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罪构成理论的认识与探讨

上传人:aa****6 文档编号:30015789 上传时间:2018-01-26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4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对犯罪构成理论的认识与探讨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对犯罪构成理论的认识与探讨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对犯罪构成理论的认识与探讨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对犯罪构成理论的认识与探讨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对犯罪构成理论的认识与探讨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对犯罪构成理论的认识与探讨》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对犯罪构成理论的认识与探讨(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对犯罪构成理论的认识与探讨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理论体系的核心和基石,是罪刑法定原 则在刑事法中的贯彻和体现。世界各国都在刑法学领域形成了关于犯罪成立条件,即如何构成犯罪的理 论。同 时,由于国家性质、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法律体系等因素的综合作用,这些理论又各具特色。主导我国刑法学界几十年的通说是源自前苏联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近年来,随着刑法学界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和刑事司法实践的不断拓展, “四要件说”的通说地位受到质疑和挑战。重新建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呼声渐起。针对这一问题,本文从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出发通过对 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的比较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对我国的犯罪构成理

2、 论形成全面而客 观的认识, 进而探讨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改革的发展方向。关键词:罪刑法定;犯罪构成;法系比较;要件Understanding and Search on the Theory of the Constitution of CrimesAbstract: The theory of the constitution of crimes is the core and foundation of the theory system of the criminal law. The theory reflects the spirit of the principle of legal

3、ity. In the past or in modern times, the countries have their own characteristic theories. The theories appear distinguishing features. For the factors, such as, tradition, history background, culture, legal system, etc. In China the dominant theory of the constitution of crimes is the four-essentia

4、l-factor theory which was introduced from Soviet Union decades ago. In recent years, this theory faces suspecting and challenges of theory study and practice. It is said necessary to reestablish the theory system. To solve this problem, the essay goes from the spirit of the principle of legality and

5、 compared with the doctrines of the elements of the crime of the two legal families and the present situation in China. The essay comes to a comprehensive and objective understanding. Even further our revolution must find a right direction and proper method. Perfect the theory system step by step.Ke

6、y words: the principle of legality; the constitution of crimes; comparison of legal families; essential factor. 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理论的核心和基石,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犯罪构成是定罪量刑的标准,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能够更好地发挥刑法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功能。近年来,随着我国刑法学界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关于完善犯罪构成体系的种种讨论和呼声把理论研究的成果提升到新的现实的高度。针对犯罪构成理论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如何进行改善是本文研究

7、的出发点,也是本文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探讨的主旨和目的所在。2一、犯罪构成理论的历史源流(一)背景如西方学者所说:刑法不仅是善良人的大宪章,同时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刑法通过规定何种行为构成犯罪,给予犯罪行为何种刑罚来实现其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功能。古今中外各国关于犯罪成立条件的理论在国家性质、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法律体系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之下呈现出差异,但这些理论都存在着共同之处:通过对构成犯罪的具体规格和标准的阐释来实现刑法规范的价值。(二) “构成要件”的起源德国学者布伦斯和哈尔曾专门纂文指出 “构成要件”的起源最早可追溯到 13 世纪。1当时的历史文献中出现过 Contare de de

8、lict(犯罪的确证)的概念。在中世纪意大利的纠问式诉讼程序中,法院首先必须调查是否有犯罪存在(一般审问) ,在得到犯罪的确证后才能对特定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特别审问) 。在 1581 年又从 Constare de delicto 一词引申出 Corpus delicti(犯罪事实) 。后来这个概念传到德国适用于整个普通法时代,其意义是证明客观犯罪事实的存在。如果没有 Corpus delicti 就不能进行特别审问。这一概念所包含的基本意义为犯罪构成理论的产生奠定了基础。1976 年,德国刑法学者克莱茵(Klein)将这一概念翻译成“Tatbestand”即构成要件。这一概念当时只具有诉

9、讼法的意义,直到 19 世纪初,德国古典学派学者费尔巴哈将其赋予实体法意义。(三)现代犯罪论体系的起源19 世纪,犯罪构成始终未能形成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直到 20 世纪初,德国著名刑法学者贝林格提出自己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后,这种情况才得到根本性改变。 2贝林格在其著作中将刑法分则的特殊构成要件概念化,理论化,把它提升为刑法总则的犯罪概念的中心,使它与违法性、责任等问题联系起来共同组成犯罪概念,把早期资产阶级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提高到一个崭新的阶段,为现代资产阶级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奠定了基础。1915 年德国刑法学者麦耶尔发表了著名的刑法总论对贝林格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进行了修正,把犯罪构成概念修改为

