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牧故意伤害案模拟法庭审判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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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汪牧故意伤害案模拟法庭审判脚本 - 汪牧故意伤害案模拟法庭审判脚本案由:故意伤害审级:一审开庭时间:2006 年 11 月 1 日开庭地点:京华市中级法院第一法庭是否公开审理:公开开庭前准备阶段(书记员就位)书记员金明:请肃静。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公诉人和辩护人入庭) 。(各人员就位)书记员金明:下面宣布法庭规则:1、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2、诉讼参与人在开庭审判期间的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3、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4、法庭内不得吸烟,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5、法庭内禁止使用移动电话、传呼机。6、法庭审理过程中,旁听群众不得发

2、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进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7、未经许可,未成年人不得进入法庭。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旁听人员,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书记员金明:请全体起立(起立完毕)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和 2 名审判员入庭,坐定) 。请全体坐下。书记员金明:(转身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本案的公诉人、辩护人已到庭,被告人已提到候审,开庭工作已经准备就绪,可以开庭。开庭阶段审判长李龙:京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敲法槌) 。传被告人到庭(1名法警从庭外到书记员处拿传票,到庭外传被告人。

3、2 名法警带被告人入庭,待被告人在其席位上站定后,打开被告人手铐,站在被告人身后值庭) 。审判长李龙:被告人,你的名字叫什么?被告人汪牧:汪牧。审判长李龙:出生年月日?被告人汪牧:我出生于 1984 年 1 月 24 日。审判长李龙:民族?被告人汪牧:汉族。审判长李龙:文化程度?被告人汪牧:小学。审判长李龙:职业?被告人汪牧:无业。审判长李龙:家庭住址?被告人汪牧:京华市团河区启东路 235 号 204 室。 2审判长李龙:你是否曾受到过法律处分?受过何种处分?是什么时间、因为什么?被告人汪牧:没有。审判长李龙:人是什么时间因为什么被刑事拘留的?什么时间被捕的?被告人汪牧:因涉嫌故意伤害,20

4、06 年 9 月 15 日被刑事拘留,2006 年 9 月 21 日被捕。审判长李龙:你是否在开庭 10 日前收到了本院送达的京华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被告人汪牧:是。审判长李龙:你是否在开庭 3 日前收到了开庭传票?被告人汪牧:是。审判长李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52 条的规定,本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京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汪牧故意伤害一案。审判长李龙: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的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54 条的规定,本庭由京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李龙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燕和审判员廖剑鹏级成合议庭,金明担任书记员。京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

5、员李芳、朱耀宗出庭支持公诉。审判长李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28 条、第 29 条、第 31 条的规定,被告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即如果你认为刚才宣布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不能公正审理本案,可以举出事实和理由,要求更换其中人员。审判长李龙:被告人,你听清楚没有?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人汪牧:听清楚了,我不申请。审判长李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32 条、第 34 条的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利以外,还可以委托律师或亲友为其辩护。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因被告人汪牧没有委托辩护人,本院指定京华市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海生出庭为被告人汪牧辩护。

6、被告人汪牧,你是否同意张海生律师为你辩护?被告人汪牧:同意。审判长李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还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审判长李龙: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被告人汪牧:听清楚了。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李龙: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李芳:京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京检刑诉(2006)第 123 号被告人汪牧,男 1984 年 1 月 24 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京华市团河区启东路 235 号 204 室。2006 年 9 月

7、15 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京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9 月 21 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京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京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京华市看守所。被告人汪牧故意伤害一案,经京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证实:2006 年 9 月 14 日晚 8 时许,在团河兴旺路“急速数码”网吧内,被告人汪牧的朋友刘立与争座位的赵华发生争吵,刘立告诉汪牧说这人要打他,三人一起走出门外,并扭打在一 3起。其间赵华抄起一把椅子击中汪牧的头部,汪牧就从自己的包里抽出了水果刀向赵华身上连刺数刀,被害人赵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是右腹股沟区刺创为主要损伤产生的严

8、重失血性休克。案发后,被告人汪牧到公安机关自首。上述犯罪事实有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破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和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牧在斗殴过程中,使用水果刀连续五次刺中被害人,其行为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严惩。为维护法律尊严,伸张正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持社会主义社会秩序,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惩罚犯罪,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此致京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员:

9、李芳、朱耀宗二 00 六年十月二十日附注:1、证人名单 1 份。2、主要证据复印件 2 册。审判长李龙:被告人汪牧,你是否听清楚了?被告人汪牧:听清楚了。审判长李龙:被告人汪牧,刚才你所听到的内容和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是一致的吗?被告人汪牧:一致。审判长李龙:被告人汪牧,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是否属实?被告人汪牧:是。审判长李龙:被告人,你可以坐下(2 名值庭法警也坐下) 。现在你就起诉书指控你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事实进行陈述。被告人汪牧:那天晚上 7 点多,我和王宇、刘立 3 人去兴旺路“急速网吧”上网。我刚坐下就看见刘立和一个人拉拉扯扯要出去。刘立喊我,说:“他想打我。 ”我就拉着王宇跟了过去。

10、我刚到过道上,就听见被害人回头对我说:“操!”我一生气,就上前推了他一下,他比划着要打我,我和刘立就冲上去打他,他抄起椅子打到我头部,我非常生气,就抽出水果刀往他腹部刺了一刀。但是,他被刺了之后还冲上来打我, 我便又刺了他 4 刀。审判长李龙:下面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公诉人李芳:你以前向公安机关的交代是否属实?被告人汪牧:属实。公诉人李芳:地点是否如起诉书所说的?被告人汪牧:是的。公诉人李芳:你当时用的作案工具是什么?被告人汪牧:水果刀。公诉人李芳:你是否用刀捅了被害人?被告人汪牧:是的。公诉人李芳:捅了几刀?被告人汪牧:捅了 5 刀。公诉人李芳:捅在什么部位?被告人汪牧:有的捅在胸部,有的捅

