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商业银行中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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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商业银行在进行资产负债业务的同时,还充分利用自己在机构网点、资产、信息技术和信誉等方面的优势,开办中间业务。61 中间业务概述一、中间业务的概念所谓中间业务就是指商业银行代客户办理收付和其它委托事项,以中介人的身份提供各种金融服务,从中收取手续费的业务。主要包括结算类业务、银行卡业务、代理类业务、担保类业务、承诺类业务、交易类业务、基金托管业务、咨询顾问类业务和其它类业务等九大类业务。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由于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信托业务、租赁业务不属于商业银行经营的范围,但随着加入 WTO 后外资银行的进入,为了增强我国金融机构在国际金融业的竞争能力,必

2、须要实行全能化经营,到时候现在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将被打破。二、中间业务的特点(一)不需要银行提供资金。不存在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二)以收取手续费为主要目的。(三)风险低。(四)以接受客户委托的方式开展业务。三、中间业务收费问题2002 年,上海一些外资银行由于对居民小额外汇存款收取一定的服务费而引起了市民的争议,国内老百姓大多没有想过存折上的余额少了还要向银行付钱,因此,有些人也确实打消了去外资银行体验一下优质服务的念头。据统计,目前国内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平均为 8,最高为 17%,有的甚至不足 1,而发达国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美国为 38.4%,日本为 39.

3、9%,英国为 41.1%。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国内商业银行在经营观念上存在偏差,没有对商业银行的业务进行准确定位,我国银行普遍只重视开拓存贷款业务,而没有从经营战略上把中间业务作为支柱进行发展;二是国内高素质从业人员不多,这已成为我国银行业不能开展技术含量高的品种业务的瓶颈。三是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益与其投入成本和承担的风险不匹配,缺少利润驱动,自然缺乏开拓市场的积极主动性。特别是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存在一些问题。表现在:第一,中间业务定价政策不完善。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未对中间业务收费标准进行系统、明确的规范,对中间业务的收费行为缺乏统一的、明确的刚性约束。一方面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

4、,规定不具体,太笼统,可操作性差;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对中间业务没有自主定价权,没有形成市场定价机制。第二,市场秩序混乱。由于一些中间业务缺乏统一的收费标准,不少商业银行在某种程度上将中间业务作为争夺银行存款份额的手段,致使银行在中间业务中出现随意确定收费标准、少收费、无偿服务,甚至垫付资金的恶性竞争的局面。第三,政府行政干预过多。商业银行的一些中间业务收费本属正常的成本补偿和适当的盈利行为,但一些地方物价管理部门甚至是央行却视为是乱收费进行干涉。这些问题产生的直接结果是,一方面现行的中间业务收费标准过低,如电汇业务、电子联行服务业务、承兑汇票业务,同城结算业务等存在严重的收费偏低问题,造成成本

5、与收益完全倒挂;另一方面,一些新开发的业务因为没有收费标准而暂未收费,如个人理财、开立资信证明、开立企业存款证明户、存款挂失等。第四、普遍存在的情况是,政策性代理业务收费难,由于各家银行都在争夺这些政策性代理产生的低成本的存款业务,各委托方以此顺势抬价,这些领域的中间业务成本普遍居高不下,更有甚者,有的政策性代理业务服务对象不仅不付手续费,还向商业银行要资金、要场地、要设备、为银行中间业务开展设置了很大的障碍。为此,商业银行在开办中间业务时应采取适当的定价策略,具体来说应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一是收益与风险相匹配的原则。经营高风险业务品种自然要提高价格,反之则可适当降低价格水平。对可能形成客户对

6、银行负债、风险较大的业务品种,如承兑、担保、承诺以及衍生金融工具类的中间业务,要提高收费标准;对代收代付等不占用银行资金的中间业务,可实行低价格策略。二是收益与成本相匹配的原则。收费标准的制定要考虑弥补成本并略有盈余。目前我国许多中间业务的收费标准是几年前制定的,如人民币结算业务收费标准长期未调整,已经严重偏离了其市场成本。电汇业务、电子联行服务业务、同城结算(本票、支票)业务等都存在严重的收费偏低问题。三是投入与产出相匹配的原则。目前,基层商业银行开办的许多中间业务项目,在人员、电子化机具等方面投入很大,但效益很低或没有收益,如代收电话费、电费等业务,这种状况必须改变。商业银行推出任何项目的

7、中间业务品种,都应事先进行投入产出测算,并参照投入水平来制定价格。四是与需求弹性相结合的原则。对需求弹性大的中间业务品种,要实行低定价原则,或在达到一定规模后适当降低产品价格,以增加有效需求,提高总的收益水平。对需求弹性小的中间业务品种,可实行较高的市场定价原则,或适当提高价格水平,以提高总收益水平。具体在收费上要注意调整和规范:一是调高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收费标准,在进行成本测算的基础上统一定价,各商业银行执行;二是调整外汇中间业务收费标准,外汇中间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与在华外资银行收费并轨,实行指导价,允许商业银行根据市场客户等情况进行浮动;三是制定代理业务收费标准,统一、规范现行的代理业

8、务收费标准,实行统一定价基础上的最低限价规定;四是出台一些新开业务的收费标准或规定。四、中间业务的分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2002 年第 89 号文件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将中间业务划分为九大类:(一)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这是指由商业银行为客户办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与货币支付、资金划拨有关的收费业务。按结算工具分: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等四种。按结算方式分:汇款业务、托收业务和信用证业务。(二)银行卡业务银行卡是经过授权的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三)代理类中间业务这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

