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学研究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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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生命科学研究快报防治“非典”专刊(六)2003 年 5 月 4 日-5 月 5 日中国科学院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局 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信息中心 主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1.引言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存在着许多特殊的问题。本章旨在按照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原则,对于如何处理化学发明审查中的某些特殊问题作出若干规定。这些规定尚需在以后的审查实践中不断补充和修改。本章内容涉及不授予专利权的化学申请、化学发明的权利要求、化学发明的充分公开、化学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及化学发明的单一性等六节。涉及生物技术发明申请的一些独特的问题在第节中阐述。2.不授予专利权的化学

2、申请2.1 天然物质人们从自然界找到以天然形态存在的物质,仅仅是一种发现,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科学发现” ,不能授予专利权。但是,如果是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物质,其结构、形态或者其他物理化学参数是现有技术中不曾认识的,并能被确切地表征,且在产业上有利用价值,则该物质本身以及取得该物质的方法均可依法授予专利权。2.2 菜谱和烹调方法菜谱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见本部分第一章第 3.2 节) ,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因而不能授予专利权。不能在工业上应用的烹调方法,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不能授予专利权。2.3 医生处方医生处方指医生

3、根据具体病人的病情所开的药方。医生处方和医生对处方的调剂以及仅仅根据医生处方配药的过程,均没有工业实用性,不能授予专利权。2.4 物质的医药用途物质的医药用途如果是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则因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不能授予专利权。但是如果它们用于制造药品,则可依法授予专利权(参见本章第 3.5.2 节)。3.化学发明的权利要求3.1 化合物权利要求化合物权利要求应当用化合物的名称或化合物的结构式或分子式来表征。化合物应当按通用的命名法来命名,不允许用商品名或代号;化合物的结构应当是明确的,不能用含糊不清的措词。3.2 组合物权利要求3.2.1 开放式、封闭式及它们的使用

4、要求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明的性质不适合将独立权利要求分为前序和特征两部分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表达。组合物权利要求一般属2于这种情况。组合物权利要求应当用组合物的组分或者组分和含量等组成特征来表征。组合物权利要求有开放式、封闭式及半开放式三种表达方式。开放式表示组合物中并不排除权利要求中未指出的组分;封闭式则表示组合物中仅包括所指出的组分而排除所有其他的组分;半开放式介于两者之间。这三种表达方式的保护范围不同。常用措词如下。(1) 开放式,例如“含有” 、 “包括” 、 “包含” 、 “基本含有” 、 “本质上含有”等,这些都表示该组合物中还可以含有权利要求

5、中所未指出的某些组分,即使其在含量上占较大的比例。(2) 封闭式,例如“由组成” 、 “组成为” 、 “余量为”等,这些都表示要求保护的组合物由所指出的组分组成,没有别的组分,但可以带有杂质,该杂质只允许以通常的含量存在。(3) 半开放式,即“基本”一词与封闭式的词连用,例如“基本上由组成” 、 “基本组成为” ,采用这种方式表达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介于开放式与封闭式之间。它使封闭式的权利要求只是向着这样一些未指出的组分开放,这些组分可以是任何含量,但必须是那些对所指出的组分的基本特性或者新的特性没有实质上影响的组分。(4) 主要”一词与封闭式的词连用时,即“主要由组成” 、 “主要组成为”

6、,其含义为开放式。上述这些开放式或封闭式在使用时,必须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例如,权利要求的组合物 A+B+C,如果说明书中实际上没有描述除此之外的组分,则不能使用开放式权利要求。另外还应当指出的是,一项组合物独立权利要求 A+B+C,假如其下面一项权利要求中还有另一组分 D,则对于开放式的 A+B+C 权利要求而言,含 D 的这项为从属权利要求;对于封闭式的 A+B+C 权利要求而言,含 D 的这项为独立权利要求。3.2.2 组合物权利要求中组分和含量的限定细则 21.2(1) 如果发明的实质或发明点只在于组分本身,发明的任务是要选择组分,而组分的含量是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确定的,则在独

