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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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 17 号,自 2008 年 10 月 9 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气象主管机构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行政许可,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三条 实施气象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气象主管机构对其内设机构、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下级气象主管机构的人事、财务、外事

2、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实施气象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气象行政许可的规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气象行政许可的依据。气象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 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气象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气象主管机构不得歧视。2第五条 实施气象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办事效率。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的气象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气象主管机构违法实施气象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

3、权依法要求赔偿。第七条 依法取得的气象行政许可不得转让。被许可人不得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气象行政 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气象行政许可。第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气象行政许可,不得在法定条件之外附加其他条件,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产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气象行政许可或者实施监督检查,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二章 许可项目与实施机关第九条 气象行政许可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条 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实施:(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迁建审批; 3(二)新建

4、、 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三)相应审批权限内的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核;(四)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审批;(五)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使用许可审批;(六)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甲级资质认定; (七)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在我国从事气象活动审批;(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的其他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第十一条 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实施:(一)区域气象观测站迁建审批;(二)新建、 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国家一般气象站、区域气象观测站气象探测环境审批;(三)相应审批权限内的重要气象设施建

5、设项目审核;(四)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格审批;(五)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审批;(六)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作业设备审批;(七)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审查;(八)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九)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乙(丙)级资质认定;(十)防雷装置设计审核;4(十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十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十三)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十四)法律、法 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的其他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第十二条 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一)建设项目大气

6、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审查; (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三)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四)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五)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六)法律、法 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的其他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第十三条 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一)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审查;(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三)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四)法律、法 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由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的其他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第十四条 建设项 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审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升放

7、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5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等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确定。第三章 实施程序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气象行政许可的,应当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气象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气象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气象行政许可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气象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委托事项、授权范围。申请取得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等公民特

8、定资格的,申请人应当直接到气象主管机构许可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第十六条 气象行政许可需要气象主管机构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气象行政许可申请。建立气象行政许可服务窗口的气象主管机构,由该服务窗口负责统一受理气象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气象行政许可决定;没有建立服务窗口的,具体办理该项行政许可的有关机构应当设立专门岗位负责统一受理气象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气象行政许可决定。6第十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气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通过网站或者

9、其他方式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向社会公开,便于申请人查询和办理。申请人要求气象主管机构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气象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气象主管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气象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办理气象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外,应当及时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时间、申请人、申 请事项、提交材料情况等 进行登记。第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气象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

10、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气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气象主管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7(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气象主管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气象主管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气象主管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

11、具加盖本气象主管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还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气象主管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制作现场核查记录,并由核查人员和被核查方签字确认。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后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决定的气象行政许可,下级气象主管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完毕后将初审建议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申请人直接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12、提出申请前款规定的气象行政许可事项,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不得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通过下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8第二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在审查气象行政许可申请时,涉及专业知识或者技术问题需要评审、评价或者检测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家进行评审、评价或者检测,并由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出具评审、评价建议或者检测报告。需要召开专家评审会的,气象主管机构不得事先公开专家名单。专家评审会不公开举行,申请人不得参加专家评审会。气象主管机构作出许可决定应当参考评审、评价建议或者检测报告。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气象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气象主管机构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气象行政许可事

13、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举行听证。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检测报告,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还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第二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气象主管机构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气象行政许可证件可以采取以下形式:9(一)许可证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二)资格证、

14、 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三)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四)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第二十六条 除当 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气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先经下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后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决定的气象行政许可,下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其受理气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依法需要听证、 评审、评价、 检测、鉴定的,应当在受理气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

15、,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七条 被许 可人要求变更气象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作出准予变更行政许可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作出不予变更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二十八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气象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法律、法规、 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10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气象主管

16、机构 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气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检查时,应当将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执法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执法检查记录。第三十条 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气象行政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气象主管机构的内设机构承担具体业务范围内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并以本级气象主管机构的名义开展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发现违法从事气象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有权向气象主管机构举报,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三十二条 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气象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气象主管机构可以依法作出处理,并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11第三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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