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格劳修斯《战争与和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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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6读格劳修斯战争与和平法 (人民出版社 2005 年版 何勤华 译)姓名:鲁阅雯 序号:35 号 班级:外法 1101格劳修斯: Hugo Grotius,生于荷兰,德尔福特市( Delft) 。家系原为荷兰名族。伯父曾留学巴黎,精通古语,1575 年拉丁大学创立后,任哲学及法律学教授,曾六次被推任为大学校长。父亲为詹德格罗特(Jan de Groot) ,亦为哲学及法学博士,曾任莱登大学董事。他极具天赋,从小接受良好的家庭教育,未到 7 岁,即开始学习罗典及希腊语。8 岁能以罗典语作诗。11 岁入莱登大学学习希腊罗马的历史、数学、天文学、哲学、宗教学以及法律学。常以罗典语和希腊语作

2、诗,因享盛名。14 岁大学毕业,学识渊博,为当时硕学者器重。 15 岁任政治家巴尔佛尔德随员,赴法国参与使命。与法王会见时,法王曾惊叹其才,授予黄金颈饰,以示激励。留居法国一年,精通法语,王储科登会恳请他任秘书,奥尔良大学且授以法学博士学位。17 岁,任职律师,出庭辩护,观众常结群聆听,赞不绝口。1601 年,荷兰政府为纪念与西班牙多年的战役,请格劳修斯出任编纂国史,历经 12 年完成。1604-1605 年冬季写成捕获法论 (De Jure Praedae)一书。 1609 年将海洋自由论 (Mare Liberum)匿名发表,以“自然法 ”为依据,宣布罗马教皇赋予西班牙的海上霸权为非法,主

3、张“贸易自由”和“航行自由” 。后任荷兰驻英国使节,向英国提议废弃英国所主张的北海渔业专有权。荷兰和两党派发生纷争,国内混乱,1618 年总督莫里斯实行苦迪打,以兵力废除宪法,对格劳修斯进行迫害,没收其财产,判处终身监禁,囚于 Lovestein 城堡。其妻玛利亚要求共渡监牢生活,得到批准。此时他 36 岁,虽在囚禁之中,但得贤妻抚慰,潜心著述。玛利亚和丈夫在狱中呆过一年半后,将他藏在书柜之中,运至友人 David Dazelaer 的住宅逃狱成功,格劳修斯化装成泥瓦工,于 1621 年 11 月 4 日逃至法国。自 1622 年至 1624 年,写成传世之作战争与和平法 。立即得到高度赞赏。

4、瑞典女王Christiana 慕其才学,任他为驻法国的瑞典大使,但瑞典的宰相 Richelieu 忌其才能,使其到处受制,1645 年被召回,在斯德哥尔摩受到盛大欢迎,但却没有新的任命。他决意退出瑞典,女王知道后为其准备了一条船,送至留培克。途遇风暴,在波美拉尼亚海岸触礁。上岸后,精疲力竭,卧病不起,1645 年 8 月 29 日死于归国途中,时年 62 岁。战争与和平法:共 3 卷。核心思想为,国与国之间的一切关系,包括战争在内,皆应受 2 / 6法律约束。第 1 卷讨论战争的含义,分为四章,分别阐述了战争与法律、正义战争、公战、私战及主权。第二卷讨论战争的原因,二十六章,探讨契约、售卖、利

5、息、合伙、侵权和家庭关系等私法问题及部分国内公法(宪法和刑法)问题。第三卷讨论战争规则,二十四章。格劳修斯著战争与和平法时,欧洲外交推崇马基雅维利主义,为达目的不择手段。战时极其残酷,人民饱受痛苦。罗马帝国灭亡后,各国间没有了中心的政治势力,罗马教皇又已丧失其在各国间最高的统一权力,加之美洲大陆的发现,航海顿然发达,发现、占领及海上权等因素,常致使欧洲列国纷争。格劳修斯的战争与和平法 “一言为天下法” ,以希腊斯多噶学派(Stoic school )的自然法观念为其理论的根据论证国际间战争与和平的法规。人性:人类与其他动物的区别在于人是倾向于社会生活的,其天性在于相互克制和友善,达成公共利益的

