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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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8 年 5 月 1 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725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在部门: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8)城标字第 141 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编的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 CJJ75-97,自 199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本规范由建设部城市规划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

2、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 年 10 月 8 日1 总则1.0.1 为发挥道路绿化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丰富城市景观中的作用,避免绿化影响交通安全,保证绿化植物的生存环境,使道路绿化规划设计规范化,提高道路绿化规划设计水平,制定本 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广场和社会停车场的绿地规划与设计。1.0.3 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1.0.3.1 道路绿化应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 结合,不得裸露土壤;1.0.3.2 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1.0.3.3 绿化树木与市政公

3、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并应保证树木有需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1.0.3.4 植物种植应适地适树,并符合植物间伴生的生态习性;不适宜绿化的土质,应改善土壤进行绿化;1.0.3.5 修建道路时,宜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应予以保护;1.0.3.6 道路绿地应根据需要配备灌溉设施;道路绿地的坡向、坡度应符合排水要求并与城市排水系统结合,防止绿地内积水和水土流失;1.0.3.7 道路绿化应远近期结合。1.0.4 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 2.0.1 道路绿地道路及广场用地范围内的可进行绿化的用地。道路绿地分为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

4、 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2.0.2 道路绿带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带状绿地。道路绿带分为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和路侧绿带。2.0.3分车绿带车行道之间可以绿化的分隔带,其位于上下行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中间分车绿带;位于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或同方向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两侧分车绿带。2.0.4行道树绿带布设在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以种植行对为主的绿带。2.0.5路侧绿带在道路侧方,布设在人行道边缘至道路红线之间的绿带。2.0.6交通岛绿地可绿化的交通岛用地。交通岛绿地分为中心岛绿地、导向岛绿地和立体交叉绿岛。2.0.7中心岛绿地位于交叉路口上可绿化的中心岛用地。2.0.8导向岛绿地位于交叉路口上可绿化的导向岛用地

5、。2.0.9立体交叉绿岛互通式立体交叉干道与匝道围合的绿化用地。2.0.10广场、停车场绿地广场、停车场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2.0.11道路绿地率道路红线范围内各种绿带宽度之和占总宽度的百分比。2.0.12园林景观路在城市重点路段,强调沿线绿化景观,体 现城市风貌、绿化特色的道路。2.0.13装饰绿地以装点、美化街景为主,不让行人进入的绿地。2.0.14开放式绿地绿地中铺设游步道,设置坐凳等,供行人进入游览休息的绿地。2.0.15通透式配置绿地上配植的树木,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 0.9m 至 3.0m 之间的范围内,其树冠不遮挡驾驶员视线的配置方式。3道路绿化规划3.1道路绿地率指标3.

6、1.1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时,应同时确定道路绿 地率。3.1.2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3.1.2.1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 40;3.1.2.2红线宽度大于 50m 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 30;3.1.2.3红线宽度在 4050m 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 25;3.1.2.4红线宽度小于 40m 的道路绿地不得小于 20。3.2道路绿地布局与景观规划3.2.1道路绿地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3.2.1.1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 1.5m;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 2.5m;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 1.5m;3.2.1.2主、次干路中间 分车绿带和交通岛绿地不得布置成开放式 绿地;3

7、.2.1.3路侧绿带宜与相邻的道路红线外侧其他绿 地相结合;3.2.1.4人行道路毗邻商业建筑的路段,路 侧绿带 可与行道树绿带合并;3.2.1.5道路两侧环境条件差异较大时,宜将路 侧绿带 集中布置在条件较好的一侧。3.2.2道路绿化景观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3.2.2.1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应确定园林景观 路与主干路的绿化景观特色。园林景观路应与置观赏价值高、有地方特色的植物,并与街景结合;主干路应体现城市道路绿化景观风貌;3.2.2.2同一道路的绿化宜有统一的景观风格;不同路段的 绿化形式可有所变化;3.2.2.3同一道路段上的各类绿带,在植物配置上应相互配合,并应协调空间层次、树形组合

8、、色彩搭配和季相变化的关系;3.2.2.4毗邻山、河、湖、海的道路,其绿化应相结 合自然环境,突出自然景观特色。3.3树种和地被植物选择3.3.1道路绿化应选择适应道路环境条件、生 长稳 定、观赏价值高和环境效益好的植物种类。3.3.2寒冷积雪地区的城市,分 车绿带、行道 树绿带种植的乔木,应选择落叶树种。3.3.3行道树应选择深根性、分枝点高、冠大荫浓、生长健壮、适应城市道路环境条件,且落果对行人不会造成危害的树种。3.3.4花灌木应选择花繁叶茂、花期 长、生 长健壮和便于管理的树种。3.3.5绿篱植物和观叶灌木应选用萌芽力强、枝繁叶密、耐修剪的树种。3.3.6地的应选择茎叶茂密、生 长势强

9、、病虫害少和易管理的木本或草本 观叶、观花植物。其中草坪地被植物尚应选择萌蘖力强、覆盖率高、耐修剪和绿色期长的种类。4道路绿带设计4.1分车绿带设计4.1.1分车绿带的植物配置应形式简洁,树形整齐 ,排列一致。乔木树干中心至机动车道路缘石外侧距离不宜小于 0.75m。4.1.2中间分车率带应阻挡相向行驶车辆的眩光,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 0.6m 至 1.5m 之间的范围内,配植冠应长年枝叶茂密,其株距不得大于冠幅的 5 倍。4.1.3两侧 分车绿带宽度大于或等于 1.5m 有,应以种植乔木为主,并宜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其两则乔木树冠不宜在机动车道上方搭接。分车绿带宽度小于 1.5m

