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中的虚假、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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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共同债务”中的虚假、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情况、新问题,2017 年 2 月 28 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增加规定了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根据这份补充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 24 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自 201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下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要求各级法院正确适用最高

2、人民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作出的补充规定,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依法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 据了解,1980 年版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2001 年婚姻法修正时删除了该规定,同时在第 41 条就离婚后的债务偿还问题专门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在 2003 年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时发现,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较多的夫妻联手坑债权人的情况,即夫妻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给另一方,借以逃避债务。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对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另一方利益反复衡量和价值判

3、断后,确定了第 24 条表述: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后来的司法实践中,个别法院的法官往往以这一条为裁决依据,一些人需要为他们的前夫(前妻)的债务“买单” 。 针对之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此次补充规定强调,虚假、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分别作为第 24 条的第二款、第三款。 此外,最高法还表示将持续发布指导性案例,就家事审判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裁判尺度。 焦点 1 :对夫妻一方所负非法债务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2003 年婚姻法司法解释第 24 条实施后,从社会效果来看,夫妻联手坑债权人的现象得到了有效遏

4、制,多年来情况比较平稳。但随着社会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配偶一方和债权人联手坑配偶另一方的情况开始出现。目前公众反响强烈、最不能接受的是,夫妻一方因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无法清偿的债务,个别法院的法官在判决中也界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让不知情、未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另一方也承担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解释道,这一问题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欠下的赌债、毒债,都是在实施违法犯罪过程中产生的,依法不受法律保护,而构成犯罪的应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二是夫妻一方因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需要,向他人借款,他人明知或应知借款目的,事后还

5、向未举债的配偶主张共同债务的,法院也不予支持。三是夫妻一方因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需要,向他人借款,他人对其借款真实目的并不知情的,举债人主张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也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这就意味着,只要是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非法债务,法院将不予保护。这样对夫妻一方举债用于不正当个人需求,另一方为此“买单”的利益失衡问题如何解决,会更加明确。 焦点 2 :法院需综合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鉴于司法实践中,个别法院没有严格依法处理案件,出现不恰当判决的情况。最高法同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进一步强调和细化了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要求。 现实中,一些个案存在

6、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 条后,虚假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其主要原因是一些法院对债务是否虚假未依法从严审查。 最高法认为,未从严查明的一?主要原因是,当事人、证人不到庭参加诉讼造成的。为破解这一问题, 通知明确提出,当事人本人、证人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到庭并签署保证书。法庭通过对其本人进行调查询问,进一步核实债权债务关系及具体债务是否真实。未举债夫妻一方虽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债务是虚假的,但是可以提供相关证据线索,法院也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 通知还指出,实务中未经审判,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为防止法院机械简单办案,仅凭借条、借据等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 通知要求,法院在认定夫妻一方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要综合判断,包括借贷金额、出借人经济能力、款项交付方式、地点和时间是否符合日常生活经验等情况,确保未举债一方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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