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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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一部调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行政法规,本章是条例的总则部分,共5条,主要包括制定条例的目的、依据、调整范围、指导思想等内容,是整个条例的骨干和灵魂。因此,全面、正确理解总则部分的内容,对贯彻实施条例起着关键作用。条例第一条首先明确了立法目的,即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制定此条例;制定条例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将此两部法律的有关制度,结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特点和现实情况,进一步加以细化,使这些制度真正能够落到实处,提高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尽管各

2、类工程有其不同的特殊性,但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中关于安全生产的制度和措施,是针对所有建设工程的,条例所确立的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也是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的。因此,条例第二条明确了建设工程的范围,对于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都必须的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的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是我国长期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的总结,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也必须坚持此方针。因此,条例第三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设工程涉及的主体众多,各方主体的活动与建设

3、工程的安全生产都密切相关。因此,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各主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进步与不断创新是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科技进步和创新是鼓励和支持的,并努力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且关系到

4、国家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我国一直非常重视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2002 年6 月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这两部法律的颁布施行,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营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但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还是不容乐观。近几年来,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一直居高不下,在各产业系统中仅次于矿山,居第二位,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目

5、前,我国的安全生产基础非常脆弱,特别是非公有制小企业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都占全国事故起数和死亡总数的70%左右。而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还不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发展不平衡,个别地方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在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进行汇总、分析的基础上,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不够明确。工程建设涉及的主体比较多,如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其他如设备租赁单位、拆装单位等等,对这些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缺乏明确规定。有的企业在工程分包和转包过程中,同时转移安全风险,甚至签订生死合同,

6、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国家财产安全于不顾,影响极其恶劣。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投入不足。一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挤扣安全生产费用,致使在工程投入中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过少,不能保证正常安全生产措施的需要,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不断发生。比如有的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急功近利思想严重,冒险蛮干。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仅停留在突击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上,缺少日常的具体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有的企业虽然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但往往是墙上挂挂、口上讲讲,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特别是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的企业存在家庭作坊式管理,主观随意性大

7、;还有的企业缺乏对施工作业人员的保障措施,劳动保护用品得不到保障;一些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没有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缺乏应有的安全技术常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十分突出,存在严重的事故隐患。4.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制度不健全。一些施工单位没有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得不到及时救助和处理。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建设部于1996年开始着手起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不断总结实践中的经验,借鉴各地方以及国外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经验,多次维修组专家论证会和实地调查研究,并根据在论证期间陆续

8、出台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一步修改、完善,于2003年1月将条例(送审稿)报国务院审议。国务院领导非常重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多次指示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决定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列入2003年立法计划。国务院法制办在收到建设部起草的条例(送审稿)后,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召开了包括法律界专家、建设活动责任主体等各方人员参加的专家论证会,并到地方进行了调研,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经反复研究、修改后报国务院审议。2003年11月12日

9、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于2004 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整个论证、修改过程中始终明确的指导思想就是,解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践中突出存在的问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一步细化,结合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将两部法规规定的制度落到实处,明确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单位的安全责任,并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等作出规定。因此,本条明确了条例的立法目的:一是,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就是说政府通过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规范和约束,这主要

10、体现了政府对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能。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政府的监督管理重在确立制度,而不是设立更多的许可、收取更多的费用,这种监督管理与企业日常的生产活动也是有区别的,政府不能为企业包办代替,安全生产的责任还是在企业身上。二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的水平,就是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如条例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必须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在紧急情况下撤离施工现场等,都体现了以人为本,重视劳动者生命权的思想。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是制定条例重要法律依据。由于建设工程涉及主体众多,又是

11、一个高风险行业,因此,有必要将两部法律中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制度进一步细化,对建设工程活动中涉及到的方方面面作出具体规定。综上所述,制定本条例,是为了解决建设工程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条例所确立的制度和措施也正是围绕这一目的而设定的。明确这一点,对于理解整个条例的内涵和精神,从而在实践中更好地贯彻、执行条例,都会起到很好的作用。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释义】

12、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的规定。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只是一定社会生活领域中发生的社会关系,而不是所有社会领域的社会关系。因此,本条明确规定条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在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是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政府的主管部门参与建设工程的活动引起的,根据本条的规定成为条例的调整对象。二、本条明确了条例在地域上的适用范围,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也就是我国除香港、澳门、台湾以外的所有区域。三、本条规定的行为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

13、,在这些活动中都存在安全生产问题。所谓新建项目,是指原无基础,从头兴建的建设项目。对原有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扩建,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 倍以上的,视同新建项目。新建是固定资产再生产的重要形式,凡是开发新资源,改变生产力布局,增加城市基础设施、文教卫生设施、公共福利设施及居民住宅等,主要通过新建形式来实现的。所谓扩建项目,是指在原有企业、事业及行政单位基础上扩大建设规模以增加生产能力或者工程效益的建设项目。如工业企业为扩大原有产品的生产能力或者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而增建生产车间、独立的生产线或者在总厂之下增设分厂等。扩建是固定资产再生产的形式之一,与新建相比,扩建所需投资少,建

14、设时间较短,收效较快。所谓改建项目,是指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利用基本建设投资,进行原有设施的技术改造或者更新,增建相应配套设施,并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拆除活动,我国目前正处于大规模的经济建设时期,大量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在进行是不言而喻的,但同时还有大量的拆除活动,在拆除活动中存在不少安全隐患,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因此,条例特别将拆除活动也列入了调整范围。二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活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在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单位身上,特别是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是由施工企业全面负责,但对于市场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从而保障经

15、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政府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对建设工程相关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从制度建设上讲,也是规范、约束建设工程相关单位安全生产行为,防止乃至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保障。同时,政府对管理相对人的监督管理,也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依法行政。因此,本条明确规定: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也必须适用本条例,比如对施工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对安全措施的备案要求等,都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四、

16、本条第二款明确了建设工程的概念。在立法过程中,对于是否有必要规定建设工程的概念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建设工程的概念已经在国务院于2000年1月30日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作出了明确规定,而在2000年9 月25 日国务院公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尽管也用了建设工程的概念,但并没有对建设工程作出解释,而只是对勘察、设计的概念作了规定。因此,建设工程的含义应当是明确的,本条例没有必要再作出规定。另一种意见认为,尽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的范围,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不同看法,认为建筑工程与其他的水利、交通、铁路等专业工程是有所区别的,各有其特殊性,因此,既然条例的调整范围是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的管理,就应当明确界定建设工程的含义,明确调整范围有利于在条例的执行过程中减少纠纷和扯皮。通过对条例所确立的管理制度和措施进行研究、分析,可以看出,房屋建筑工程与水利、交通、铁路等专业工程,在具体执行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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