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居示范区及绿色家园开发建设框架协议

上传人:aa****6 文档编号:29993492 上传时间:2018-01-26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4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民居示范区及绿色家园开发建设框架协议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新民居示范区及绿色家园开发建设框架协议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新民居示范区及绿色家园开发建设框架协议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新民居示范区及绿色家园开发建设框架协议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新民居示范区及绿色家园开发建设框架协议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新民居示范区及绿色家园开发建设框架协议》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民居示范区及绿色家园开发建设框架协议(1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阜城县新民居示范工程及“绿色家园”项目开发建设框架协议(草案)甲方:阜城县人民政府乙方:河北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加快阜城县新民居示范村建设步伐,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进程,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均衡协调发展,构筑支撑新农村建设的产业基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 (2010 中央 1 号文件)和中共阜城县人民政府关于 2010 年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阜办 2010 年 1 号) ,以及省市关于新民居建设土地流转置换方面的文件政策,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确定河北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阜城县新民居建设示范工程、

2、“绿色家园”项目的建设开发主体,对阜城镇 21 个村、漫河乡 村、蒋坊乡 村的新民居进行并村联建新民居建设验收合格后,对上述乡镇村庄的村落占地整理复垦,归还新民居“周转用地”后,剩余土地指标置换于双方协商的“绿色家园”项目区(县迎宾大道两侧)和用于城镇建设。甲乙双方站在阜城经济社会发展的立场上,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协商达成一致,特制定本协议。第一条 项目概述为顺利实施阜城县新民居示范工程和“绿色家园”项目开发建设,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投资将阜城镇、漫河乡、蒋坊乡现有 村并村联建城 个 3000 人以上的新民居小区,三个乡镇 村村庄的村落占地 亩(以第二次土地调查最终数据为准) ,进行整

3、理复垦,在 1.2 倍比例归还周转用地指标后,甲方将剩余置换指标开发使用权授予乙方,乙方根据需要,部分指标用于“绿色家园”开发建设,包括现代生态工业,生态农业和与之配套的第三产业;部分指标用于生态农业基地建设;部分指标交给甲方用于城镇商住用地建设,依时间顺序,前三千亩指标甲方奖励给乙方每亩七万元。新民居并村联建选址有甲方根据新民居建设规划结合有关乡(镇)村确定。 “绿色家园”区域范围拟定为光明路以南,邯黄铁路以北,县迎宾大道东西两侧,占地面积 23371.9 亩,总投资 57237.3 万元。“绿色家园”新农村建设方案由乙方提交甲方批准,获准后实施,建设周期 5 年。就新民居建设项目和“绿色家

4、园”项目前期筹备工作由双方签署分期协议确定, “绿色家园”一、二期工程开发建设内容由双方另行商定。本项目内容包括:1、新民居建设和村落及未利用土地的整治复垦。2、项目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和修改性详细规划编制、设计。3、周转用地选址和报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村庄整体搬迁。 4、项目范围内旧村落占用土地整理和复垦。5、双方经协商确定市级基础设施建设。6、项目范围内双方商定的社会公共、公用设施建设。7、双方商定的其他工程建设。8、 “绿色家园”项目的立项、报批和设计规划。本项目范围内供水、供电、有线电视、通讯等市政公共设施,由相应的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甲方负责组织、协调有关经营管理

5、单位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项目进度确保市政公共设施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进行,保证按期达到本项目建设要求。甲方落实新农村建设的优惠政策,在土地、收费和财政政策上予以扶持,支持新农村项目发展;整合使用各项涉农专项资金,本着“扶早、扶优、扶强”的原则,向项目区重点倾斜;甲方召开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实行审批手续部门代办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原则上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详细项目内容双方可在分期合同中予以约定。第二条 项目投资鉴于目前对本项目所需总投资额无法进行有效测算,暂估算为52237.3 万元。甲乙双方将另行签署分批、分期开发协议(乙方与相关乡镇分批签署新民居建设协议,与甲方签署“绿色家

