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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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衡区政函2011 50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北方工业基地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2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 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 2009180号)精神, 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现就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

2、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基本原则新农保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是从 农村 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制定实施意见,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二、目标任务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我区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三、基本制度框

3、架- 3 -(一)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保,凭户口簿和第二代身份证办理。(二)基金筹集。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1、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区政府根据国家和省、市调整情况,结合我区财力状况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档次。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

4、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有能力的乡村企业对其务工的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应给予补贴。3、政府补贴。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区鼓励中青年农村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省、市、区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实行特殊补贴政策。农村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的,由政府为其每年代缴81元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办法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规定执行。(三)个人账户。国家对每位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 4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

5、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同期存款利率,按年度定期公布计息标准,由区农保经办机构统一计息。(四)养老金待遇。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统筹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五)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

6、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新农保制度实施时4659周岁的参保农民,应按年缴费(不缴费者60周岁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45周岁- 5 -以下的参保农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六)待遇调整。在国家、省、市调整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根据我区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区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我区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四、基金管理和监督(一)基金管理。我区实行与全国统一的新农保基金财务会

7、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区级管理,随着工作扩大和推开,适时实行市级和省级管理。新农保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按省和衡水市规定执行。(二)基金监督。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经办机构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

8、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五、相关制度衔接(一)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乡镇办、村,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凡已参加了老农- 6 -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新农保制度实施时为界)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距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二)新农保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其他制度的衔接办法

9、,暂按以下规定执行: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年满60周岁后在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政策制度的人群,在新农保制度实施时,按照只能叠加,不能冲销的原则继续享受原待遇。六、经办管理服务(一)强化经办队伍建设。经办队伍建设是农保经办管理的基础,对新农保制度的顺利实施至关重要。要切实加强农保经办机构的能力建设,在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办公场所、设备等方面提供保障。根据农保经办机构所承担职责任务情况,增加区乡农保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各乡镇办劳动保障站要有2名以上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村设立代办员

10、1名负责新农保工作。(二)加快农保信息化建设。新农保参保人数众多,地域分散,- 7 -参保缴费核对权益记录和待遇保障周期长,必须利用信息系统进行支撑。要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将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纳入金保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中,争取做到在新农保实施的同时,信息系统建设同步到位,保证权益记录完整、准确。七、组织领导(一)成立区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区新农保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加强协调配合。各乡镇办和有关部门要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11、,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新农保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强管理和政策指导,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部署、实施、督促、检查各乡镇新农保工作,研究实施过程出现的问题,会同有关单位对新农保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财政补助政策,落实中央、省级财政、市级财政对我区参保农村居民的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好区本级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按规定及时划拔,加强对农保基金的监管;区残联负责研究重度残疾人员参加新农保的优惠政策,鼓励残疾人参加新农保,负责确认2010年9月底前全区重度残疾人名单,并以村为单位登记造册(电子名册)按时送区财政局、区新农保办;区公安局负责-

12、 8 -配合研究农村户籍人员的流动、变化、年龄等相关情况,做好第二代身份证的办理,提供农村户籍管理相关情况,每月底应提供本区人员户口注销信息;审计部门负责对新农保基金的审计监督;组织、宣传、编办、发展改革、人口生育、民政局、等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总和协调等相关工作。(三)做好舆论宣传工作。新农保是一项全新的社会保障制度,政策性、群众性强。各乡镇和区直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根据农民的特点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采取进村入户,印发宣传单,召开座谈会等方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广泛宣传开展新农保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给农民带来的实惠,使广大群众听得懂、能理解、好接受,使新农保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提高农民群众对新农保的认识程度和接受程度,为新农保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推动新农保工作顺利开展。本实施办法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实施办法自7月1日起执行。- 9 -主题词:农村养老保险试点通知桃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7月11日印(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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