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尤镇初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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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尤镇初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确保学校良好、规范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树立依法治校、公平竞争意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加尤镇初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规程 。第二条加尤镇初级中学学生的入学、考勤、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奖励、处分、毕业、结业、学籍档案的建立及管理等事项,均按此执行。第二章 入 学第三条 学校最迟在新学年开学前15日,根据主管局下达的招生指标向当地当年小学毕业生及其他适龄(含三残)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发出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第四条 新生须按当年的招生规定入学。在规定区域内招收新生时,班额一般控制在45

2、人以内,最大限度不得超过56人。第五条 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持入学通知书、户口薄等到校报名注册。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报名注册者,须凭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或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第六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为学生建立学籍卡及其它学生档案,并将学生基本情况输入电脑。第七条 在校学生在每期开学时,要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者,须凭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办理有关手续。第三章 借 读第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在非户口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属借读生。凡需在我校借读的初中新生,必须持有由户口所在地政府或学校签注同意在外借就读批准意见(盖公章)的证明,我方能接纳。已在

3、户口所在地学校就读,确因特殊原因需在外借读的按第五章转学程序办理。第四章 考 勤第九条 学校对在校学生到校上课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实行考勤。因故不能按时到校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者,须请假。否则视为旷课,连续旷课二周以上视为流失,由本镇人民政府及学校采取措施,依法使其就学。第五章 转 学第十条 学生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户口迁移或其他特殊原因在原校就读有困难的,可向原校申请转学,经原校审核同意后,学生或家长持学校填写并加盖公章的转学申请表,向接收学校联系。学生或家长持转学联系表到原校开具转学证明并提取学生学籍交接收学校。第十一条 学校不接收无转学证明的学生,不乱办转学证明和出具假证明。第十

4、二条 学校对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接收有困难,由学校所在地镇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解决。第十三条 转学必须在每学年或学期学生定案前完善手续。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和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办理转学。第六章 休 学 复 学第十四条 在校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需要休学的,学生家长应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并报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学生在一期内累计病、事假超过六周不能上课,应办理休学手续。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最多不超过两年;休学期满(一年)仍不能复学的,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由学生家长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延

5、长一年。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且休学原因消除,要求复学的,应持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核准,到县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复学手续,即可复学。第十七条 休学时间达到或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可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如回原年级就读,其学籍号仍用原学籍号;如编入下一年级就读,学校报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定学籍号。第七章 退 学第十八条 具有学习能力的学生不应有退学,但确因病残丧失学习能力,或年龄过大(初中学生在18周岁以上) ,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申请退学的,应由学生或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丧失学习能力,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学校同意后,报当地人民政府复核,县主管局批准,准予退学。第八章 奖

6、励 处 分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应给予奖励。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期末评出“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第二十条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经教育不改的,应视情节轻重,经校务会议决定,分别给以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处分。学生受到处分后确有改正表现的,应及时撤销处分。第二十一条 学生受到校级以上奖励或处分,其受奖励和处分的简要情况应记入学籍卡中,处分撤销的,应及时记载。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触犯刑律或劳动教养的,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经学生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开除学籍。第九章 毕 业 结 业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初中学习期满,学

7、科考试(考核)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第二十四条 毕业年级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参加由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合格后仍可发给毕业证书。1、有三科或三科以上不及格者;2、语文、数学均不及格者。第二十五条 毕业年级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1、品德操行考核不合格者;2、体育成绩不合格者;3、经补考仍不符合毕业要求者;4、受到学校处分,在修业期满时仍未撤销者;5、虽修业期满,但未参加毕业考试者。第十章 学籍资料及档案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资料和档案。所有学校都应有新生入学名册(代注册簿) 、学籍卡、转学联系表、转学申请卡、休学证明、结业证书等资料。学校在开学后一个月内要编制学生学籍卡,并将学生基本情况输入电脑,同时办理新生学籍号。第二十七条 学籍号使用到毕业。第二十八条 学校确定专人管理学籍,及时完善和办理学籍管理手续和资料,准确地掌握各班学籍变动情况。第二十九条 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严格规范学籍资料的使用要求,确保每个学生学籍应有的资料齐全,所涉及的栏目填写详实。加尤镇初级中学2012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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