6、实现。因此,仅为了一己私利而侵害他人,即使是形成伤害他人的意志,都是违背天性及自然法的。而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即使是神的意旨,也不会与之相悖。 (人类天生就倾向于过一种社会性的生活,而社会是不可能自发存在并延续的,除非所有成员都为相互克制和友善所保护.第一章)自然法: 自然法源自人的理性,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即在于人是有理性的、社会的动物,而这种特性需要社会交往,过和平而理性的生活。 “自然法是正确的理性准则,它指明任何与我们理性和社会本性相合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 ”世界上存在两种法,一是自然法,一是意志法。意志法起源于人的意志或神的意旨,神法是神在创造人类以

7、后、洪水以后和耶稣之后给予人类的,人类法包括家庭法、国内法和国际法。自然法是普适、永恒的,是一切法律的基础。神也不会改变。 “因为事物的本质,其本性和存在,是只依靠自身,而不依靠任何物的。所以神自身也要忍受他的行动受这一规则所判断。 ” 国家:人们出于天性与理性,为谋求共同利益而结合,建设国家。社会的目的是形成共同的力量和统一的支持来保护每个人的生命与财物.(国家是一群自由的人为享受权利和谋求他们共同的利益而结合起来的一个完美的联合体。 )君主:君主的权力由神赋予,亦由神裁判,即使君主暴虐,人们也应该逆来顺受,而不应以国 3 / 6家的主权在民为由,反抗君主,否则,更可能引起动乱。同时,君主也

8、应该按照神的意志统治人民,他的权力来源及评价标准也是公众的利益。 (制定与摩西制定的法律效力上完全可以相提并论的法律的权力国王要利用王权以适当严重的手段来禁止和惩罚违反上帝的法律的犯罪行为臣民对君主的服从是一种神圣的义务。P63 在绝大部分的政府中,国民的福祉是最主要的关注目标设立君主的目的是为了人们能够得到充分的正义。P95)尽管有时,权力之授予也是为了统治者的利益。但这并不代表君主应当服从于人民。君主对人民享有权力,唯有上帝对他称职与否做出裁判。 (如果以扬善抑恶为借口,人民实际上实惠为获得君主的权力而发动武装战争的,由此必然导致极大的混乱 P97。 )战争:战争分为公战、私战和混合战争,

9、其目的皆在于和平。 (P80 对战争的首要分类是将其分为 私战、公战及公私混合战。公战由拥有主权的人进行,私战由没有从国家获得授权的私人进行,混合性则是公共权力当局与私人之间进行的战争。 P50 如果发动战争的目的是为了保全我们的生命和身体完整以及获得或者拥有哪些对于生活来说是必要的合有用的东西的话,那么都是完全与那些自然法原则相一致的.在这些场合,如果有必要使用武力,也绝不会与自然法的原则相冲突,因为所有的动物天生就被赋予力量,也便足以保全和保护他们自己.)无论是圣经中的教义,还是自然习惯,都证明了战争在某种角度上的正义性,人们天性就是为了和平与战争而生,他的盔甲不是他躯体的直接组成部分,但

10、是他的双手善于制造和使用武器。正如对于私战来说,暴力行为在被用来维护自身的安全与利益时是完全合乎正义的一样,对于公战而言,战争在被用以维护国家利益不受侵害时也是合乎自然法的。P51 理性与社会本质并不禁止一切形态的暴力行为.而只是禁止与社会相违背的暴力行为,即剥夺他人权利的暴力行为.因为社会的目的就是形成共同的力量和统一的支持来保护每个人的生命与财物考虑并谋求自己的利益是与社会的本质不相矛盾的,如果他人的权利并不因此受到损害的话.P52 法律允许我们拿起武器抵抗武装进攻者. 用暴力抵抗暴力是合法的.但战争必须由国家主权者发动,并且必要有正义的理由,因为在所有的政治手段中动机和借口应当深深地植根

11、于真理与正义的原则。只有有了正义的支持,军队才最有希望胜利。P107 如果战争时在缺乏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发动的,那么它们同样是犯罪行的。用以发动战争的正当理由有三种:防卫(自保) 、 (获得)赔偿(的权利)和惩罚(他国侵权的权利) 。发动战争的目的不仅在于惩罚压迫和掠夺,也在于惩罚欺诈和行骗,因此以战争强行要求偿还所负债务是正义的。 4 / 6私战与公战的区别:私战可以被视为自然权利的即可行使,一旦可以获得法律救济,对这种自然权利的行使马上就得停止。公战从不可能发生,除非是司法救济不复存在,由此导致敌对情绪因损失和伤害的积累而加剧。私战包括自卫,而主权国家不仅有权制止私战,而且有权惩罚不公正的行

