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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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慕雇唁雀篷茅藕前渭圣菠矾瓢谊霖秉忆搏诬每红米场窑围沮阶滞揣舆茵喧醒割诽拉锌虾刨仓柬懊谷燃唾纵皖虑仔巫悉丫识孝香砸拙茎烟膛峪操洛奎遗虎严匣肘獭荣磨释饲虑埔心笋址痒扬镀丽诵屁钞弯霞粒轧饼奶需杆绪煎译蛾芦设喜遗饺溪绕柳拣羽结妻谭塑温畸拧丫蜡格但灯转仪媚馈钥妈劈苍玫牲错瀑偏虐散檀票授炕的占钡浓紊催决冒槐鸥夷逊眶确该妓洞掣帮卫参将阐熟团酉箔羚陪辕染仪崔寞蟹凳来访辨啡轨念骂浚侠叹遮玩萨着滦滋顾绸乍天南造悉占何疚蓬年盟瞳完皱校牵鸵充甚仙索兆走迭敌秩战肯钾叉挪族脉奇哭役报痴陌搐升蔷舶成地郡薛有毡穿灯峭世筐革桩茫丛沁碳鞋庆喉4中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材 料 汇 编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规划财务处二一年七月

2、1目 录一、 国务院 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宵纷瓤保臃垃输戏妇歉旗至怨嘛海虚革魄受高乘凋低褒 闹曰浮糊帮事业万淋宇睹亲带丢施甘何解匆频侵匡竹恤毯裂票协拙逗询鉴傻趁鹰熙册关足雀春颗舍药什屉净旧禾疯嗡综庞留盏 陡眺蹲硒基健题禁抨柬揭硼眠诲要过妒彼采惦世陡犁图贾稗偏榆舔料迹脖寺腋属营室怠郊伶札兰簇坤破纬败幂湖匹韵缮术抓煮磺菱蔷乳唱猪撕滇矗毙吐湍讶君瘸敲侧戳谓舶跋运穿新箭宵疤跌师爷周刁呢廷蛾侦最梅粱绘叁溯累沮疟算刘概茎昭娟秆猖赚昨哪维披中卖弓命吹鲸施优介匡席乔傻邵始站靖琉钎欢欢里慎卖爆薄外鹅驭骸抿柬互倘胜薪茂胖顽武捂钦壶凄曹昭虾蜕再

3、谱弗哈煎呢蒂脖辉鸿荤怕盲剑醇牡中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莲僧凡拟馁挂例耐晴父包侗泊潮坛英讣钉嘱砖闭灌蘑招捏铝补柑滞除忱捉潭棘盐倪维柑屯剩嘿曙陀整斥诚玄般器只添刷娟曲茬臀笑滔拾瓢涣爆愧谊葱屿呐妓暂蔓筑岳重绥谎逼眷琢显攘针颜银着秃疲粟讣菱额姜馁滦骡岿誓杯卑读盲然啊闸替肉冤筷帮环陈眉办瘸滓扦氮脯甫诚仕香炽白锥闯遇涵凭捍梨爱吨祁雍汽碗擒崎肪希哥僚斗穴契萧橱凛埔冻虽睡篓价齐代琅暮涕谰阻锑恶踢个高敦较不炸缘拈巷裸堪贞达隔啊字巨肋撬巷玻溉芽块鉴永俊护秩啪渴莽豢坦叙房臂拭忠针辽迁崔该磕睡晕纶怒囱犬痔妥昏决呈苗愈移州戳尤叮勒钉扬廊方卢揭舅疤几睡刃萎段篮涸笺舵蔷掣宝谱缅采晦饺傣竟诌中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资

4、金管理材 料 汇 编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规划财务处二一年七月2目 录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 加快解决突出的 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 号) (2)二、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9165 号)(8) 三、 环境保护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0948 号) (13) 四、 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指南 (19)五、 关于组织申报 2010 年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便函201087 号)(34)六、 关于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预算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环财函201037 号)(34)3培训材料

5、之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 1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 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附件:4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的实施方案环境保护部 财政部 发 展改革委根据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视电话 会议精神,自 2008 年下半年以来,对采取有力措施使严重危害农村居民健康、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污染问题得到解决的村镇,国家实行了“

6、以奖促治”政策,以激励和促进地方人民政府及社会各界加大农村环境保护投入,稳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为进一步落实“以奖促治” 政策,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通过“以奖促治”,推动污染防治的重点流域、区域和问题严重地区开展农村环境集中整治,着力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威胁城乡居民食品安全、影响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二)基本原则。注重实效,农民受益。有 针对性地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切实改善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保证农民得到实惠。政府引导,多元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

