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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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柴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法律依据由于我国前后发布了危险货物品名表 (2005)和危险化学品名录 (2012) ,两者极为相似,前者将柴油列为危险或物品,后者没有将柴油列为危险化学品。因此,在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查处经营柴油的执法活动中,存在争议。如果柴油属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指的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那么无证经营柴油就很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因此,本文着重从我们现行法律规定出发,分析无证经营柴油是否属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2、。 ”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2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据此,只有被列

3、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才属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指的危险化学品。经查,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2012)未将“柴油”列为危险化学品。此外,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9)中“石油产品部分”总则第 1.2 条也只将“液化石油气” 、 “天然气”和“汽油及煤油”列入危险化学品许可范围。由此可见,柴油并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指的危险化学品,无证经营柴油并未违反该条例。虽然原危险货物品名表 ,将柴油列为危险货物品,但危险货物品名表与危险化学品名录是不同的国家 标准。以危险货物品名表为由,认为柴油属于该国标规定的强制性许可范围,显然混淆了“危险化学品”和“

4、危险货物品”的概念和法律含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 )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显然,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定义的“危险化学品”与道路危险货物运3输管理规定中定义的“危险货物品”不同,其所对应的目录也不同。此外,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2005)系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验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并非由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所授权的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制定。因此,不能作为认定“危险化学品”的依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也曾指出:“柴油闪点一般大于 55,按照全球化学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 、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易燃液体 (GB20581-2006)和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 ,柴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中的易燃液体类别,暂不纳入危险化学品管理。 ”(见人民网-财经频道 2011 年 12 月 2 日报道)从上述规定及相关部门的意见,柴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柴油无需取得危险化学品相关许可证,不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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