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家庭贫困精神疾病患者住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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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熟市家庭贫困精神疾病患者住院费用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做好全市家庭贫困精神疾病患者住院费用管理工作,减轻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加大对社会弱势群体保障力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卫生部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 年版) (卫疾控发201220号)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 版) 和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补助对象和标准(一)具有本市户籍的五保供养对象及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乡精神疾病患者,入住市第三人民医院(下称三院) ,可享受住院费用补助。上述对象住院发生的医疗自理费用(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含基本医保

2、、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下同)40%由市级承担,60%由镇级及村级承担。(二)其他贫困患者确需救助的,由各镇视情补助。二、经费来源和结算方式(一)医疗自理费用上述第一类对象住院发生的医疗自理费用,市级承担部分由市残疾人保障金支付,镇级及村级承担部分由各镇(街道办事处、度假区、服装城)村集体经济组织、残疾人保障金及慈善基金统筹支付。(二)伙食费用、生活杂费等其他费用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伙食费用、生活杂费等其他费用由患者家属承担。各镇可视情进行适当救助。(三)镇级及村级承担费用的具体结算方式由各镇与三院自行约定。三、各部门职责(一)民政部门:镇级民政办负责补贴对象的确认及辖区内患者住院费用审核

3、、支付工作。协调村级负担费用的落实。(二)残联:市残联负责组织全市患者“残疾人证”的核发及其住院费用审核、市级负担经费的支付工作。(三)卫生部门:市卫计委负责相关事宜的协调工作。市三院为全市精神疾病诊治专科医院,主要负责为住院贫困精神患者提供诊治、根据患者人员性质分类做好住院费用的核算和结算工作。(四)财政部门:负责贫困精神疾病患者住院费用补贴经费的落实、监督管理。财政分局(所)负责镇级负担费用和救助经费的统筹安排。四、相关要求(一)密切配合。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密切协作,细化工作方案,确保贫困精神疾病患者住院费用补贴办法规范、顺利实施。(二)规范服务。卫生部门按照卫生部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 年版) (卫疾控发201220 号)和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要求,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严禁过度医疗。非本办法明确对象发生的欠费由三院自行解决。(三)加强督导。定期开展对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项目实行绩效管理,确保补助资金规范使用,发挥应有的绩效。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常熟市家庭贫困精神疾病患者住院费用补助办法 (常财社201518 号)同时废止。附件:常熟市家庭贫困精神疾病患者住院费用结算流程图常熟市财政局 常熟市民政局常熟市残联 常熟市卫计委2016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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