10、“犯罪就是符合构成要件,违法而归则的事件”建立了“构成要件违法责任”的犯罪论体系。这个理论体系中,犯罪构成要件只是犯罪成立的首要和最重要条件,而不是犯罪成立的全部条件,而且它与违法性和责任虽然密切相关却又是严格区别的。至此形成了贝林格麦耶尔的犯罪论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若干各具特色的理论体系。其中较有影响的是以梅兹格为代表的新构成要件论,以维尔采尔为代表的目的行为论的构成要件论和日本小野清一郎的构成要件论。通过以上刑法学家的努力,构成要件理论经历了一个从客观到主观,从程序到实体,从形式到实质的渐进发展过程,形成了现代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理论。(四)前苏联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在贝林格麦耶尔的犯罪论

11、体系建立的同时俄国正处于无产阶级革命过程中并未受其影响。十月革命胜利前,俄国资产阶级的刑法理论仍基本上停留在十九世纪,即早期的资产阶级犯罪构成要件论,仍然把犯罪构成要件作为成立犯罪的主客观因素的总和。 3十月革命胜利后,苏联刑法学家在批判地借鉴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构成要件论的基础上,创立了独具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著名的刑法学家特拉伊宁揭示了刑事古典学派犯罪论体系的客观结构与刑事实证学派犯罪论体系的主观结构之间的对立性,3并进一步指出,苏维埃刑法理论从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犯罪的阶级性这一根本原理出发主张把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辨证地统一起来。1938 年全苏法学研究所集体编写的刑法总论教

12、科书全面地论述了犯罪构成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这四个要件,认为所有犯罪构成是“构成犯罪诸要件的总和” 。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赋予了犯罪构成以社会政治的实质内容,在社会危害性基础上建构犯罪构成理论。(五)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形成中国的法学经历了向西方学习移植的转折过程。新中国建立以后掀起了全面学习前苏联法学经验的热潮,在这股热潮中我国于 20 世纪 50 年代初期几乎是原封不动地照搬了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经过一段时间的磨合之后增加了一些符合中国国情的内容。从 60 年代到 70 年代,犯罪构成理论受到批判和彻底否定。经过修正和发展,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

13、。二、 对 犯罪构成理论的含义与属性的认识(一)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属性的三种学说犯罪论体系即犯罪成立要件的整体。犯罪论体系主要论及犯罪“构成”问题,这与构成要件的观念直接相关。而犯罪成立条件是主观与客观的一系列要件所组成的,这些要件按照一定的逻辑建构形成犯罪构成的体系。在我国通常认为犯罪构成是指由刑法所规定的,确定某一具体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达到犯罪程度所必需的一系列要件的整体。 4 犯罪构成的属性,即“犯罪构成”的评价与认识。长期以来中国刑法学界就犯罪构成的产生根据问题形成了三大不同主张。从犯罪构成究竟是刑法学上的概括还是刑事法律的条文规定角度划分,一说为“法定说” ,主张犯罪构成应当属于

14、法律的规定。 5 二说为“理论说”主张犯罪构成完全属于理论学说范畴,只是阐明刑法关于犯罪构成规格的理论形式而已,与法律规定是两种不同的事物。 6 三说为“折衷说” ,主张犯罪构成兼具法定性和理论性,认为犯罪构成既是理论的学说也是法律的规定。有学者指出:犯罪构成是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制裁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的主客观条件的总和,是刑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定罪量刑的基本理论依据。 7在以上三种学说中, “法定说”可谓目前国内通说观点。这一观点认为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理论之间具有严格的界分,犯罪构成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理论则是建立在对中国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相关规范的系统研究基础之上形成的学术体系。但它既不

15、能代替,也不能包容刑法关于“犯罪构成”规范本身。(二)我国刑法对犯罪构成理论属性的界定由于刑法本身价值的要求,对犯罪构成属性的辨认将影响刑法预设价值的实现。对犯罪构成属性的正确认识是犯罪构成理论立论的前提。作为当代刑法具有普适性价值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就是限制刑罚权的滥用,保障人权。与这种精神意蕴相一致,成立“犯罪”的必要条件应当事先由法律加以拟制和明文规定,而这种法定的必备要件也就是刑法解释学上所概括的“构成要件”或“犯罪构成” 。从另一角度说,犯罪构成的基本意义就是指成立犯罪的必要条件,而这种“必要条件”毫无疑义应当见诸于法律的规定,首先只能是一种刑法的规定。在我国“犯罪构成”这

16、个概念并未由法律加以明文规定和使用,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的“犯罪构成”不是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理论概念,由理论界定和使用,但它所包含的内容却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正因为如此它才能成为衡量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法律准绳。法定说认为犯罪构成是由刑法规定的,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基于法定说,可以将犯罪构成界定为由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4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三、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特点与发展(一)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特点我国传统理论对犯罪构成作了化整为零的分解,沿袭了前苏联的主要观点和基本框架。苏联及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是闭合式的:将行为的不同构成部分划分为各个构成要件,体系内部各要件相互依存,把四大要件拼凑在一起进行综合评价,不允许进行超法规的评价。成立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必须具备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这四个共同要件。犯罪客体是指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由我国刑法第 13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