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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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须知根据张家港市城镇社会保障住房供应管理办法(张政发2007158)精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可享受面积处理原则和操作程序分别为:一、购房条件在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人具有市区(指杨舍规划控制区,下同)城镇居民户口或者是在退役后符合在本市安置条件的驻本市现役军人。2、申请人家庭属低收入家庭。即:家庭年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 23 倍的家庭,具体标准由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增长情况,于当年一季度公布。无法核实其收入来源的,其家庭财产在 50 万元以下。未婚、离婚不带子女或者丧偶无子女家庭,其家庭年收入低于上述标准的 50%。

2、3、申请人家庭住房困难。即未婚、离异或 丧偶家庭在本市拥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足 30 平方米,其他家庭在本市拥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足 60 平方米。下列住房纳入申请人家庭拥有住房的核定范围:通过 自建、购买、继 承、析产、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住房;获得 实物或货币安置的被拆迁住房;已转 移未满 5 年的住房。4、已婚、离异 带子女、丧偶有子女家庭,申请人年龄达 25 周岁;单身家庭,申请人年龄达 28 周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人夫妻双方均在退休后或达退休年龄后将户口从外地迁入本市的;申请 人夫妻双方父母(或者子女)在市区拥有住房或者市区以外拥有商品房,分户计算后户均

3、住房建筑面积达 75 平方米的;申请 人夫妻双方父母(或者子女)在市区拥有住房建筑面积达 75 平方米,其户口不在市区,且市区以外拥有住房建筑面积达 75 平方米的;申请 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住房建筑面积达 60 平方米,且离异不满 2 年的。二、购房可享受面积处理原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面积控制。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按以下方式确定: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可享受的购房控制标准面积按 37.5 平方米计算:未婚、离异、丧偶的;配偶 户口不在本市的(含非驻本市现役军人);配偶在退休后或达退休年龄后将户口从外地迁入本市的;2、其他家庭可享受的购房控制标准面积按 7

4、5 平方米计算。当实际购房面积小于可享受面积时,可享受面积按实际购房面积确定。已享受过房改福利分房的家庭应扣除已享受面积部分。三、购房操作程序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申请受理采取集中时间受理方式,受理时间为每年 6 月至 8 月,申请人可到市房产管理局领取或者在张家港房产信息网(http:/ )下载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填写相关内容。2、申请人夫妻双方工作单位分别对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内容进行核实,出具上年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核实其填表内容及收入情况。3、申请人将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提交市房产管理局。4、市房产管理局对购房申请人提交的表格和有关材料进行初审。5、市房产管理、劳动社保、地税、民政和监察等部门对经市房产管理局初审合格的购房申请进行集中会审。6、会审合格的申请明细在张家港日报和张家港房产信息网上公示,公示 10 天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认购房申请资格。咨询电话:房管局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处 58682393 二一一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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