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打击非法传销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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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打击非法传销的调研报告一、传销在中国的发展与现状(一)传销的定义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缴纳费用或以购买商品等方式变相缴纳费用,对发展的人员以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人员的数量为依据或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和其他利益的。(二)非法传销在中国的发展历程及现状1990 年底,随着日本一家磁性保健床垫(Japan Life)公司“偷渡”到中国,标志着传销正式登陆我国。传销作为一种营销模式在我国出现,但是由于其逐渐暴露出来的问题,政府从 1995 年起开始逐步限制传销的发展,直至 1998 年全面禁止传销。传销在我国走过了自由发展、限制发展

2、和全面禁止三个阶段。传销有三种表现形式:“拉人头” 、 “骗取入门费” 、 “团队计酬” 。主要类型包括以下三种:一是非法聚集参与传销活动的“拉人头”传销(异地邀约,俗称老鼠会 ) 。打着“网络营销” 、 “人际网络” 、 “连锁销售” 、 “资本运作” 、 “网络销售” 、“特许经营” 、 “直销” 、 “加盟连锁”的幌子,谎称“国家搞试点” 、 “西部大开发” 、 “中国-东盟博览会和泛北部湾建设” 、“振兴东北”等,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住地(从甲地到乙地) 。二是网上传销。打着“电子商务”、 “网络直销” 、 “加盟店铺” 、 “网络电话” 、 “网赚” 、 “基

3、金” 、“网络教育”等旗号发展会员敛财。三是传销公司。假借直销名义,以合法公司为掩护,以销售商品为幌子,以高额返利、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发展加盟商、业务员、优惠顾客等形式发展下线,以参加者发展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提奖金的团队计酬传销行为。在这三类传销模式中,尤以“拉人头”的异地邀约传销(简称“异地传销” )危害最为严重,通过对人身、精神、资金等的禁锢,达到控制的目的。传销组织结构严密,活动隐秘,流动性大,发展迅猛,以几何级数层层制造骗人者和受骗者。传销给绝大多数参加者造成血本无归,一些人员流落异地,生活悲惨,部分人员参与偷盗、抢劫、械斗、强奸、卖淫、聚众闹事等违法行为,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

4、会稳定造成严重侵害。现在全国除了西藏外,所有省份都活跃着“异地传销”的身影,目前全国参与“异地传销”的人员至少上千万,数目触目惊心。传销违法犯罪经济邪教的本质日益凸现。(三)如何分辨非法传销和直销一是有无相对较高的入门费。一些非法传销公司会收取硬性的入门费,数额在三五百到几千元、几万元不等。二是有无依托优质产品。传销公司往往依托的产品是无价值但价格高的产品,而规范直销企业的产品标价则物有所值。三是产品是否流通。非法传销不过是个“聚众融资”的游戏,高额的入门费加上无法在市场中流通的低质高价产品,产品根本没有在市场中流通或者销售。而直销企业则完全相反。五是销售人员结构有无超越性。以“拉人头”来实现

5、获取收益的非法传销公司,在销售人员的结构上往往呈现为“金字塔”式,这样的销售结构导致谁先进来谁在上,同时先参加者从发展下线成员所缴纳的入门费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其后果是先加入者永远领先于后来者。这种不可超越性在直销公司是不存在的,在直销企业中无论参与者加入先后在收益上表现为“多劳多得” 。 六是有无店铺经营。我国经历了 1998 年全面整顿“金字塔式”传销后,很多外来直销企业纷纷转型。从那时起, “店铺雇佣推销员”的模式就成了规范直销企业的主要销售模式。非法传销企业往往停留在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的经营活动状态。直至今天,有无店铺仍然是我国市场上区分非法传销和直

6、销的一个直观区别。二、打击难点一是传销违法犯罪活动隐蔽性强。传销组织的内部组织机构周密、级别森严,上下线分离,传销人员只知道自己的直接上线,而组织者却幕后策划,遥控指挥,执法人员难以在参与传销人员口中查证落实组织者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因此传销源头难以被发现,组织者、领导者难以抓获;传销活动更趋隐蔽,主要采取异地传销,中心地点大多是选在租赁房屋的集中地、偏僻居民胡同、闲置厂房等,以城区居民楼内居多,还在房屋外部采取掩饰手段,避免暴露。此外,销售传销物品、资金交纳、发展下线人员等都是秘密进行。二是调查取证难。传销有自身的特点,就是一级连一级,但隔级之间联系很少,资金传递无任何凭证,加上它活动的

7、流动性、广泛性和传销人员的对抗性,造成认定犯罪所要求的证据锁链获取困难,而对新型的互联网传销犯罪,收集、固定证据更是难上加难。三是打击处理难。立法滞后是导致职能部门对传销活动查处、打击不力的主要因素,也是群众对传销活动的本质面貌认知不清的关键所在。目前,各地公安、工商部门处理一般传销人员的主要措施就是取缔听课活动,许多地方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对传销人员进行集中遣返,但这种做法收效甚微,参与传销人员反复现象不断发生。许多传销组织利用群众的疑惑,故意断章取义地援引一些文件内容,把自己的行为冠以“连锁经营” 、 “人际网络”等新鲜名词迷惑群众,致使大量群众无法明辨各种传销行为的本质面目。甚至有的传销组