10、 的,应以种植灌木为主,并应灌木、地被物相 结合。4.1.4被人行横道或道路出入口断开的分车绿带,其端部应采取通透式配置。4.2行道树绿带设计4.2.1行道树绿带种植应以行道树为主,并宜 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形成连续的绿带。在行人多的路段,行道树绿带不能连续种植时,行道树之间宜采用透气性路面铺装。 树池不宜覆盖池箅子。4.2.2行道树定植株距, 应以其树种壮年期冠幅为 准,最小种植株距应为 4m。行道树树干中心至路缘石外侧最小距离宜为 0.75m。4.2.3 种植行道树其苗木的胸径:快长树不得小于 5cm;慢长树不宜小于 8cm。4.2.4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行道 树绿带应

11、用用通透式配置。4.3路侧绿带设计4.3.1路侧绿带应根据相邻用地性质、防护和景观 要求进行设计,并应保持在路段内的连续与完整的景观效果。5.3.2路侧绿带宽度大于 8m时,可民开放式 绿地。开放式绿地中、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该段绿带总面积的 70。路侧绿带怀毗邻的其他绿地一起辟为街旁游园时,其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48)的规定。4.3.3濒临江、河、湖、海等水体的路侧绿地,应结 合水面与岸线地形设计成泊水绿带。滨水绿带的绿化应在道路和水面之间留出透景线。4.3.4道路护坡绿化应结合工程措施栽植地被植物或攀 缘植物。5交通岛、广场和停车场绿地设计5.1 交通岛绿地设计5.1.1

12、交通岛周边的植物配置宜增强导向作用,在行车视距范围内应采用通透式配置。5.1.2 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布置成装饰绿地。5.1.3 立体交叉绿岛应种植草坪等地被植物。草坪上可点缀树从、孤植树和花灌木,以形成疏朗开 阔的绿化效果。桥下宜种村耐荫地被植物。 墙面宜进行垂直绿化。5.2 广场绿化设计5.2.1 广场绿化应根据各类广场的功能、规模和周边环境进行设计。广场绿化应利于人流、 车流集散。5.2.2 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 25%,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植物配置宜疏朗通透。5.2.3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

13、树种。集中成片 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 10%。5.2.4纪念性广场应用绿化衬托主体纪念物,创造与纪念主题相应的环境气氛。5.3 停车场绿化设计5.3.1 停车场周边应种植高大庇荫乔木,并宜种植隔离防护绿带;在停车场内宜结合停车间隔带种植高大庇荫乔木。5.3.2 停车场种植的庇荫乔木可选择行道树种。其树木枝下高度应符合停车位净高度的规定:小型汽车为 2.5;中型汽车为 3.5;载货汽车为 4.5。6、道路绿化与有关设施6.1 道路绿化与架空线6.1.1 在分车绿带和行道树绿带上方不宜设置架空线。必须设置时,应保证架空线下有不小于 9的树木生长空间。架空线下配置的乔木应选择开放形树冠或而修剪的

14、树种。6.1.2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 6.1.2 的规定。树林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小垂直距离 表 6.1.2电压(kv) 110 35110 154220 330最小垂直距离 1.5 3.0 3.5 4.56.2 道路绿化与地下管线6.2.1 新建道路或经改建后达到规划红线宽度的道路,其绿化树木与地管线外缘的最小水平距离宜符合表 6.2.1 的规定;行道树绿带下方不得敷设管线。树木与地管线外缘最小水平距离 表 6.2.1管线名称 距乔 木中心距离() 距灌木中心距离()电力电缆 1.0 1.0电信电缆(直埋) 1.0 1.0电信电缆(管道) 1.5 1.0给水管道 1

15、.5 雨水管道 1.5 污水管道 1.5 燃气管道 1.5 1.2热力管道 1.5 1.5排水盲沟 1.0 6.2.2 当遇到特殊情况不能达表 6.2.1 中规定的标准时,其绿树木根颈中心至地下管线外缘的最小距离可采用表 6.2.2 的规定。树木根颈中心至地下管线外缘最小距离 表 6.2.2管线名称距乔木根颈中心距离()距灌木根颈中心距离()电力电缆 1.0 1.0电信电缆(直埋) 1.0 1.0电信电缆(管道) 1.5 1.0给水管道 1.5 1.0雨水管道 1.5 1.0污水管道 1.5 1.0热力管道 1.5 1.56.3 道路绿化与其他设施6.3.1树木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表

16、 6.3.1 的规定。树木与其他设施最小水平距离 表 6.3.1设施名称 至乔 木中心距离() 至灌木中心距离()低于 2的 围墙 1.0 挡土墙 1.0 路灯杆柱 2.0 电力、电 信杆柱 1.5 消防龙头 1.5 2.0测量水准点 2.0 2.0附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0.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 必须” ;反面词采用“ 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 应” ;反面词采用“ 不应” 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 宜” 或“可”;反面词采用“ 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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