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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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非煤矿山培训讲义(2012114)一、标准化建设(一)原标准A、依据标准1、AQ2007.1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导则2、AQ2007.2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地下矿山实施指南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3、AQ2007.3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露天矿山实施指南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4、AQ2007.4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尾矿库实施指南尾矿库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5、AQ2007.5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指南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B、评定原则1、评定指标包括标准化得

2、分、百万工时伤害率、百万工时死亡率。2、百分制。3、五个等级。其中标准化得分45 分、百万工时伤害率25、百万工时死亡率2.5 的,即达五级标准。确定企业等级时,采用 3 项指标中的最低等级。(二)新标准A、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1104 号)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一2011190 号)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评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一2011177 号) 。特点:1、标准依据不变。2、调整修订了评分办法。3、

3、将原五个等级调整为三个等级。4、明确了评审单位、评审组织单位、评审人员的规定。25、评定原则为标准化得分和安全绩效两个指标。6、得分60 分、评审年度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在 3 人(不含 3 人) (指地下矿山和露天矿山)以下。即达三级标准。尾矿库和小型露天采石场(在有效期内发生人员死亡或重大影响的事件,取消等级)则只根据得分定级,得分60 分即达三级标准。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本标准除 4.11、5.1.8 条共 45 条之外,其余规范性技术要素均为强制性的。本标准代替 GBl64231996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 、GBl6424199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

4、山安全规程 。本标准与 GBl6423 一 1996 和GBl64241996 相比,主要作了如下改变:-增加了小型露天采石场、盐类矿山、基本洪水频率、设计洪水频率、防跑车装置、陡帮开采、陡坡铁路、矿井有效风量、提升钢丝绳的安全系数等术语和定义;-增加了作业人员在井下滞留时间的规定(见 4.5);-曾加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规定(见 4.7);增加了陡坡铁路运输(见 5.3.1.15);增加了分期开采和陡帮开采的有关内容(见 5.2.7.1 等);增加了挖掘船开采的有关内容(见 5.4.2.1 等);增加了饰面石材开采(见 5.5);增加了盐类矿山开采(见 5.6);增加了排土场的有关规定(见

5、5.7);增加了井下溶浸采矿的规定(见 6.2.2.12 等);增加了对作业场所噪声的规定(见 7.1.9);增加了健康监护(见 7.2)。l.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设计、建设和开采。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 在地表开挖区通过剥离围岩、表土或砾石,采出供建筑业、工业或加工业用的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33.2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以平硐、斜井、斜坡道、竖井等作为出人口,深入地表以下,采出供建筑业、工业或加工业用的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3.3 小型露天采石场: 年采剥总量不超过 500kt、最大开采高度不

6、超过50m 的山坡型采石场。3.4 盐类矿山: 指岩盐、芒硝、天然碱、钾盐矿山。3.5 基本洪水频率: 在某个期限内,可能遭遇超越概率()的洪水频率。3.6 设计防洪频率: 在基本洪水频率基础上确定的、作为工程设防依据的洪水频率。3.7 防跑车装置: 斜井提升时,为防止坠车事故,安设在矿车上的叉形止车装置和抓钩,或装在线路上的阻车器和挡车栏。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是:挡车装置,包括阻车器(装在轨道侧旁或罐笼、翻车机内使矿车停车、定位的装置)和挡车栏(装在上、下山,防止矿车跑车事故的安全装置);跑车防护装置(在倾斜井巷内安设的能够将运行中断绳或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装置或设施)。3.8 排土场: 集中排

7、放矿山剥离和掘进过程中产生的腐植表土、风化岩土、坚硬岩石及其混合物和贫矿等的场所。3.9 陡帮开采: 加陡露天矿剥岩工作帮坡角(18 。 以上)所采用的采场要素、工艺方法、技术措施和采剥程序的总称。3.10 陡坡铁路: 露天矿山采场内线路折算后坡度大于或等于 40的铁路。3.11 矿井有效风量: 送到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他用风地点的风量总和。3.12 提升钢丝绳的安全系数: 钢丝绳的全部钢丝破断拉力总和与其所承受的载荷之比。3.13 钢丝绳静防滑安全系数: 按照尤拉公式计算的提升装置上钢丝绳打滑时的钢丝绳静张力差与提升装置钢丝绳实际最大静张力差的比值。3.14 钢丝绳动防滑安全系数: 提升系统

