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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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试点验收工作的通知北京市、河北省、浙江省、江西省、湖南省、陕西省知识产权局:根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试点工作方案(国知管发201224号)的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决定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试点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验收对象各试点省市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试点企业。二、验收组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统筹协调和指导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试点验收工作。各试点省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辖区内的验收工作,并于 2013 年 4 月底报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试点工作总体情况。三、验收办法为保证验收工作顺利进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研究制定了 评审

2、办 法(试行稿)和 评审指 标体系(试行稿) ,见附件。请各试点省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上述两份试行稿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开展好验收工作。四、其他各试点省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自行安排验收工作进度,并随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报送工作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或遇到的相关问题。特此通知。附件:1.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评审办法(试行稿)2.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评审指标体系(试行稿)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企业管理处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评审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评审工作,确保企业建立标准化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

3、负责评审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监督检查,各省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辖区内的评审工作。第三条 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要求接受评审,评审工作分为企业申报、文件审查和现场审核三个阶段。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四条 评审机构由省市知识产权局推荐,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核和备案。第五条 评审机构应为具备以下条件:(一)独立法人;(二)具备 3 名以上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培训考核合格的审核人员;(三)具有知识产权服务基础;(四)公平公正的开展评审工作。第六条 评审机构受省市知识产权局的委托,开展评审工作,包括接受企业申报、文件审查、现场审核和出具审核报告。第七条 评审机构设立审核组开展评审工作,每个审核组不少于 3 名审核人员,审

4、核组分审核组长和审核成员。第八条 审核人员应从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的审核专家库中选取。第九条 审核组长的职责为对审核工作进行策划、主持现场审核工作和组织编制审核报告。 第十条 审核成员的职责是协助审核组长开展评审工作,包括沟通、收集审核证据、完成审核结论的材料准备。第三章 企业申报第十一条 申报评审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建立了符合规范要求的体系文件;(二)按规范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并运行三个月以上; (三)完成了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四)至少有一名通过规范培训考试合格的管理人员。第十二条 企业申报评审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评审申报表(见附表 1);(二)知识产权手册、程序文件等

5、体系文件;(三)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的书面报告;(四)体系试运行期间的运行记录。第四章 文件审查第十三条 评审机构应根据评审指标体系审查企业提交的材料,形成书面的文件审查报告(见附表 2),并通知企业审查结果。 第十四条 文件审查未通过的企业,停止现场审核,给予 1 个月的整改期,并根据整改结果确定企业是否进入现场审核阶段。第五章 现场审核第十五条 评审机构根据文件审查结果编制现场审核计划(见附表 3),并通知受审核企业。 第十六条 现场审核是审核组通过现场收集证据,以对受审核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判,证实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与规范要求的符合程度,并做出现场审核结论。第十七条 管理者代

6、表应参加现场审核前召开的会议,并汇报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会议应形成记录(见附表 4)。第十八条 审核人员应收集证据,记录现场审核情况(见附表 5),证据包括运行记录、改进记录,访谈记录等。 第六章 评审结论第十九条 评审机构审核并发布评审报告(见附表 6),报告内容应包括审核的目的、准则、成员、日期与地点、审核发现、审核结论、潜在问题以及改进方向。第二十条 评审结论存在严重不合格项的,出具不合格评审报告,重新进行评审;评审结论存在一般不合格项的,给予 2 个月整改期,根据整改结果给予最终评审报告。第二十一条 评审机构应对评审资料进行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不得低于 3 年。第二十二条 各

7、省市知识产权局汇总辖区内的评审结果,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应遵守以下要求:(一)客观、独立、公正的开展评审工作;(二)对知悉的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三)不得向企业提出与评审无关的要求或限制条件。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依法处理。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表 1企业申报表 No: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所属行业 主营业务 企业法人 最高管理者 IP 管理部门名称 IP 管理者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8、是否委托咨询 是(注明服务机构名称): 否 基本信息 单位 实际情况营业收入总额 万元 利润总额 万元 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专利产品销售利润 万元 职工总数 人 研发人员数 人 知识产权专职管理人员数 人知识产权兼职管理人员数 人知识产权管理贯标管控师 人有效发明专利量 件上一年度专利申请量 件 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 件上一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 件PCT 申请量 件商标数 件 著名商标数 件 驰名商标数 件计算机软件登记数 件 企业基本信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件参与制定的技术标准数 件参与的知识产权项目和其他知识产权种类和数量申报企业意见:最高管理者签字:时间: 注:1.所有

