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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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为规范食品经营单位内部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1、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一、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并定期对本单位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承担主体责任。二、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餐饮服务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三、食品安全管理员

2、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饮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四、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取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相结合的形式,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五、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相关岗位食品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加盖骑缝公章求的,应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潜在风险的,应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六、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要服从食品安全管理员检查指导,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及时发

3、现和纠正从业人员违反制度要求操作的行为。七、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 1-2 次对各环节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八、各种检查结果记录归档备查。2、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食品经营场所人员每年必须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参加工作。杜绝先上岗后体检,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二、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三、食品经营者应依法建

4、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时组织办理健康证,组织每日人员晨检,督促以上“五病”人员调离。四、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本岗位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规范操作。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并置于帽后,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的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销售根据、戴口罩。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用后的工具不得随处乱放。五、坚持科学的洗手习惯:从业人员操作前、便后以及从事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先用消毒液消毒,后用流动水冲洗。六、从业人员不得留过长头发、长指甲,不得涂指甲油、戴戒指、耳环等饰

5、品。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不得穿工作服入厕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3、食品和食品原料采购验收登记制度一、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

6、同。三、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四、从食品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五、从食品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六、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

7、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七、从食品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八、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九、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十、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

8、连锁经营单位,应保存总公司配送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有效凭证,做好相关验收交接记录。十一、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十二、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十三、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

9、不得少于 2 年。4、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为规范食物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高效、合理有序地处理食品安全事故,把损失减少到最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责任主体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牢固树立第一责任人意识,承担主体责任。二、应急处置程序(一)及时报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有关人员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自事故发生之时起 2 小时内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

10、管理部门报告,报告内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及死亡人数,主要临床表现,科能引起中毒的食物等,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二)立即抢救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立即将患者送医院救治。(三)保护现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在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要保护好现场和可疑食物,病人吃剩的食物不要急于倒掉,食品用工具容器、餐具等不要急于冲洗,病人的排泄物(呕吐物、大便)要保留,提供留样食物。(四)配合调查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要配合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如实反映食品安全事故情况。将病人所吃的食物,病人中毒的主要特点,可疑食物的来源、质量、 存放条件、加工烹

11、调的方法和加热的温度、时间等情况如实向调查部门反映。三、事故责任追究对事故延报、谎报、瞒报、漏报或处置不当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组织力量做好中毒人员的安抚工作,确保不让事态扩大,任何个人不得自行散布事故情况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5、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章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二、应当依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培训。三

12、、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含新参加和临时人员)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及职业道德培训,使每位员工均能掌握食品安全知识及岗位要求。五、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然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在上岗。六、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记录归档,并明细每人培训记录,以备查验。6、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一、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设置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食品安全管理

13、工作的经验,参加过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承担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的职能,从事以下工作:(1)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2)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3)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和知识培训;(4)检查食品加工经营过程的卫生状况并做好自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5)安排落实食品采购与进货索证验收记录、公用餐饮具消毒记录、从业人员培训记录、菜品留样记录、自查记录、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记录,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14、6)接受和配合监管部门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和各项工作,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7)与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7、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 25 米以上。二、食品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分开,经营场所应做到清洁、整齐,不准乱堆、乱放杂物,不得乱扔果壳、纸张,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倒垃圾;经营场所每天一清扫,每月一大扫,保持地面、门窗、墙壁、天花板的清洁,不积尘、不积水、不积蜘蛛网。三、商品陈列整齐有序,分类分架、离地

15、离墙摆放,不得与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洁物品混放。四、仓储的食品做到先进先出,由专人定期检查,严防食品过期变质。食品贮存区应采取防鼠、防虫、防尘、防潮、通风等措施,确保存放的储物保持干燥清洁,整齐有序。五、散装食品应设置专门的销售区域,以明显的标志区分或隔离。销售区域严禁放置废弃物处理设施,严禁销售任何非食品物品,并且根据所销售食品的需要,设置相应的温度调节、洗涤、消毒和存放设备、设施;在盛放散装食品容器或隔离设施上显著标识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直接入品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散装食品销售应使用专用的售货工具分拣。8、

16、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一、食品经营内外环境整洁,沟渠通畅、无蚊、蝇等昆虫孳生,地面无食物残渣,墙壁、墙群、天花板清洁无脱落。二、配备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暑、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主要设施宜采用不锈钢,易于维修和清洁。三、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孽生条件。四、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应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五、用于加工、贮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加工直接入口食品的宜采用塑胶型切配板。六、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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