疾病原则上以第一疗程治疗为主,或于手术治疗后,由专科医院根据病情下达治疗方案后转回原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无特殊原因,不得长期在专科医疗机构治疗。3其他专科医疗机构转院程序同上,治疗时间以病情稳定好转后,如需继续治疗的由专科医院提出继续治疗的方案,转回原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4原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把好转诊转院第一关,不得因包干指标超支将不符合转诊条件的离休人员随意转院,一经发现,省医保局将拒付全部包干费用。5转回原定点医疗机构的离休人员,如需继续

4、维持专科疾病的治疗,其治疗方案可根据患者病情的变化,作以适当调整。(三)与专科转诊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办法离休人员在转诊定点专科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经省医保局审核后,将审核合理部分的医疗费用按离休人员医疗费用合理超支管理办法结算,即:专科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全年离休人员住院医疗费扣除审核不合理部分超过接诊离休人员患者全年包干部分,经省医保局和省财政厅审核确认的合理超支金额由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与省级财政按 3:7 的比例负担;未超包干定额,按实际发生额扣除审核不合理部分结算。(四)需要离休人员做的事情由于离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管理改由省社会医疗保险局审核监督处负责,医保局要

5、求对离休人员所选择定点医院进行重新核定,并需要本人或家属签字确认,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二与离休异地人员有关的政策(省直异地居住离休人员医疗管理办法黑社医发200924 号)(一)从 2010 年起,异地居住离休人员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包干额部分,由财政全额负担,并由省医保局直接审核、结算(原来由省医院审核、结算) 。省医保局将制定下发异地居住离休人员管理办法,对异地居住人员按规定的条件给予认定并登记管理,每年对其生存状况进行核验。异地居住离休人员应办理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审批手续,未经审批在异地医疗机构自行就医的,其所发生医疗费省医保局不予结算。(二)正常发生的费用的报销时间由原来的半年

6、一次调整为每季度一次,离休人员可在每年 3、6、9、12 月月末前将票据寄到学校人事处社会保障科,每年 1、4、7、10 月的 1-5 日(节假日顺延)由社会保障科工作人员持省直异地居住离休人员现金报销费用申报表 、病历复印件、整理好的财务票据、医保卡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报送省医保局审核监督处按省直离休人员医疗管理的相关政策冲减个人账户和报销医疗费。急诊、转诊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现金垫付,每月 1-5 日(节假日顺延)由社会保障科工作人员持省直异地居住离休人员现金报销费用申报表 、病历复印件、整理好的财务票据、医保卡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报送省医保局审核监督处按省直离休人员医疗管理的相关政策冲减个人账

7、户和报销医疗费。(三)省直异地居住离休人员因急诊发生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须 48 小时以内(节假日顺延)通知本学校社会保障科,社会保障科工作人员及时报省医保局审核监督处登记。(四)省直异地居住离休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治疗的患者,由其选定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治疗证明,由社会保障科报省医保局核准登记后,方可到指定转诊医疗机构就医,时间最长为 1 个月,超过 1 个月者须社会保障科到省医保局审核监督处办理延期手续。三与退休异地居住人员有关的政策(关于省直医疗保险异地居住人员个人帐户管理方式变更的通知黑人保函2009365 号)(一)改变以往异地居住人员个人帐户资金通过报销医药费方式结算的办法,

8、而由省医保局按季将异地居住人员个人帐户资金通过汇入个人结算帐户方式直接发放给个人,发放时间为每季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2009 年以前异地居住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沉淀资金于变更方式后一次性发放给个人,打入个人结算账户。(二)异地居住人员门诊就医、药店购药、住院个人自付部分所垫付的资金不再定期冲减个人帐户,即不需要到省医保局核销。 (即门诊票据不再需要手工报销,不必再寄回社会保障科)(三)为方便异地人员结算,异地居住人员住院医疗费也统一改为直接汇入个人结算帐户方式报销。 (不再由学校将报销费用打入个人工资账户,而是直接由医保局直接打入异地居住人员的)(四)为确保省医保局能够安全准确地将异地人

9、员医药费报销款和个人帐户资金汇入到参保人员个人结算帐户中,异地居住人员必须妥善保管自己开立的存折和卡,及时更改初始密码,防止存折和卡丢失导致资金被盗取。异地居住人员存折或卡一旦丢失或作废,必须及时通知社会保障科,由社会保障科按上述要求将新开设个人结算帐户信息报送省医保局。(五)由于异地居住人员个人结算帐户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通知社会保障科而造成的划款错误,责任由个人负担。(六)异地居住人员死亡后,由社会保障科到省医保局登记,其个人帐户剩余资金和医药费报销款将划入学校财务处,家属可到学校领取现金,同时异地居住人员开户信息将从省医保局系统注销。(七)异地居住人员须事先在安置地就近任何商业银行网点(除

10、邮储银行)开立个人结算帐户。2009 年 11 月 30 日前,将本人开设个人结算帐户资料,具体包括个人开户存折首页(带帐号、户名和银行签章)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邮寄社会保障科(邮寄地址:哈尔滨市利民经济开发区师大南路 1 号,哈尔滨师范大学人事处社会保障科;收信人:战环宇;邮政编码:150025) 。四门诊特殊疾病和三种特殊治疗(医保局审核监督处讲解内容)(一)门诊三种特殊治疗:1门诊透析:患者在门诊就医时,只需交付透析费用的 10%个人自付部分,对透析中使用的低分子肝素及升血针(如益比奥)按门诊特殊治疗政策支付(按 70%) ,上述药品参保患者在门诊使用医保卡识别其人员类别,现金支付全部药

11、费并由定点医院或药店上传当次购药情况,每季度报销一次(即这些药按以前手工报销的方式处理) 。2门诊恶性肿瘤放化疗:在原政策基础上(放疗化疗免疫用药)扩大了支付范围:放化疗间歇期的相关化验、检查和升白药纲入政策支付范围;(二)门诊特殊疾病:降脂药纳入政策支付范围(2009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三)医保局特别强调:异地居住(主要指退休异地居住)的办理人群是退休后返回祖籍或永久性居住的退休人员,每年 2-3 月统一办理审批手续和定点医院变更业务。如有不明事宜,请与学校社会保障科联系;联系方式:88060122 13895757785联系人:战环宇人事处社会保障科2009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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