9、数据以企业上一年度年终统计为准。2.参与制定的技术标准为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附表体系文件审查报告No:企业审查准则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评审指标体系 体系文件版本不合格项或存在的疑点规范条款 相关文件 有关内容 备注体系文件审查结论: 达标 局部不合格 不合格 整改时限: 请于 年 月 日前修改体系文件并提交审核组。 不合格项验证安排: 现场审核前验证 现场审核中验证审核组长: 年 月 日(审核机构盖章)体系文件审查中不合格整改结果验证: 审核组长: 年 月 日注:在备注栏中不合格项打“” ,存在疑点打“?” 。附表 3现场审核计划No:企 业地 址 邮编联系人 电话

10、传真审核目的审核准则审核日期职责 姓 名 性别 专业领域组长审核组成员组员备注在审核组进驻时,请企业为每位审核人员准备相应的知识产权手册、程序等相关文件。审核组长(签名): 评审机构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表 4现场审核签到表No:企 业主持人 会议日期审核人员签到姓 名 职 务 姓 名 职 务备 注企业人员签到姓 名 部 门 职 务附表 5现场审核记录表No:企 业部 门 部门负责人审核依据 审核内容及审核方法 审核评价记录审核人员: 年 月 日 审核组长: 年 月 日附表 6审核报告No:企 业地 址 邮编联系人 电话 传真审核目的审核准则审核日期职责 姓名 性别 专业领域组长组员组员

11、审核组成员组员企业主要参加人员需要说明的情况(注):注:包括企业异议,审核计划变更、审核范围扩大或缩小及其理由。 审核报告(续) No:知识产权体系有效性评价(注):审核结论:整改措施要求: 审核中发现严重不合格项,请企业整改后重新进行评审。 审核中发现一般不合格项,请企业在 个月内对不合格采取整改措施,并向审核组提供整改措施的实施证据,审核组将对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及其有效性进行(现场 文件)评审。审核组意见:审核组长(签字): 年 月 日评审机构意见:盖章 年 月 日注:包括体系文件的适宜性、有效性;知识产权方针、目标、人员的能力及知识产权意识;体系运行有效性分析,知识产权风险的测评、控制,

12、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内部审核、管理评审、持续改进能力与效果。附件 2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评审指标体系(试行稿)1.基础指标标准章节二级指标 考 核 内 容 考核要点考核结果1. 是否建立文件管理程序a.文件分类、分密级管理规定;b.文件编号、借阅及阅读规定;c.失效文件管理规定;d.执行记录。文件控制2. 是否在文件发布、修订后再发布前进行审核a.文件发布、修订后再发布前审核规定;b.审核记录。3. 是否在手册中明确规范在企业中的适用的条款适用条款及其说明。 4. 是否在手册中包括知识产权机构及其职能知识产权机构和职责。知识产权手册5. 是否在手册中明确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流程、相关表单及其引

13、用的位置制度、流程、相关表单或对其引用。4.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外来文件与记录文件6. 是否建立知识产权外来文件和记录文件管理程序a.对知识产权记录文件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和处置所需控制的规定;b.执行记录。管理承诺7. 是否明确最高管理者的知识产权职责a.知识产权管理的第一责任人;b.制定知识产权方针;c.制定知识产权目标。 8. 是否制定知识产权方针并发布a.是否经最高管理者审核发布;b.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c.适应企业经营发展。5.管理职责 知识产权方针 9. 知识产权方针是否得到全体员工的理解10. 是否进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策划a.分析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现状及需求的记录;

14、b.提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活动改进需求的记录。11. 是否建立知识产权年度目标并分解明确责任人和工作进度,并可考核。策划12. 是否建立获取和宣传适用的法律法规的渠道a. 获取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并形成记录;b.及时更新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信息;c.及时将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传达给员工。13. 是否任命管理者代表并明确职责a. 任命记录;b.管理者代表的职责明确。14. 是否具有知识产权管理的职能部门明确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部门的职能。职责、权限和沟通 15. 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人员岗位职责。16. 是否进行知识产权管理评审a.管理评审规定(定期、最高管理者组织) ;b.管理评审记录(目的、内容、结果等) 。管理评审17. 是否根据管理评审结论进行改进改进记录。18. 是否明确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的任职条件任职要求。19. 是否建立知识产权培训计划 培训计划。20. 是否组织进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培训记录(时间、内容、参训人、效果) 。 21. 是否约定知识产权权属和保守秘密条款a. 劳动合同、劳务合同;b.条款设置的合理性。22. 是否对新入职员工进行知识产权调查和培训a. 调查记录;b.入职知识产权培训。23. 是否对离职的员工进行知识产权相关事项提醒a.谈话记录;b.文件和工具交还记录。 人力资源24. 是否建立知识产权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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