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交通事故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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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12保险公司交通事故答辩状答辩状的写作目的与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写作目的是针锋相对的。被告和被诉人通过答辩状,回答、反驳对方诉状的诉讼请求,以减免答辩人的责任。二审答辩状答辩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某,汉族,身份证号码:答辩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汉族,身份证号码:答辩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汉族,身份证号码:答辩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某,汉族,身份证号码:答辩人因诉被答辩人深圳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连带承担钟某某交通事故致曹某某、陶某某死亡的民

2、事损害赔偿二审一案,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周叶锋律师作为答辩人的委托代理人,现根据查明事实,结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本案发表如下答辩意见,供合议庭评议参考:一、关于死者曹某某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的认定问题。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 / 12死者曹某某随父母长期在深圳居住生活,在深圳的幼儿园学习 3 年,虽无经济收入,依靠父母抚养,其主要生活学习支出都来源于城市,因此死者曹某某理应按深圳市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

3、的复函的有关规定,都没有明确排除在城镇生活,但无经济收入者就不能依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同时,因户籍而造成的“同命不同价”现象,早已被法学理论界和众多司法实例所否定。尤其在同一事故中,既有城市的受害者又有农村的受害者的案件,更应按同一个标准执行。因此,本案中曹某某应按深圳市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二、一审法院将赔偿总额先减保险公司承担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再按责任比例分担的计算方法是正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

4、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3 / 12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将赔偿总额先减保险公司承担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再按责任比例分担的计算方法是正确的。三、关于本案责任划分承担比例问题,依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主要责任赔偿比例为 60%-90%之间。本案中,答辩人曹某某虽属无证驾驶,但其在事故发生时并无任何其它违章行为,其无驾驶证与事故发生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和检验报告 ,肇事车辆(粤 b/b4330)本身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前后制动(刹车)不灵,转向指示灯不亮,根本不具备

5、上路行驶条件。就行驶部分而言,本次事故责任完全在于被告一和被告二。加之被告肇事后逃逸,耽误了抢救时间,加重了损害结果。因此,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应按 9:1 比例划分赔偿责任的承担为宜。四、关于保险公司先行赔付问题。依照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机动车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受害人能及时、足额的得到相应的赔偿。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4 / 12虽然在车险合同中有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应由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但这种规定仅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约定,即仅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才有效力,是一种“对内效力” ,而对受交通肇事

6、损害的第三者来说,并不产生法律效力,这是符合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的。因此,本案中,被告三就当按照保险法和车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先行承担对两位死者、一位伤者的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与被告一、被告二之间的赔偿责任划分与承担,应由他们另行处理。五、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将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死亡赔偿金分开,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被列为财产损失部分, “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第 33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2、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在这里,死亡赔偿金仅是

7、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种方式,两者并不具包容关系,更不能两者相抵。广东省法院,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5 / 12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9 条也规定:因交通事故致人伤残或者死亡,当事人据此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交通事故的后果、责任大小等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被告方不仅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而且也不应以被告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来作为三位被告是否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条件。六、答辩人曹某某确为死者夫妻共同收养多年,因死者夫妇两人户口薄分开,所以曹某某户口只能落在死者之夫曹某某的户口内。一审判决仅以曹某某

8、户口不在死者陶某某户口薄内,就认定收养关系不成立,理据不足。七、答辩人陈某某虽有退休金,但数额很少,现其年老多病,还要承担对妻子的扶养责任,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因此理应获得扶养费的赔偿。另外,在办理丧事过程中,亲属共来十几人,其路费及误工费也理应获得赔偿。八、被告人钟某某量刑偏轻。钟某某严重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两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后故意逃逸,归案后也未向死者家属给予任何赔偿,理应从重惩罚。而一审判决仅以其认罪态度较好这一理由,即从轻处罚,明显属于罪刑不相应。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6 / 12请二审法院公正审理,以维护答辩人的

9、合法权益。此致答辩状答辩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职位:公司经理地址:安徽省宿州市*。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答辩人发表答辩意见如下:一、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张*起诉答辩人在法律关系的认识上存在错误,请依法驳回其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因商业三者险引起纠纷的法律关系为合同法律关系,保险人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有两个根据:一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二是保险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马*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并未约定保险人直接向受害人赔偿,针对本案张*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

10、系,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张*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二、退一步说,即便诉讼主体一致,本次事故中保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7 / 12险人对被保险人也存在着法定和约定的不予赔偿的情形。首先,被保险人将保险车辆挂靠,使用性质由非营业变为营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然增加,被保险人并未履行通知义务。通过证据保险单、合同书、同科汽车租赁可知,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使用性质从非营业变为营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对保险人依法应履行通知义务,但被保险人并未履行。依据保险法五十二条之规定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

11、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其次,依据保险合同之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驾驶人逃逸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通过事故认定书知,事故发生后,驾驶人驾车驶离现场。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遗弃保险车辆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无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此致埇桥区人民法院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8 / 12答辩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20XX 年 10 月 10 日机动车交

12、通事故责任纠纷综合答辩状答辩人:李某代理人:XX 律师事务所李 XX 律师答辩人兹就杨某等 7 位原告的民事起诉状(即永民初字第 1050、952、1052、1053、997 号等案号)答辩如下:答辩人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没有异议,7 位原告依法成立的诉讼请求部分,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险强及商业险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有部分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答辩人的主要理由如下:一、请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车辆甘 nxxxxx 和车辆甘xxxxx 警车在交强险责任范围承担无责赔付本案伤者对应的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为被告。二、7 位原告部分诉讼请求不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1、答辩人已经承

13、担了 7 位原告部分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等费用(具体详见被告李某支付给 7 位原告费用清单表),原告主张的自费药物应当由各位原告本人承担,答辩人请求法院审查 7 位原告用药清单上的药品合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9 / 12理性。2、答辩人对 6 位原告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和依据有异议,应当按照事故发生时(2XXX 年 10 月 7 日)有效的法律规定处理。马某、杨某 2 位原告的残疾程度鉴定书有异议:马某在事故发生后有且只有一次于 20XX 年 10 月 7 日-20XX年 11 月 14 日在 xx 省 xx 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资料出院

14、诊断结论为头部外伤、全身软组织损伤、梨状机综合症,没有任何骨折显示,而其 2XX 年 11 月以腿部骨折作伤残鉴定,与本案交通事故马 xx 的受伤情况没有因果关系(即没有关联性),法庭不应采信。杨 xx 的伤残鉴定机构主体不合法,根据 2XX5 年 2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XX5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所以请求人民法院不应采信该鉴定意见。3、答辩人对马某等 7 位原告误工费和护理费有异议,因为计算标准过高,就应该按农村居民或城镇居民基本标准计算;计算时间过长,应该按实际住院天数和出院时医嘱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0 / 12天数为准。4、答辩人对马某等 7 位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均有异议,应按每人每天 10 元标准计算或者按照当地法院司法审判实践予以确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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