11、在腹部。公诉人李芳:刀是从哪里来的? 4被告人汪牧:刀是朋友刘立的。公诉人李芳:有什么特征?被告人汪牧:是一把大约 20 厘米的白色手柄水果刀。公诉人李芳:当天你去网吧干什么?被告人汪牧:去网吧玩网络游戏。公诉人李芳:去之前有无喝酒?被告人汪牧:没有喝酒。公诉人李芳:你当时为什么要跟着刘立和赵华出去?被告人汪牧:我不知道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我以为那人真的要打刘立。公诉人李芳:被害人为什么要打你?被告人汪牧:他骂过我后,我就轻轻推了他一下。公诉人李芳:推在被害人什么部位?被告人汪牧:肩膀。公诉人李芳:被害人拿椅子打了谁?被告人汪牧:打我。公诉人李芳:打在你什么部位?被告人汪牧:打在我头部右后脑勺。

12、公诉人李芳:怎么会打在你后脑勺?被告人汪牧:我看他拿椅子,转身想跑,刚转过身就被打了。公诉人李芳:你是如何反抗的?被告人汪牧:我的头猛得一沉,感到一阵疼痛。然后,我就拿出水果刀转身刺了他一刀。公诉人李芳:水果刀当时放在哪里?被告人汪牧:在我包里。公诉人李芳:上网为什么带刀子?被告人汪牧:刀子是我从刘立那儿借的,当天准备还给他的。公诉人朱耀宗:打斗过程中是否只有你拿刀,有无看见其他人拿刀?被告人汪牧:是的,没见其他人拿刀。公诉人朱耀宗:后来你又捅了几刀?被告人汪牧:4 刀。公诉人朱耀宗:为什么还捅他?被告人汪牧:他被刺了之后还想冲上来打我,我便又拿刀刺。公诉人朱耀宗:为什么又一下捅 4 刀?被告

13、人汪牧:我怕他再打我。公诉人朱耀宗:被害人被捅了之后有何反应?被告人汪牧:他捂着肚子就跑了。公诉人朱耀宗:后来,你都干了什么?被告人汪牧:他下楼后,我就和同伴回家了。公诉人朱耀宗:然后你到哪儿去了?被告人汪牧:回家后,我妈见我手上有血,就问怎么回事,我就说了,然后我在叔叔和妈的陪同下到派出所自首。公诉人朱耀宗:何时去自首的?被告人汪牧:回家后不一会儿就去了。公诉人朱耀宗:审判长,我的话问完了。 5审判长李龙:被告人汪牧的辩护人,你有无问题向被告人发问?辩护人张海生:有。审判长李龙:可以发问。辩护人张海生:出去时,你为什么要打被害人?被告人汪牧:是他想打我,我才还手的。我用刀刺他是因为他先打我。

14、辩护人张海生:你刺被害人的时候是怎么想的?被告人汪牧:就是想别再被他打了。辩护人张海生:后来,你把水果刀扔到哪里了?被告人张牧:当时就甩掉了,应该在网吧过道上。辩护人张海生:审判长,我问完了。审判长李龙:现在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牧犯故意伤害罪向法庭提供证据,并说明证据的种类、来源及要证明的事实。公诉人李芳:提请宣读刑事案件破案登记表,见预审卷第 3 页,用来证明案件的来源和破案的经过。审判长李龙:可以宣读。公诉人李芳:2006 年 9 月 14 日晚 8 时,京华讪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马里报案,在兴旺路“急速数码”网吧有人受伤,京华市公安局民警于 8 点 30 分赶到案发现场,封锁现场,

15、进行现场勘查、验尸等侦查工作,通过询问现场群众,联系被害人家属现场辨认,确定被害人是赵华。犯罪嫌疑人汪牧于当晚 10 时 30 分,到八角派出所自首。审判长李龙: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被告人汪牧:听清楚了。审判长李龙:你对公诉人宣读的这份证据有何意见?被告人汪牧:没有。审判长李龙:被告人汪牧的辩护人对此有何意见?辩护人张海生:没有。审判长李龙:公诉人,你可继续举证。公诉人李芳:提请宣读现场勘查笔录,见预审卷第 4 页至第 10 页,用来证明犯罪现场案发当时的情况。审判长李龙:可以宣读。公诉人李芳: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兴旺路“急速数码”网吧。网吧房门东侧的人行道上发现有长约 20 米的滴落型血迹和血泊(此处为被害人倒地位置) ,在网吧过道发现大量滴落的血迹。同时,在离网吧门口 3.7 米处的网吧过道上有一把白色刀柄的水果刀,上面有血迹。审判长李龙:被告人汪牧,你听清楚了吗?被告人汪牧:听清楚了。审判长李龙:你对公诉人宣读的这份现场勘查笔录有何意见?被告人汪牧:没有。审判长李龙:被告人汪牧的辩护人对此有何意见?辩护人张海生:没有。审判长李龙:公诉人,你可继续举证。公诉人李芳:提请宣读京华市公安局法医对被害人所作的尸检报告,见预审卷第 11 页至第12 页,以证明被害人的死因。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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