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交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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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交底制度一、交底目的监督交底是完善监督工作程序,提高监督执法透明度,让受监单位享有知情权,了解监督的方式、措施和内容,以便充分发挥受监单位的自查自纠、自我约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规范质量行为,减少和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使监督工程真正成为“阳光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二、交底形式监督工作交底采取现场圆桌会议形式。参加单位:项目监督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参加人员:监督机构负责人、监督科负责人、项目监督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项目管理机构部门负责人:驻地高监;设计代表。三、交底内容(一)监督工作的介绍(由项目监督工程师负责讲解1-8 项)1、

2、监督机构的设置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是受省交通厅委托对全省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实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行为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对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行为、施工工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组是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我站具体实施监督职能的机构。站监督科负责监督组的日常管理与工作调度。监督组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由站领导根据具体项目情况确定。办公地点:长沙市远大一路 649 号2、监督工作的主要依据详见具体项目监督工作计划3、监督工作的主要职责详见具体项目监督工作计划4、监督工作的主要权利详见具体项

3、目监督工作计划5、监督工作重点详见具体项目监督工作计划6、监督工作时间安排详见具体项目监督工作计划7、监督工作的主要措施(1)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主要采取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监督巡查三种方式。监督巡查以抽查工程实体质量、排查施工安全隐患和追踪监督指令落实情况为主。主要抽查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现场施工实施情况: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及文明施工情况;监理指令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突出对分部工程中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工程环节以及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的检查:根据需要有针对性地检查如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房建、机电等工程实体的质量。综合检查重点检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4、建立和岗位责任落实情况;建设单位检查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执行情况,标准试验和自检工作情况:监理平行试验和抽查情况,交工验收监理程序执行情况;抽查工程实体质量、主要原材料和质量安全隐患整治情况,以及设计单位后续服务质量情况。(2)检查结果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以下措施并以书面方式通报有关单位。 对一般安全质量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由监督组下发质量安全整改通知书 ,责令限期整改;对较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或不合格工程,由监督站下发停(返)工通知书 ,责令停工,限期返修或整改;存在问题的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返修,并由建设单位提交质量安全整改情况报告

5、 ,经监督组核查整改到位后(必要时请检测单位检测或咨询论证)由监督站下发复工通知书 。并对造成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另视情况在全省或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建设单位如一年内受到 2 次通报批评,在年度考核评比中我站将出具管理欠佳的证明;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果受检单位受到 2 次及以上通报批评,我站将相关情况载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建议该单位综合评价不宜评好。如果勘测设计单位的勘测设计成果出现重大偏差或错误,在竣工验收综合评价中也将不予评好。根据检查结果,建立项目动态管理体系。每次检查后,我站都将主要检查情况在网络上公布,并按规定将受检单位或人员的违规违法情况及载入不

6、良记录或黑名单,纳入诚信管理体系。8、参建单位与监督工作的配合(1)建设单位应向监督组提供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单位的联络方法及名单,并明确每个单位的具体联系人;现场检查时,监督人员可以调用必需的检测仪器、设备、交通工具和人员。(2)对于监督组提出的整改要求,参建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并将情况及时反馈监督组。(3)建设单位应按监督组要求及时提供下列资料和其他工程文件、资料: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主要人员情况一览表:重大危险源清单:重大设计变更指令,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会议纪要和处理结果;项目年度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监理单位考核评比结果;高速公路简报。(4)下列会议须告知监督组:第一

7、次工地例会;重大质量安全问题会议;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安全年(季)度评比会议等。(二)对参建单位(责任主体)的要求(由监督科讲解质量要求,由安全科讲解安全要求)责任主体:指参与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材料设备供货单位等。其中,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是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直接责任人,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对工程负有监理责任,勘测设计单位对勘测设计成果及后续服务负责,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数据负责,材料设备供货单位对所供应的材料设备品质负责。1、建设单位质量要求:(1)严把建设准入关。建设单位应确保项目所有参建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