9、代为办理客户指定的经济事务、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业务。主要包括: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代理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代理商业银行业务、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代理其他银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等。(四)担保类中间业务这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债务清偿能力提供担保,承担客户违约风险的业务。主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备用信用证和各类保函等。(五)承诺类中间业务这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前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信用的业务。主要包括:贷款承诺(可撤消承诺和不可撤消承诺两种)(六)交易类中间业务这是指商业银行为满足客户保值或自身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利用各种金融工具进行的资金交易活动即金融衍生

10、业务。包括:远期合约、金融期货、互换、期权等业务。(七)基金托管业务这是指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接受基金管理公司委托,安全保管所托管的基金的全部资产,为所托管的基金办理基金资金清算、款项划拨、会计核算、基金估值、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包括: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其它基金的托管业务。(八)咨询顾问类业务这是指商业银行依靠自身在信息、人才、信誉等方面的优势,收集和整理有关信息、并通过对这些信息以及银行和客户资金运作的记录和分析,并形成系统的资料和方案,提供给客户,以满足其业务经营管理或发展的需要的服务活动。主要包括:企业信息咨询业务、资产管理顾问业务、财务顾问业务和现

11、金管理业务等。(九)其它类中间业务包括保管箱业务及其它不能归入以上八类的业务。五、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策略(一)要扭转政府、银行和社会公众对中间业务的片面认识。第一对手续费的收取要用市场法则去规范,要加强社会宣传,让公众明白,银行收取手续费是在设备投入、人员服务等方面投入后应得到的正常回报,还要改变银行为争取客户而恶性竞争的局面。(二)商业银行要制定加快发展中间业务的实施策略。策略一:代理业务的全面启动;充分发挥网点广、电脑联网的优势,争取开办各项代理业务,解决发放和收费难的问题。策略二:信用卡业务的功能突破。策略三:重点发展咨询业务。为企业的股份制改造的资产重组提供资产评估服务,为国内

12、外客户提供国家近期投资、进出口贸易政策、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证券市场前景分析、国家产业政策及信贷政策等信息咨询服务,为客户提供财会金融顾问等。策略四:担保业务的渐进发展。(三)商业银行要不断开拓创新,提高中间业务效益。要注意五个结合:一是坚持与业务实际相结合;二是坚持引进与开发相结合;三是坚持与科学技术发展相结合;四是坚持统一领导与分工协作相结合;五是坚持开发应用与理论研究相结合。(四)加快人才培养步伐,优化中间业务从业人员素质。(五)优化外部环境,统一标准,规范操作。6.2 商业银行结算业务6.2.1 支付结算的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1995 年 5 月 10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3、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并于 1996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先后颁布了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 ,对我国商业银行的支付结算业务作出了比较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使我国商业银行的支付结算业务努力与国际惯例接轨。支付结算是银行代客户清偿债权债务、收付款项的一种传统的中间业务。对商业银行来说,这是一项业务量大、风险度小、收益稳定的典型的中间业务。所谓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按照支付结算手段式的不同,分为现金结算和转帐结算两种。现金结算是直接在各经济单位

14、或个人之间进行的以现金为对象的货币收付行为。转帐结算是指通过银行从付款人帐户划转到收款人帐户的货币收付行为。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当今社会,转帐结算是支付结算的主要方式。二、支付结算的原则支付结算原则是商业银行和客户在办理支付结算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也是正确处理结算关系,解决结算矛盾的基本依据。根据 1997 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凡是参与支付结算活动的当事人,包括银行、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下列三项基本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的原则。它要求结算业务的当事人必须诚实、讲信誉。严格遵守有关法规和结算制度,履约付款。卖方严格履行合同,保质保量及时组织发货;买方应按照合同足额

15、及时支付货款;银行必须维护结算秩序,及时准确办理结算。通过银行转帐的结算业务,涉及到三方当事人:买方、卖方和银行。这是一个最基本的原则,保证结算业务正常进行的前提。如果没有了信誉,谁还敢用票据进行结算。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的原则。客户对其在银行的存款拥有所有权和支配权。这是保证银行结算业务正常进行的根本保证,我的钱进不了我的帐,谁还敢来存款。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要客观、公正、严格依据经济合同或商品劳务交换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办理结算。保证收款人应收的款项划入收款人帐户,为客户保密,维护客户自主支配资金的权利。除了国家法律规定要求银行监督的项目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单位和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16、。银行不得随意从客户的帐面上扣划资金。除了执法机关凭有效公文可以查询单位和个人的帐面款项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余额。 (洗钱问题)3银行不垫款的原则。办理结算的银行只负责将款项从付款单位帐户划转到收款单位帐户,不承担任何垫款的责任,要求做到“先付后收、收妥抵用” ,即银行要先从付款单位帐户付出,划入收款单位帐户,收款单位收妥后才能支用。三、支付结算的意义支付结算是在银行存款业务基础上产生的中间业务,也是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业务量最大的一项中间业务。商业银行通过支付结算业务成为全社会的转帐结算中心和货币出纳中心,它不仅为银行带来安全、稳定的收益,同时也聚集了大量的社会闲散资金、扩大了银行信贷资金的来源。规范的支付结算业务将会产生如下的作用:加速资金周转、促进商品流通、提高资金效益;节约现金、调节货币流通、节约社会流通费用;加强资金管理、增强票据意识、加强信用观念;聚集闲散资金,扩大银行信贷资金来源;综合反映经济信息、监督国民经济活动、维护社会经济金融秩序的稳定。四、结算纪律1单位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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