8、织与当地执法部门形成了一种灰色利益链,执法部门对传销组织的处理犹如“割韭菜” ,一茬一茬的割,以收缴罚款、简单遣散为主要处罚手段,导致传销组织死灰复燃,传销组织者对法律处罚不屑一顾,致使传销组织者以此为依据,对传销参与者宣称其组织的合法性。四是缺乏经费,有效打击难。查处一起传销案件,既要遣返,又要侦查,都需要大量的经费作保障,如果没有专门的经费拨付,只能采用驱散、赶走的简单办法,既调动不了工作积极性,也不能有效打击传销行为。五是执法人员素质提高难度大。目前传销形式向多样化、复杂化发展,特别是利用互联网以及电子商务的名义从事传销经营活动,传销手段林林总总几十余种。而由于执法人员不能及时掌握传销组

9、织的核心理念,以至于无法对参与传销人员进行有效的说服、教育和反洗脑,打击传销的工作效率难以得到有效提升。三、对打击传销工作的建议一是加大“反传销”的宣传力度。在广大群众中开展形式多样、声势浩大的宣传攻势,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的作用,从个案报道向整体宣传转变。设立“反传宣传周”或“宣传月” ,使全社会共同关注“反传”工作的进展情况。执法部门正面宣传与受害群众现身说法相结合,新闻媒体报道与党政工团基层组织教育相结合,整治工作成果与法治宣传相结合,典型案件的报道与揭露传销的欺骗危害性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的投诉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并将传销网络组织的“黑名单”向全

10、社会公布,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打击传销的群防机制。此外,媒体要严格审查、谨慎宣传那些所谓高回报的产品和项目,以防被传销分子利用。二是拓宽案源渠道,广泛搜集违法证据。各地公安机关应与当地工商部门通过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制订打击传销的具体方案,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打击传销犯罪的强力攻势,有效遏制传销犯罪活动的嚣张气焰。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控体系,形成严密的监控网络,掌握打击传销犯罪的主动权。充分发挥 12315 举报平台的作用,在群众举报的大量投诉中获取这方面的案源信息,尔后“顺藤摸瓜” ,实施有效打击。在获得传销案件的线索后,必须及时依法取证。针对传销组织大多是跨省、跨区域,经常不定期进行跨地区

11、“迁网” ,以及传销组织者往往采用异地遥控指挥等特点,应采取统一领导,协调各涉案地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追缴赃款、解救被禁锢群众、缉捕犯罪嫌疑人的工作中积极配合、密切协作。三是加速完善对传销犯罪的法律认定及惩罚标准。从各地打击传销的情况看,传销活动往往伴随着制假售假、偷税漏税、走私贩私、非法集资、非法经营、非法买卖外汇等大量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税收、金融、外汇等管理秩序。有的传销组织甚至有向黑社会性质发展的倾向。从 1998 年以来,我国的打传斗争一步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基层一线执法单位也积累了丰富的打传经验,拥有一大批熟悉非法传销的办案人员,人民群众对传销的危害也有了比较清醒的认识,

12、因此,加速完善我国打击传销的法律武器势在必行。应细化对传销组织者认定依据,加大惩罚力度,增强法律惩罚对传销组织者的震慑力。此外,要加大对执法部门的监督力度和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完善行政管理运行机制,预防行政执法中的腐败现象。四是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对传销人员思想教育,做好打击传销案件的善后工作。应设立“打击传销专项资金” ,专款专用,保证打传工作顺利有效进行。在执法人员查处传销团伙时,要改变仅仅依靠驱散、遣返来打击传销行为的工作方式。传销人员不能“一驱了之” ,驱散只是治标,治心才是治本。打传工作最基本的还是要扭转参传人员对传销的认识,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有关部门应制定一套完善的

13、参传人员心理辅导制度,在执法的同时组织专业人士对参传人员进行心理辅导,从人生引导、心理励志、说服教育、宣传法规、职业培训等几个方面入手,以正压邪,只有这样才能杜绝传销人员出现反复,在思想上彻底铲除传销的毒瘤。五是组织骨干培训,提高办案技能。由于传销案件较一般经济违法违规案件更复杂,技术性更强,查办难度更大。因此,经常性的对办案骨干进行专题学习培训,着力提高专项办案技能显得尤为重要。比如,对办案人员进行反传反洗脑培训,开展系统的电子商务知识培训,组织查办传销案件专题研讨和交流,组织办案人员赴外地先进单位学习取经,使一线执法人员对传销案件的性质、模式、特征,以及查处手段、方法有更加全面的了解和把握。六是树立情报意识,建立新的信息收集和线索移送机制。要牢固确立“情报信息主导警务”战略,充分发挥经侦情报信息在防控犯罪中的先导作用。要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搭建信息平台,在不同领域建立广泛的情报信息网络,多渠道获取深层次、内幕性犯罪情报,以达到随时掌握社会动态、增强防控能力、最大限度地把犯罪遏制在萌芽状态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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