8、达到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不得随意降低相关标准。(2)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建立对施工、监理单位和工程实体的检查制度。要求建设单位制定年度、月检查计划,明确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负责人和检查方式,跟踪落实检查意见,收集整理检查记录和资料。确保质量控制程序的贯彻执行。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明示或暗示施工、监理单位省略或更改既定的施工自检程序和监理程序。监督机构对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的整改要求,建设单位在上报质量安全整改情况报告时应认真组织复查,并出具建设单位复查意见,不得以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自查意见代替建设单位的复查意见。如监督机构在核查整改情况时发现建设单位的复查意见与实际不符,监督

9、机构将对建设单位和相关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建设单位应按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 (交公路发2001583 号)的要求,并将相关人员情况在交底后 15 日内报送我站。(3)严格合同管理,认真执行变更手续。建设单位应按照总体进度计划组织施工,不得随意压缩设计工期;施工、监理单位的人员变更必须符合国家、交通运输部有关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以及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并办理好相关手续。进场机械设备必须满足实际施工需要。(4)按要求对特(大)桥、隧道、高边坡的监控量测,隧道地质超前预报,不良地质路段施工点的超前钻进行委托,并对受委托单位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管。(5)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

10、交通运输部、省交通厅等部门的要求组织项目参建单位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考核,上岗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安全要求:(1)落实安全生产经费,确保安全生产条件。建设单位必须按国家要求为施工、监理单位设定施工安全专项费用,且不得低于合同价的 1%,并保证该费用专款专用。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同时必须明确项目总监或一名项目副经理负责施工安全管理。(2)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台帐。要及时准确地对项目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列出重大危

11、险源清单,并根据清单对危险源采取动态管理。(3)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复杂程度,宜委托相关咨询机构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协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对涉及到工程重大危险源的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组织审查或论证。2、监理单位质量要求:(1)制定所辖范围内工程实体质量和进场原材料(设备)的抽检实施方案和计划。方案和计划应明确抽检时间、抽查内容、抽检责任人和抽检频率,并且要跟踪落实抽查意见,收集整理抽查记录和资料。(2)加强试验审批管理。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原材料试验资料,监理必须独立取样进行平行试验;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标准试验资料,监理单位应独立进行平行试验或外委以验证,不得以旁站方式获取数据,不得借用施工单位的设备和人

12、员。(3)建立对所辖重大工程的关键工艺和重点部位的管理台帐。每一个重大工程都应有一名监理人员具体负责台帐管理。安全要求:(1)加强对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对涉及工程重大危险源的措施或方案,驻地高监必须参与审查。(2)建立所辖范围内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台帐。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3、施工单位质量要求:(1)施工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并严格按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2)对危险性较大、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工程项目应编制专项施

13、工方案,按程序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同时应组织检查验收,否则不得投入使用或转入下道工序。(3)加强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施工作业人员应按要求进行教育培训,并且必须持证上岗。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向每一个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安全要求:(1)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专项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专职安全员数量不得低于交通运输部的规定(交通部 2007 年 l 号令,每 5000 万配备一名) ,施工项目经理部应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副经理。(2)施工材料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等在进入施工现

14、场前应经检验,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特种作业设备未经相关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3)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同时应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4、勘察设计单位(1)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成果负责。(2)设计交底时应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并在后续服务中及时解决有关设计的问题。(3)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分析,并对因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5、试验检测单位(1)交工

15、验收的质量检测和竣工验收的质量鉴定所需的检测单位根据国家和交通运输部的规定由我站直接委托。(2)参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其他方面的试验检测委托,但委托行为必须符合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交通部 2005 年 12 号令)的规定,同时应按照关于开展检测合同登记工作的通知 (厅质检200914 号)要求办理登记手续。6、材料供应单位(1)重要材料(设备)的供应商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投标办法选定。(2)重要材料(设备)的供应合同应到监督组登记。四、监督交底会议后监督组应草拟会议纪要并以站文形式下发给项目公司。五、本监督工作交底内容将作为今后监督检查的重点,同时也是对项目各参建单位进行考核评价的主要依据之一。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监督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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