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师请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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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教师请假制度(讨论稿)为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稳定,根据教育局和小岔乡中心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公假1、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或教职工出席会议、培训学习、参加教研活动等公事外出时间为公假。2、教师外出参加学历提高的函授学习,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并完备履行请假手续的,亦确认为公假。3、公假期间教师原定绩效工资照发。二、事假1教师因事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在 3 天以内的,由教导主任签字;须经主管校长批准,3 天以上的主管校长签字报经中心校校长批准。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影响学校正常工作时,可不予准假或暂缓准假或缩短假程。2事假一月不得超过 3

2、 天,一学期事假不得超过 7 天,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 15 天,事假超过规定天数一般不予准假,特殊情况必须经中心学校批准。3事假天数的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4在学校正常工作期间,教师请事假手续不齐全按旷工对待。5.一学期或一学年事假最多者不参与评优选先。三、病假1教职工因病请假,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药费发票,3 天以内教导主任签字,主管校长批准。3 天以上又主管校长签字,中心校校长批准。2病假一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四、法定假1婚假调入本校满 6 个月的教师方可享受带薪婚假。2若教师在原工作单位结婚的,婚假不能带入本校。教职工结婚,婚假 7 天。晚婚(男 25 周岁

3、,女 23 周岁)增加晚婚奖励假 7 天。双方不在一地工作,需要到对方所在地结婚时,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婚假的时间计算不含节假日和双休日。在规定的婚假期间,不影响教师工资和绩效工资。2产假、计划生育假已婚女教师生育时(已取得生育指标)产前、产后累计计算产假,顺产产假 90 天。24 周岁(含)以上的女教职工第一次生育,增加产假 30 天;多胎生育,每多生一胎增加产假 15 天;难产(包括剖腹产)有医生证明的,增加产假 15 天。已怀孕的女教师,按国家规定给予产前检查时间,但要妥善安排,不得影响正常教学工作。在规定的产假、计划生育假期间,教师的工资照发。女教师在生育期内计划外怀孕做手术者第一次

4、按病假处理,第二次按事假处理。3丧假教师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给丧假天(不含节假日);在外地的亲属死亡时,需要赴外地料理丧事的,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丧假期间,不影响教师工资。五、工伤假1教师的工伤假应出具县以上医院证明和经有权威部门鉴定的工伤报告书。休假天数依据核实后的医院证明而定,其医疗或修养期间的固定工资照发。2教师因工负伤,治疗到伤愈或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应做出医疗终结结论。根据伤残程度,由医院出具证明,经有权威部门确认,区分不同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33、为防止虚报谎报工伤规范工伤请假制度,现对工伤情况做以下界定:教职工在上班期间在校内发生的意外事故,必须有人证,如

5、当时现场无人受伤者必须在第一时间通知学校领导到达现场。六、请假管理1请假流程无论是病假或事假、不论假期长短都应按以下流程逐级办理。填写请假单(教务处);请假教师安排好课程及有关工作,并经教务处负责人签字确认;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批准权限办理批准手续;批准后的请假单送教务处存档。2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未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或其它方式迅速向教务主任和校长请假,并于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3教师请工伤假、产假、丧假由学校教务处安排教学工作外,病、事假请假者必须自行提前安排好课程;若出现空堂课按旷工处理。4教师请假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管理,安排专人发放、审核、保管教师请假单,并按月统计,

6、于次月 3 日前书面报送校长。5法定假、行政管理人员的请假,由主持工作副校长负责审批;公假、副校长的请假一律由校长审批。6教师的病、事假,作为考勤内容,纳入教师的综合考核,做为绩效工资的重要考核依据之一。七、关于上课迟到、旷工、旷课的处理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旷课论处:(1)教师擅自停课、以旷课处理。(2)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3)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4)准假期满(包括事假、病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哺乳假等),无正当申请理由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职者;(5)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假情况欺骗学校者;(6)经教育仍不服从学校安排,拒不到岗位工作者;4(7)学校教师应按作息时间规定上班,未经许可擅自离岗,以旷工论处。(8)无特殊原因不签到者以旷工论处。2、正常上班期间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岗位一次扣 10 元。3、凡有旷课、旷工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优,年终不能评为先进;一学年累计旷课 10 节以上或旷工 5 天者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享当月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1、一月之内上班时间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 5 次以上;2、一月之内上班时间事假累计超过 5 个工作日的;3、一月之内上班时间病假累计超过 10 个工作日的;4、当月上班时间旷工 1 个工作日的;此制度从 2012 年 3 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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