12、为,因此,他们不仅有权对迫在眉睫的侵犯进行防御,也有权对遥远的将来可能发生的侵犯进行防御。而对另一个主权国家而言,虽然对敌人的意图表示怀疑,却不能成为发动战争的正当理由。P118 人的生存状况决定人们不能享有绝对的安全,而防范危险的出路不是暴力手段,而要从神的旨意和预防性措施中去寻找。因此公战既不能以对不确定危险的恐惧为由,亦不能过度报复。侵略者应先依据独立且无偏私的第三国的公断向受害方提供赔偿,在遭拒后发动战争才有正义性。正当防卫:人们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在有司法机关的情况下,应服从公共裁判员的裁决,而不应采用私力救济的方法,因其主观性往往导致更大的权利侵害。但当救济无门时,为自保而私力救济是

13、正义的。P81 自然正义和理性表明了每一个人服从公共裁判员的公平裁决的必要性和优越性。私力救济将导致对权利的更大侵犯。在通向法律正义之路被堵死的情况下,私力救济应被允许存在。在寻求法律救济时,可能存在两种障碍,一种是暂时性的,另一种是绝对性的。P82 人在自卫的情形下杀人应免受处罚。是符合自然法的。自保源自自然赋予每个有生命的生物以自我保全的法则,而非源自侵犯者的行为的非正义性和不当性。我们没有义务使自己承受人为的危险和损害,同样也没有义务使自己暴露在野兽的袭击之下。但正当防卫也是有限度的, (P114 我们希望实现的是普遍的安康,而并非仅仅是为了我们自己的利益着想。我们天生就有一种与他人友好

14、交往的自发自然的 倾向。慈爱总教导我们优先考虑大多数人的利益而非个人利益,因此我们赢爱戴公共利益保护人,必要时牺牲私人权益以维护公共利益。)他人的死亡不应是正当防卫中权利人的首要目的,而是当时情形下所能提供的保护安全的唯一手段。适用于正当防卫的危险必须是迫在眉睫的,因为恐惧受侵害而以先发制人的方式伤害他人是不正义的。P112 人们为了提防自己所恐惧的对象,却使自己成为令人恐怖的对象。即使发现有人密谋要用暗杀、投毒、诬告、作伪证等方式杀死自己,我们也不应该以伤害他的方式以自卫,而应求助于预防性的法律救济。自卫中使他人肢体致残也是合法的、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且无论自卫是针对于肉体侵害还是名誉损毁。

15、 “对名誉的捍卫,与捍卫生命本身具有同等的价值。 ”在假想情况下的错误防卫也不应受到谴责。然而在对公共利益的防卫中,可以不采取容忍原则(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侵权者,宽容其行为而 5 / 6不置之于死地却使自己处于危险之下) 。所有承担公共职权的人,也应不受容忍原则的束缚,因他们要对其他人的安全负责,其安危关系到民族的生存和安全。对盗贼:为保护财产及生命健康而不得不以暴力抗击以致杀死强盗也是合乎正义的。但若是在确知生命并不受威胁的情况下,刻意杀死强盗以维护财产权则是违法的。自我保全: 如果为危急情势所迫,任何人都可以从他人那里拿走对于维持其生命来说必不可少的东西。每一个财产所有人都应将其部分财产用来

16、缓解各种危急情形。但自我保全的放任应被合理限制以防滥用:首先应要求处于危险境地的人尝试利用其它一切可以获得救济的方法;其次,在所有者本人处于同样的危急状态的情况下时,诉求不能被接受,无论个体本身社会身份或可献出的社会效益又怎样的区别,因为任何人的生命都不至于重要到要违反克制自己以免伤害他人的原则;最后,利用他人财产缓解匮乏的一方,只要有可能,即有义务对物主作出赔偿。由此推及国家之间,P132 国家在从事正义战争时,在有充分理由推断帝国将占领处于中立地位的领土并对国家带来迫在眉睫且不可弥补的灾难时有权先占领该领土,但限于危险存在的紧迫情形并只采取对防御和安全来说为必要的措施且应在危险解除后归还领土。在不得不经由他国领土时,P135 应事先提出合理请求,如被拒绝则有权发动战争。在行军方面,军队给被途径国带来的恐惧在可以一定措施限制或解除危险的情况下不足以抗拒他方权利的实现,但排除非正义战争的情况;在商业方面,自由通行权不应受到限制。P136“为了增进整个社会的福祉,应当允许商品自由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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