7、立权利要求中可以允许只限定组分;但如果发明点既在组分上,又与含量有关,发明的任务不仅要选择组分,而且要确定该组分的特定含量,则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必须同时限定组分和含量。细则 21.2(2) 在某些领域中,如在合金中,合金的必要成分及其含量都必须在独立权利要求中限定。细则 20.1(3) 在限定组分的含量时,不允许有含糊不清的用词,如“大约” 、 “左右” 、 “近”等等,如果出现这样的词,一般应当删去。组分含量可以用“0-X、 “X或者“X 以下”等表示,以“0-X表示的,为选择组分, “X表示含量范围。细则 20.1 (4) 一个组合物中各组分含量百分数之和应当等于 100%,几个组分的含量范

8、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某一组分的上限值+其他组分的下限值100某一组分的下限值+其他组分的上限值100细则 20.1(5) 用文字或数值难以表示组合物各组分之间的特定关系的,可以允许用特性关系或用量关系式,或用图来定义权利要求。图的具体意义应当在说明书中加以说明。用文字定性地表述来代替数字定量表示的方式,只要其意思是清楚的,且在所属技术领域是众所周知的,可以接受,例如“含量为足以使某物料湿润” 、 “催化量的”等等。3.2.3 组合物权利要求的其他限定组合物权利要求一般有三种类型,即非限定型、性能限定型以及用途限定型。例如:(1)一种水凝胶组合物,含有分子式()的聚乙烯醇、皂化剂和水” (分子式

9、()略) ;3(2)一种磁性合金,含有 10-60%(重量)的 A 和 90-40%(重量)的 B;(3)一种丁烯脱氢催化剂,含有 Fe3O4 和 K2O.。以上(1)为非限定型, (2)为性能限定型, (3)为用途限定型。当发明强调组合物本身,或者该组合物具有两种或多种使用性能和应用领域时,可以允许用非限定型权利要求。例如,上述(1)的水凝胶组合物,在说明书中叙述了它具有可成型性、吸湿性、成膜性、粘结性以及热容量大等性能,因而可用于食品添加剂、上胶剂、粘合剂、涂料、微生物培养介质以及绝热介质等多种领域。如果发明强调应用,则应写成用途限定型,例如(3) 。只指出性能(如(2)型)并不导致对用途

10、的限制。在某些领域中,例如合金,必须写明发明合金所固有的性质或(和)用途。大多数药品权利要求须写成用途限定型。3.3 仅用结构或组成特征不能清楚限定的化学产品这里所称的化学产品包括化合物和组合物。(1) 允许用物理化学参数来表征化学产品权利要求的情况是:仅用化学名称或结构式或组成不能清楚表征的结构不明的化学产品。参数必须是本技术领域常用的、清楚的。在某些情况下必须使用新的参数时,所用的新参数应能使采用该参数定义的产品与现有技术区别开。(2) 允许用制备方法来表征化学产品权利要求的情况是:用制备方法之外的其他特征不能充分定义权利要求的化学产品,并且制备方法给予了该化学产品新的特性,使其能用于特定

11、的用途。3.4 化学方法权利要求化学领域中的方法发明,无论是制备物质的方法还是其他方法(如物质的使用方法、加工方法,处理方法等) ,其权利要求可以用涉及工艺、物质以及设备的方法特征来进行限定。涉及工艺的方法特征包括工艺步骤(也可以是反应步骤)和工艺条件,如温度、压力、时间、各工艺步骤中所需的催化剂或其他助剂等等;涉及物质的方法特征包括该方法中所采用的原料和产品的化学成分、化学结构式、理化特性参数等等;涉及设备的方法特征包括该方法所专用的设备类型及其与方法发明相关的特性或者功能等等。对于一项具体的方法权利要求来说,根据方法发明请求保护的主题不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以及发明点不同,选用上述三种技