8、加速或减速运行过程中,按照尤拉公式计算的提升装置上钢丝绳打滑时的钢丝绳张力差与提升装置钢丝绳实际最大动张力差的比值。4.15 露天矿山,应保存下列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4地形地质图;采剥工程年末图;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4.16 地下矿山,应保存下列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矿区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井下对照图;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风、水管网系统图;充填系统图;井下通讯系统图;井上、井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图中应正确标记:已掘进巷道和计划(年度)掘进巷道的位置、名称、规格、数量;采空区(包括已充填采空区)、废弃

9、井巷和计划(年度)开采的采场(矿块)的位置、数量;矿石运输线路;主要安全、通风、防尘、防火、防水、排水等设备和设施的位置;风流方向,人员安全撤离的路线和安全出口;采空区及废弃井巷的处理进度、方式、数量及地表塌陷区的位置。三、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和其他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5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AQ2006-2005)执行。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 100 万立方米(含 100

10、万)以上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 100 万立方米以下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包括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危险因素识别、相关安全性验算和编写安全评价报告。 尾矿库安全评价工作应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尾矿库经过安全评价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11、(一)确定为危库或者出现严重险情威胁尾矿库安全的,应当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上级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确定为险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 (三)确定为病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条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抢险救援,防止险情扩大,避免人员伤亡: (一)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威胁坝体安全的; (二)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有垮坝危险的; (三)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有洪水漫顶危险的; (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

12、(洞)坍塌堵塞,丧失或者降低排洪能力的;(五)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险情。 四、 “六大系统”建设(安监总管一2010168 号)6(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四)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矿山企业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二、安装标准(五)监测监控系统。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 2011 年底前建立采掘工作面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采掘工作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以及主要工作地点风速的动态监控。(1)一氧化碳传感器设置。采用压入式通

13、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 5-10m 混合风流处和距离巷道出口 10-15m 回风流中各设置 1 个一氧化碳传感器;采用抽出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风筒口与工作面的混合风流处设置 1 个一氧化碳传感器;采用混合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 5-10m 混合风流处设置 1 个一氧化碳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0.3m,距巷壁不得小于 0.2m。混合风流处的一氧化碳传感器应有防止爆破冲击的防护设施。每个采场入口处应设置 1 个一氧化碳传感器。掘进天井时,应按照独头掘进巷道的要求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应设定为 0.0024%。一氧化

14、碳传感器的安装,应做到维护方便和不影响行人行车。(2)风速传感器设置。地下矿山各采掘工作面应设置风速传感器。当风速低于或超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值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矿井主通风机房应设置风速和风压传感器,实现对全矿井总风量的动态监测。2.开采高硫等有自然发火危险矿床的地下矿山企业,还应在采掘工作面设置温度、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气体传感器。3.存在大面积采空区、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地下矿山企业,7应于 2012 年底前建立完善地压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采空区稳定性、顶板压力、位移变化等的动态监控。地下矿山企业应采用监测仪器或仪表,对开采范围内地表沉降量进行观测。4.开采与

15、煤共(伴)生矿体的地下矿山企业,应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在 2010 年底前建立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测监控。5.地下矿山企业应于 2011 年底前建立完善提升人员的提升系统的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对井口调度室、提升绞车房、提升人员进出场所(井口、井底、中段马头门、调车场等)的视频监控。6.监测监控系统要具有数据显示、传输、存储、处理、打印、声光报警、控制等功能。(六)井下人员定位系统。1.大中型地下矿山企业应于 2012 年 6 月底前,其他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3 年 6 月底前建设完善井下人员

16、定位系统。当班井下作业人员数少于 30 人的,应建立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系统。2.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具有监控井下各个作业区域人员的动态分布及变化情况的功能。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系统应保证能准确掌握井下各个区域作业人员的数量。(七)紧急避险系统。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 2011 年底前在每个中段至少设置一个避灾硐室或救生舱。独头巷道掘进时,应每掘进 500m 设置一个避灾硐室或救生舱。2.避灾硐室或救生舱应设置在岩石坚硬稳固的地方。避灾硐室应能有效防止有毒有害气体和井下涌水进入,并配备满足当班作业人员 1 周所需要的饮水、食品,配备自救器、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器、急救药品和照明设备,以及直通地面调度室的电话,安装供风、供水管路并设置阀门。(八)压风自救系统。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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