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合同中的无效撤销和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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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年 6 月初被告与某个体户李某商定,由李某将 1.538 巴西晴纶短纤 200 吨提供被告,被告支付 35 万元货款,但被告要求李某提供晴纶短纤的商检单及小样。李某明知是 1.538 巴西涤纶短纤的商检单及小样,仍以所谓 1.538 巴西晴纶短纤的商检单、收据及小样提供给被告,被告以为李某提供的是巴西晴纶短纤,又以同样的方式与原告签订了购销巴西纶合同一份,合同规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 1.538 巴西晴纶短纤 40 吨,单价为每吨人民币 1.33 万元,总标的为53.2 万元,交货日期为同年

2、6 月 10 日之前,对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以被告提供的商检单、收据和小样为准。提货与验收方式为:原告自提时自验,提货前,原告先预付定金 40 万元,余款提货时付清。任何一方迟延,则每迟延一天,按货款的 10%支付违约金。被告并在原告请求下商请S 市新桥贸易公司作保。合同订立后,原告于 7 月初向被告汇去 40 万元,同年 7 月底,被告在收到李某交付的货物以后,未加检验,即通知原告前往 S 市某港口仓库提货,原告在该仓库提货 59 件,合计人民币为27 万元。原告在提货后,先用手工方式进行鉴别,发现质量有问题,即送交某省纤维检验所测定,结果证明原告送交的样品为涤纶,不是合同规定的 1?538

3、 巴西产的晴纶短纤。原告立即与被告交涉,要求将货物退还给被告并要求被告返还货款与赔偿经济损失。因协商不成,故原告诉诸法院,要求将货物、货款退还和赔偿其经济损失 181 708 元,并双倍返还定金。同时也对保证人即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56 条的规定将李某追加为第三人。(二)对本案的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与第三人协议购销巴西晴纶短疑的合同与原告同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的标的物是同一的,属连环购销合同。该连环购销合同因第三人使用欺诈手段订立而无效。第三人与被告在订立合同时,明知自己购进的产品不是需方所需的产

4、品,却提供虚假的商检单、收据及小样,使被告信以为真,又与原告订立了一份假合同。在履行时,第三人采用涂改、隐瞒等手段将棉型涤纶作为棉型晴纶提供给被告,又由被告提供给原告,导致原告不能投入生产,严重损害了其经济利益。应当确认,原告、被告、第三人之间签订的连环购销合同为无效合同。第二种观点认为:尽管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合同为欺诈合同,应被确认为无效,但被告并没有欺诈原告,因此原告、被告之间的合同并不是欺诈合同,不应被确认为无效。(三)作者的观点?从本案来看,一审法院认定在被告与第三人的购销合同中,第三人的行为已构成欺诈,这一观点显然是正确的。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编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

5、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68 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在实践中,欺诈的行为种类很多,诸如出售假冒伪劣产品,伪造产品产地或质量证明,提供虚假的商品说明书,在毫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对外签订合同以骗取定金或货款等等。各种欺诈行为具有两个共同特征:一方面,欺诈的一方故意陈述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1.538 巴西晴纶短纤,而第三人明知是 1.538 巴西涤纶的商检单及小样,仍以所谓

6、 1.538 巴西晴纶短纤的商检单、收据及小样提供给被告,使被告信以为真,又与原告订立一份购销巴西晴纶短纤的合同。在履行中,第三人采用涂改、隐瞒等手段将棉型涤纶作为晴纶提供给被告,可见,第三人的确从事了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已构成欺诈。一审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 58 条的规定,认为被告与第三人的购销合同无效,并确认第三人对该无效合同应负主要过错责任,这无疑是正确的。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无效,是否必然要导致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无效?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连环购销合同,因此两个合同均应被确认为无效。什么是连环购销合同?许多学者认为,所谓连环购销合同是指就同一标的签订的一连串的购销合同,同一个当事人在

7、购入的合同中是买受方,在售出的合同中则是出卖方,各购销合同之间形成一种连环关系。1本案中,第三人与被告之间订立购销 1.538 棉型晴纶的合同,被告又与原告订立同一标的物的购销合同,因而确实存在连环购销合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如果这一连串的纠纷案件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即在同一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内而且能达到合并审理节约诉讼时间的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合并审理。2这些观点均不无道理。但是,认为凡属连环购销合同,第一个合同涉及欺诈必然导致第二个乃至第三个合同无效的观点,恐怕在法律上难以成立。从本案来看,尽管是连环购销合同,但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合同关系,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属于欺诈合同并应

8、被确认无效。然而在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中,不能认定被告具有欺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59 条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可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一旦合同被确认撤销,则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合同从一开始不产生拘束力,当事人依据原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赔偿另一方的损失。在合同被撤销以后,原告可以要求被告赔偿何种损失?一般认为,合同在被撤销以后,无过错的一方只能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要求有过错的一

9、方赔偿损失,而由于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一般都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此种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指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信赖合同有效,而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支出了一定的费用和代价,从而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以后,当事人便蒙受了损失。它和期待利益所不同的是,期待利益是当事人通过合同履行所获得的利益,主要包括履行利益及利润收入,而信赖利益则是当事人因信赖合同有效和对方将履行合同而支付的费用和代价。具体来说,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况下,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订约费用,例如往来订立合同的费用,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费用等。二是履行的费用,此种费用又包括准备履约所支付的费用以及

10、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此外还应包括其他合理的损失,但不应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原告可否请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我认为在合同被撤销或被确认为无效的情况下,不应适用定金罚则。根据我国担保法第 89 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定金罚则仅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10%支付违约金”,而本案中的违约不是迟延履行而是履行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问题,据此我认为,合同设定的违约金不能适用,原告只能请求被告赔偿损失。原告基于被告违约要求赔偿损失,能否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根据担保法第 9 条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而本案中,双方规定的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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