12、术特征的重点也各不相同。3.5 用途权利要求3.5.1 用途权利要求的类型化学物质的用途发明是基于发现物质新的性能、并利用此性能而作出的发明。无论是新物质还是已知物质,其性能是物质本身所固有的,用途发明的本质不在于物质本身,而在于物质性能的应用。因此,用途发明是一种方法发明,其权利要求属于方法类型。如果利用一种物质 A 而发明了一种物质 B,那么自然应当以物质 B 本身申请专利,其权利要求属于产品类型,不作为用途权利要求。审查员应当注意从权利要求的撰写措词上区分用途权利要求和产品权利要求。例如,“用化合物 X 作为杀虫剂”或者“化合物 X 作为杀虫剂的应用”是用途权利要求,属于方法类型,而“用

13、化合物 X 制成的杀虫剂”或者“含化合物 X 的杀虫剂” ,则不是用途权利要求,而是产品权利要求。还应当明确的是“化合物 X 作为杀虫剂的应用”不应当把它理解为与“作杀虫剂用的化合物 X相等同。后者是限定用途的产品权利要求,不是用途权利要求。3.5.2 物质的医药用途权利要求物质的医药用途如果以“用于治病” 、 “用于诊断病” 、 “作为药物的应用”等等这样的权利要求申请专利,则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因此不能被允许;但是由于药品及其制备方法均可依法授予专利,因此物质的医药用途发明以药品权利要求或者如“在制药中的应用” 、 “在制备治某病的药中的应用”等

14、等属于制药方法类型的用途权利要求申请专利,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4上述的属于制药方法类型的用途权利要求可撰写成如“化合物 X 作为制备治 Y 病药的应用”或与此类似的形式。4.化学发明的充分公开4.1 化学产品发明的公开这里所称的化学产品包括化合物和组合物。要求保护的发明为化学产品本身的,说明书中应当公开化学产品的确认、化学产品的制备、以及化学产品的用途。(1) 化学产品的确认对于化合物发明,说明书中应当说明该化合物的化学名称及结构式(包括各种官能基团、分子立体构型等)或分子式,对化学结构的说明应当明确到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确认该化合物的程度;并应当公开与发明要解

15、决的技术问题相关的化学、物理性能参数(包括各种定性或定量数据和谱图等) ,使申请的化合物与已知化合物之间的区别能被清楚地辨认。此外,对于高分子化合物,除了对其重复单元的名称、结构式或者分子式应当按照对上述化合物的相同要求进行公开之外,还应当对其分子量及分子量分布、重复单元排列状态(如均聚、共聚、嵌段、接枝等)等要素作适当的公开;如果这些结构要素未能完全确认该高分子化合物,则还应当公开其结晶度、密、二次转变点等性能参数。 对于组合物发明,说明书中除了应当公开组合物的组分外,还应当公开各组分的化学和或物理状态、各组分可选择的范围、各组分的含量范围及其对组合物性能的影响等。(2) 化学产品的制备对于

16、化学产品发明,说明书中必须至少公开一种制备方法,并且该方法应当具体地说明原料物质、工艺步骤和条件、专用设备等,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对于化合物发明,还必须有制备实施例。(3) 化学产品的用途和使用效果的公开化学产品的申请,应当充分公开该产品的用途和使用效果,即使是结构首创的化合物,也应当至少公开一种用途;如果一种新化合物与已知化合物相比,在结构上接近,则应当充分公开它的用途和效果。至于如何判断结构接近,参见本章第 5.5 节(3)的例子。新的药物化合物或药物组合物,应当公开其具体医药用途、药理功效、有效量及使用方法;应当提供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足以证明发明的技术方案可以达到预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效果的实验室试验(包括动物试验)或者临床试验的定性或定量数据。有效量和使用方法或制剂方法等应当公开至该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实施的程度。表示发明效果的性能数据,应当说明测定它的方法,并且应当是所属领域中通用的或标准的方法。若为特殊方法,应当加以说明,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实施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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