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招投标市场的现状及法律对策分析

上传人:王哥 文档编号:30265548 上传时间:2018-01-28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2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对建筑招投标市场的现状及法律对策分析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对建筑招投标市场的现状及法律对策分析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对建筑招投标市场的现状及法律对策分析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对建筑招投标市场的现状及法律对策分析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对建筑招投标市场的现状及法律对策分析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对建筑招投标市场的现状及法律对策分析》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对建筑招投标市场的现状及法律对策分析(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对建筑招投标市场的现状及法律对策分析摘 要:招投标制度作为我国建筑工程竞争和取得承办权的主要形式,其不仅会影响建筑公司间的合理竞争,更对建筑工程的顺利施工和安全运行具有重要作用。基于此,本文即在陈述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含义与法律性质的基础上,分析了招投标市场的基本立法情况和运行现状,进而探讨其存在的不足或问题,并针对性的提出改进措施和法律对策,以期构建出建筑工程科学合理的招投标市场。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标;招投标市场;法律 目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转型的不断推进,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得以形成且发展迅速。作为建筑工程领域的重要交易形式,建筑工程招投标即是指由特定的建设企业根据工程要求进行定标,招请建筑施

2、工领域中符合条件、满足标准的建筑承包单位参与投标,继而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参与投标的企业中选择最为适合的承包方,并签订交易合同。因此,建筑工程招投标是一种法律行为,其良好的招投标市场至关重要,对于合理的建筑工程交易、促进建筑工程行业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 一、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 建筑工程招投标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其容纳各种招投标行为的市场运行和具体实践就离不开法律的保障、管理和约束。自 1992 年党的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以来,我国有关建筑市场的各类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并于社会实践中不断调整、发展和完善。1998 年,中央政府正式颁布建筑法 ,次年, 合同法得以形成,这两个纲领性法律条文的颁布与实

3、施,代表着我国建筑工程交易与施工已纳入国家高级法律宏观调控与约束体系。新世纪,政府开始注重市场招投标制,并于 2000 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同时,结合建筑行业的特殊性质,国家计委设置并颁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和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实行办法 ;2001 年,经过国家计委、经贸委、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水利部等部门的共同商讨,通过文件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社会的发展和具体情况的改变,也带动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完善,2003 年,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及信息产业部紧密结合理论资料和上诉法律法规的具体落实,制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

4、这些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共同构成了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基本立法体系,不仅约束着招标单位诚实、信用、依法办事、公开公平,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投标企业合理报价、公平竞争、且不断提升自身的研发创新能力,继而,双方在合理磋商的基础上保证工程质量,促进行业的整体进步与发展。 二、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存在的问题 1.建设单位于招投标市场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建设单位的人为故意干预。随意提升入门要求,故意倾向于已内定的施工企业,即建设单位故意拉高其他单位进入的门坎,同时将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倾向于内定单位,以提高已被内定的施工单位的中标率;违反法律规定,将招标标底透露给内定单位,以促使内定投标单位的报价尽可能的接近

5、标底而成功中标;故意控制信息流动,减少投标单位范围,如招标企业依据相关理由随意减少信息的发布时间和发布范围,以使得内定投标单位和其他单位在信息获取与掌握上的不对等。 其次,建设单位想方设法规避招投标。更换招标方式、减少招标范围,实际情况中,建设单位可能会以各种理由拒绝公开招标,而以邀请等形式予以替代,进而控制招标范围,提升内定单位成功中标的可能性;分解建筑工程、避开公开招标行为,即将法律要求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区分为不同的分阶段,以避免公开投标;仅就工程主体或其他重要部分进行招标,而将其局部直接发包。 2.施工单位在招投标市场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造假相关资质以参与投标,即一些施工单位为了顺利

6、参与竞标、并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在企业资质上进行造假,如购买或借用他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和等级证书等,甚至聘请企业外部的专业人士编写施工方案和标书,而企业本身不具备标书上所表达的建设能力与管理水平。其次,不同投标单位间的串标行为也是较为常见的问题,即一些投标单位通过提前非法约定、串标等,哄抬或故意压低投标企业的报价,限制其他企业的竞争,以促进自身或其他约定的投标单位顺利中标,进而从中谋取私利。 3.管理部门在招投标市场中存在的问题 管理部门作为投标市场的第三方主体,其管理、协调与监督作用自不必多言。自我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建筑工程投标市场即将权力分化和专业化,缺少一个整体的主管单位和仲裁机构。一般,采

7、购方、主管单位、监督机构等都同属于一个主体,诚然有效的监督与管理难以达到,不仅可能统一管理不当,也会造成不同部门的多头管理。 4.招投标形式在招投标市场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国际建筑工程的招投标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投标及其他等四种形式,而在我国官方规定的条文上,却只有两种方式,即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招标企业不仅具有较多的选择,还可能获取较低的工程标价和较高的工程质量;而采取邀请招标,或有限竞争性招标,可能对双方都有利,即既减少招标所耗费的费用,还可提升投标者的中标可能性,但其可选范围小,彼此竞争力差。因此,可看出,我国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形式较单一、多样性与灵活性不足。 三、

8、解决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问题的具体建议 1.强化监督,促进信息披露 政府应紧密结合实际,设置权威性和独立性较强的统一监督单位,同时,还应构建标准化、科学化的信息披露制,促进信息披露渠道的多样化发展。 2.成立专业的招投标协会 在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中,职权较多的建筑交易中心在一定程度上是国家的事业单位,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其单方面的力量已经无法满足要求,因此,建筑交易中心应注重逐步弱化自身的行政职能,而增强服务能力,同时,发动社会力量,成立专业的建筑工程招投标协会,并与其内部设置仲裁救济部,以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与管理能力。 3.建立行业信用制度 行业信用制度应涉及对企业及其法人的资格证书、金融

9、信用、建筑工程行业信用等多项管理,进而构建较为完整的信用记录系统,同时,可随时供相关企业和监察机构查询,以较少或避免招投标双方的违法违规行为。 4.适当调整并完善招标投标法 首先,应适度调整招投标方案的审核标准,将其独立化,以与项目审批管理相互区别;其次,应明确说明招标企业在针对限制或排斥潜在的投标单位、招标企业相互串通等情境下的的具体表现,并针对性的设置相关违法责任和制裁措施等;然后,还应将总承包建筑工程招标的相关规定予以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以尽可能的严格控制或避免非法转包、分包和违规肢解等问题的发生;最后,对于较宏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推行投标代理制度,并将其强制化,招投标活动的整个过程都会

10、有技术、经济等不同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以保证招标企业的客观公正。 5.完善救济制度 首先,因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存在多头管理情况,应构建统一的质疑一般受理机构;其次,当投标单位向法院进行质疑和起诉时候,必须设置科学合理的司法流程,以保障投标方的合法质疑权。 四、总结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良好运行和完善的立法制度是建设工程顺利进行施工的重要保障,因此,建设方、施工方及各个管理机构都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继而促进建筑工程行业的不断发展和稳定、长远的进步。 参考文献 1 高玉兰,江怒.建筑工程法规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 2 丁毅中.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研究D.黑龙江大学,2003.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