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法规与案例(个人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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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力资源管理法规与“案”例第 1 页 第一章 劳动就业一、 劳动就业劳动就业是指处于法定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公民参加国民经济中某个部门的社会劳动,从而获得劳动报酬或劳动收入,并以此作为其生活主要来源的状况。二、 劳动就业制度的原则1、 平等就业的原则;2、 市场调节就业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原则;3、 城乡统筹就业原则;4、 照顾特殊群体就业原则。三、 公平就业机会公平就业机会旨在保证所有人,无论某种族、肤色、性别、宗教、血统、年龄,都能依据自身资格得到同样的工作机会。四、 特殊就业保障指法规和政策特别规定,国家对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的就业所采取的特殊保障措

2、施。五、 我国劳动法第 15 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六、1、劳动者准入条件:年满 16 周岁和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人可凭本人身份证求职。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公平竞争、择优录用。3、用人单位不得招用的人员:A 正在承担国家或省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技术和管理的主要人员,未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的;B 由国家统一派出而又未满轮换年限的赴新彊、西藏工作的人员; C 正在从事涉及国家安全或重要机密工作的人员; D 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依法接受审查或未结案的人员; E 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能流动的其它特殊岗位的人员。4、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禁止的行为:

3、A 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B 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C 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D 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E 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F 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它违法活动。5、校园招聘活动安排在每年 11 月 20 日以后的休息日和节假日进行。七、我国的劳动监督体系由行政监督(包含劳动行政部门监督和相关行政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工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而构成。八、劳动监查的特征:1、法定性; 2、行政执法性;3、专门性;4 、唯一性;5、全面性;6、处罚性,劳动监察有处罚权,劳动监督部门产无处罚权。人力资源管理法规与“案”例第 2 页 九、劳动监查机构的主要职责:

4、宣传国家劳动政策和劳动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对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员进行培训、管理。劳动监查机构在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7 日内应当将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十、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走访和电话等形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合理要求,依法应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的活动。十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注明收到日期,并在 5 日内进行审查。第二章 劳动合同一、 概述1、 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各执一份,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属无效合同,对

5、签约双方都无约束力。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 2007 年 6 月 29 日通过,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3、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4、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在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事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5、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A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的;B 用人

6、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且距法定年龄不足 10 年的;C 连续订立 2 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严重的违规违法行为或不能胜任情形的;D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 1 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 劳动合同条款内容:1、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体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 劳动合同期限;4、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人力资源管理法规与“案”例第 3 页 5、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息;6、 劳动报酬;7、 社会保

7、险;8、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三、 集体劳动合同的内容:1、 劳动报酬2、 工作时间;3、 休息休假4、 劳动安全与卫生;5、 补充保险和福利;6、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7、 职业技能培训;8、 劳动全同管理;9、 奖惩;10、 裁员;11、 集团合同期限;12、 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13、 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调处理办法;14、 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15、 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四、 试用期:1、不满 6 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1 个月;3、 1 年以上 不满 3 年的,试用期2 个月;4、 3 年以上 固

8、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 6 个月。5、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五、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六、竞业限制1、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 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2、在解除劳动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人力资源管理法规与“案”例第 4 页 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 不得超

9、过 2 年。七、劳动合同解除:劳动者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在试用期内提前 3 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八、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1、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A、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B、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D、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E、F、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劳动合同法第 40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

10、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 1 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3、劳动合同法第 41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 20 人以上或者不足 20 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 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 30 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A

1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B、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C、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的;等。九、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A、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B、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C、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D、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人力资源管理法规与“案”例第 5 页 E、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等。十、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 1 年支付 1 个月

12、工资, 6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按 1 年计算;不满 6 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补偿最高不超过 12 年。十一、集体协商1、 集团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 3 人,并各确定 1 年首席代表。2、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3、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度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A、 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B、 一方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C、 协商双方就协商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D、 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4、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

13、体合同期限一般为 1-3 年,期满 3 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续订要求。十二、集体合同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 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部门对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 15 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十三、集体协商争议处协调处理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15 日。十四、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 50 万元。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 2 年以上的固定

14、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十五、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有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并且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十六、理解劳动合同的 6 大误区:1、 无固定期限是“铁饭碗”双方协商一致、或出现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情况,合同都可能解除。人力资源管理法规与“案”例第 6 页 2、 员工须无条件服从单位规章制度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必须有两个前提:一是程序合法;二是实体内容不得与现行法律相违背。3、 劳动合同法不保护

15、用人单位不仅保护劳动者,也保护用人单位4、单位可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劳动合同法第 9 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5、 求职时须如实回答所有提问为保护劳动者的隐私权,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的,单位都无权过问,劳动者也有权拒绝回答。6、 用人单位可随意裁员劳动合同法明确,发生以下四种情况才能“大规模”裁员:企业破产重整的;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的;其他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员须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进行,并进行经济补偿。第三章 职业培训一、

16、我国现行职业培训法规主要有:1、学徒培训法规;2、技工学校培训法规;3、就业训练法规;4、职业教育法规;5、工人考核、技师聘任法规。二、职业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就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它职业性培训,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三、职业学校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四、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人力资源管理法规与“案”例第 7 页 1、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2、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3、有与进行应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4、有相应的经费。五、职业技能鉴定的程序:1、申请受理;2、考核(或考评) ;3、发证。六、我国第 68 条第 2 款规定,从事技术工作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技师任职条件:1、 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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