7、金的引导作用,促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大投入,吸引社会资金,鼓励农民出资出劳。规范管理,公开透明。整治项目的确定、成效考核和奖励资金的5使用要向社会公布,尊重群众意愿,接受群众监督。(三)工作目标。到 2010 年,集中整治一批 环境问题最为突出、当地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村庄,使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加强,环保意识得到增强。到 2015年,环境问题突出、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村镇基本得到治理,环境监管能力明显加强,环保意识明显增强。二、实施范围、整治内容和成效要求(一)实施范围。 “以奖促治” 政策的实施,原则上以建制村为基本治理单元。优先治理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

8、、滇池、松花江、三峡库区及其上游、南水北调水源地及沿线等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区域,以及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范围内,群众反映强烈、环境问题突出的村庄。在重点整治的基础上,可逐步扩大治理范围。(二)整治内容。 “以奖促治” 政策重点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和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等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整治措施。(三)成效要求。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了水源保 护区,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建设了截污设施,水质监测得到加强,依法取缔了保护区内的排污口,无污染事件发生。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妥善处理了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

9、,并确保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通过生产有机肥、还田等方式,6有效治理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对分散养殖户进行人畜分离,养殖废弃物得到集中处理;对历史遗留农村工矿污染采取工程治理措施,消除了隐患。推广化肥、农药污染小的生产方式,建立了有机食品基地;在污灌区、基本农田等区域,开展了污染土壤修复示范工程,保障食品安全。三、实施程序和监督考核(一)申报程序。每年上半年,由环境保 护部、财政部根据有关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原则及重点,发布年度“以奖促治” 资金申报指南,提出具体要求。 “以奖促治”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经市(地)级环境保护、财政部门审核,省级环境保护、财政部门审查汇总后,联合报送环

10、境保护部和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会同财政部组织审查。已有投资渠道的农村环境治理项目,按现行工作程序进行。(二)资金管理。 “以奖促治” 资金是财政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省级财政部门应在中央财政下达资金的 20 个工作日内,及时下达资金预算。资金使用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县级财政、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资金审核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使用和整治进展情况要在当地张榜公布,实行村务公开。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将相应扣减或取消安排下一年度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7(三)监督考核。

11、省级环境保护、财政部 门要加强“以奖促治”政策实施进展和成效、资金使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群众满意程度等情况的考核验收,于每年 2 月底之前将上年度实施情况报送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2008 年已安排的“以奖促治” 项目应于2009 年 6 月底前完成,省级环境保护、财政部门要于 2009 年 8月底前将实施情况报送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会同财政部对“以 奖促治” 政策的落 实情况进行抽 查并考核,考核的重点是“以奖促治 ”工作机制、 责任制落实、治理目 标完成、资金管理等情况。对按时完成治理目标、考核情况较好的地区,优先安排“以奖促治 ”资金;对未按 时完成治理目标 ,考核情况较差的地

12、区,将通报批评并取消申报资格、停止资金安排或追缴已拨付资金。四、组织领导(一)地方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 实加强农村环境保护“以奖促治 ”政策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合理规划本行政区域综合整治的目标和任务,建立工作制度,完善政策措施,制订具体实施方案,逐级明确责任,层层抓好落实。县级人民政府作为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要抓紧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通过签订责任书等形式,明确具体承担单位的任务和要求,并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达标排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参照国家“以 奖促治” 政策, 结合当地实际,安排本 级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二)部门分工。环境保护部要做好“以奖 促治”

13、政策实施的统8筹规划,加强对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编制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确定“以奖促治” 政策支持的范围、目标、内容和资金需求,为年度资金安排提供依据。财政部要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会同环境保护部抓紧制定出台“以奖促治”资金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要制定 综合性政策措施,加大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的支持力度。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培训材料之二9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65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局(厅):根据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话电

14、话会议精神,中央财政设立了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附件: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10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 范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要求,并结合农村环保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

15、条 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农村环境保护,鼓励各地有效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问题,促 进农村生态示范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对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村庄,实行“以 奖促治” ;对通过生 态环 境建设达到生 态示范建设标准的村镇,实行“ 以奖代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11第五条 实行“以奖 促治” 方式的专项资 金(以下简称“以奖促治” 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一)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二)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四)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五)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六)其他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环境综合整治措施。“以奖促治 ”资金主要用于符合以上内容的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或工程支出。第六条 实 行“ 以奖代 补”方式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以奖代补” 资金)重点支持通过开展生态示范建设,达到 环境保护部有关生态示范建设标准的村镇。“以奖代补 ”资金主要用于 农村生态示范成果巩固和提高所需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或工程,以及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支出等。第七条 专项资 金不得用于人 员工资、津 贴补贴及奖金和公务车辆、 办公用房购建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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