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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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文章来源:本站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2-10 2:44:59 阅读:68 次 _李志鹏目前,执行难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三角债”现象泛滥,使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长期得不到执行,极大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当事人的上访和诉讼资源的浪费,为有效解决矛盾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化解执行难,依据现有相关法律规定,我院通过加大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取得了较好的执行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在执行中又出现了不少程序与实体上的问题,使得执行工作再度陷入僵局。如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程序的启动、如何认定到期债权、异议的处理等。现就此类案件的执行,结合

2、相关法律,略谈一些个人看法:一、如何启动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程序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以下简称执行规定 )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 。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从该条可以看出,启动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程序,必须有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但人民法院发现有可以代位执行的对象,也可以向申请执行人提供并加以指导。人民法院对申请书本身不进行审查,只要写明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或履行不能的事实及第三人的基本自然情况,并提供相关借据、欠条、生效法律文书

3、等,有效证明其享有到期债权的证据材料即可。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还应当制作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直接送达给第三人。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让第三人拿到这个通知,以便于提出异议。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必须是到期的、合法的、有效的可执行债权。1、这里指的债权,必须是已经到期债权,即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有法定期限的以法定期限为准,有约定期限的以约定期限为准,既无法定期限又无约定期限的,原则上被执行人随时可以要求第三人清偿,与之相应,申请人可随时申请代位执行。2、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合法。违法所得、犯罪所得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作为债权债务关系加以保护,否则,将

4、严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3、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必须是有效债权。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或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之间的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后,超过执行时效等。都不能作为第三人到期债权来执行。4、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必须是可执行的债权。履行标的必须是金钱、有价证券等,物权和人身权利不能成为代为执行的标的 本文来自: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网 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yzcourt.org/onews.asp?id=111&Page=1在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 文章来源:本站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2-10 2:44:59

5、阅读:69 次 三、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异议的应如何处理。执行规定第 63 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这一规定中的“不审查制度”又给了某些第三人可趁之机,动不动就利用“异议”来规避执行。执行实践中,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时,案外第三人很少有不提出异议的,或者说几乎没有。由于第三人有无限的异议权,他们一纸异议书就能将法院的强制执行挡在门外,执行中断。目前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可分为两类。一类为自然到期债权(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到期债权)的执行;一类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到期债权的执行。因此

6、,不同案件情况,我们应当分别对待。1、关于对自然到期债权的执行。如果第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就意味着执行程序的终结。因而,第三人提出异议的内容必须是实体上的拒绝,即表明自己不能按履行通知满足债权人的请求。一般而言,这种异议是指第三人认为债务不存在或对债务数额多少的异议。债务不存在,包括债务自始就根本没有发生过,或随发生过但已清偿、抵消、免除等原因而消灭;对债务数额的异议是指,债务的实际数额与通知履行的数额不一致。依执行规定第 64 条第一款规定,不属异议的情况包括两种:一是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也就是说第三人承认所欠被执行人的款项,但提出自己没有履行能力,还不起钱。这不属于规定的异议。

7、二是提出自己与申请人无直接法律关系,这种情况是由于第三人不懂或无视法律的规定,也不属于所说的异议。以上两种情况,法院均可不采信,不属于异议范畴,依据执行规定第 64 条、65 条的规定,裁定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执行规定第 64 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第三人对所欠的债务中的一部分提出异议的,异议的效力仅及于异议的部分,不及于全部。如第三人对债权人请求给付 15 万元债务时,仅承认 10 万元而对其余 5 万元提出异议,那么,人民法院只能对其未提出异议部分强制执行,对其提出部分不得强制执行。第三人虽提出异议或否认债权存在,但事后又向被执行人

8、履行的,对该履行部分可执行。对以上此类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法院应该在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的债权通知书的同时对第三人进行询问,记录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情况,必要时可向第三人协助调取证据通知书,用来调取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债权债务的证据材料。如调取合同及付款情况,通过调查了解以确认债权数额,拒不协助或提供虚假证据的,可依法对其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被执行人与第三人往往存在业务上的合作关系,出于利益关系考虑,不愿提供有关到期债权的证据材料,通过以上措施,可一定程度上防止第三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恶意串通,减少第三人随意提出异议,有利于督促第三人诚信履行应当履行的到期债务,最大限度的维护债权人的利

9、益。 本文来自: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网 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yzcourt.org/onews.asp?id=111&Page=2在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 文章来源:本站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2-10 2:44:59 阅读:70 次 2、关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到期债权的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到期债权是指已经有权机关确定的、存在于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公证债权文书、仲裁文书和裁判文书确定的三类债权债务关系,且该债权债务关系的履行期限在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提出执行申请时已经届满。很显然,已决到期债权是不同于自然到期债权

10、的,那么在执行程序上理应不同。但是,如何执行已决到期债权, 民诉法意见和执行规定均没有作出不同于执行自然到期债权的规定。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华油石油公司申请执行辽宁营口华油实业公司对第三人沈阳龙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到期债权案的2000执他字第 19 号复函的规定及立法精神,对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第三人到期债权,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如果被执行人没有申请执行,法院可直接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已经向管辖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在具备执行条件的情况下,经与原执行法院协商征得其同意后,可以执行该到期债权,但应将执行结果函告原管辖执行法院,第三人无权对该债权的存在与否提出实质上的异议。总之,法院对“到期债权的异议

11、不得审查”不是绝对的,执行法官应该区别对待。四、执行到期债权应制作对第三人强制执行裁定在执行第三人到期案件中,如第三人未提出异议,有些法院直接依据第三人拒不履行通知书的义务,而直接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措施,其实不然,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的法律效力相对裁定书法律效力较弱,一般不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其只是告知第三人应向谁履行到期债务、履行的期限、数额多少、异议权限及法律后果。而执行规定第条明确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所以,执行到期债权应制作对第三人强制执行裁定。执行到期债权的裁定书的内容,应包括事实

12、部分和主文部分。事实部分应写清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偿付债务的具体数字,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数字。另外,还应写明第三人对执行法院通知代为履行债务没有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但人民法院经核实异议的事实不能成立的情况。作为制作裁定的法律依据,应当是执行规定第 61 条和民诉法第 140 条的规定。并写明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五、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的法律效力。当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了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后就产生了一系列法律效力。对于被执行而言,第三人对其负有的该债务即行消失;对申请人执行人而言,该债权因人民法院执行了被执行人到期债权而消灭;对第三人而言,由于其债务消灭,被执行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根据执行规定第 69 条,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或已被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有关证明,终结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程序。总之,正确理解、掌握好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这一制度,准确适用法律相关及司法解释,对充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无疑是一种有效的执行方法。 本文来自: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网 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yzcourt.org/onews.asp?id=111&Pag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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