6、园”项目分期开发建设协议) ,本项目所需资金由乙方负责筹集,甲方在财政、信贷、立项资金投放等方面给予乙方支持。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分阶段投入,确保项目按照计划时间完成。第三条 项目开发模式1、根据本项目的规模及阜城县总体规划要求,本项目拟采用滚动开发的模式进行。乙方享有本项目及土地的开发权和与本项目有关的相关权利,甲方保证乙方享有的本项目开发权是唯一的。2、本项目运作原则:甲方政策及财政支持,乙方负责投资及建设。3、投资方式及利益分配:乙方负责进行本项目中新民居建设和土地开发所需支出的开发建设成本中各项费用的投资;甲方负责确保乙方通过合法的方式足额获得新民居建设和土地开发成本及投资回报。(1)本项

7、目的土地开发成本有以下部分:本项目前期的立项、规划、设计、评审等费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新民居及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原村落的土地整治复垦费用及项目区土地整理费用;项目区土地置换到工业区的各项政策费用;双方商定的市政基础设施应分摊的建设费用(包括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费用等) ;双方商定的社会公共、公用设施应分摊的建设费用(包括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费用用) ;与本项目有关的管理费用;与本项目有关的财务费用;与本项目有关的相关税费及附加;与本项目有关的不可预见费用及其他合理支出(包括工程保险、维护管理、项目营销等费用) ;各项费用的详细内容和计

8、算标准双方可在分期合同中予以约定。(2)出让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提四项资金,包括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按土地出让总收入 5%计提;农业土地开发支出,按出让面积每平米 3 元计提;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政府土地净收益(出让总收入减去乙方土地开发成本和投资回报后的金额)的 10%计提;土地出让业务支出,按土地出让总收入的 2%计提。当土地出让总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提四项资金后的余额高于土地开发成本时,超出部分依法律政策留归地方所有的可按甲方 20%,乙方 80%的比例分配;当土地出让总收入低于(或等于)土地开发成本时,甲方负责从 出让地块二级房地产开发所收取的甲方所得相关税费中以及其他渠道安排给予乙

9、方补足,使乙方的实际所得不低于土地开发成本。甲方所分配得的超出开发成本依法律政策留归地方所有部分的 20%系甲方应得部分,归甲方所有;乙方所分配得的超出开发成本依法律政策留归地方所有部分的 80%,作为乙方的投资回报,归乙方所有,该等投资回报与土地开发成本一并作为甲方的土地取得成本,由甲方按本协议约定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支付给乙方。(3)乙方按照双方商定的区域和进度完成阶段性土地开发工作,经验收达到相应要求后,可提请将业已完工的整理土地指标,按照时间顺序,前三千亩指标调整部分置换到项目规划区,进入土地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甲方奖励乙方每亩七万元。并负责将乙方移交的地块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采取招标、拍卖、

10、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对于本项目经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的土地,甲方确保在相应的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 90 日内将乙方应得的土地开发成本和回报安排支出给乙方。(4)甲方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时,所确定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底价应高于土地开发成本。甲方在确定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底价时应于乙方共同协商。(5)土地出让总收入按规定全部缴入政府财政专户,甲方以财政列支土地开发性支出的方式,将乙方应得的土地开发成本和投资回报按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给乙方。(6)甲方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时,若乙方参与并中标。乙方在项目范围内进行现代化工业及现代生态农业建设的,甲方应参照工业园区的优惠政策按投

11、资规模给予乙方每亩 3-5 万元的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或以零地价的方式出让给乙方。(7)剩余指标乙方在其原址进行商住建设的,甲方应协调县国土部门负责办理土地专用手续,并按政策将土地出让价的 70%奖励给乙方。甲方保证乙方按时足额取得上述土地开发成本和投资回报,若因甲方原因(如新民居建设验收合格后,涉及村庄不能按期整体搬迁的等)导致乙方无法按时足额取得该等款项,甲方应予以补足。第四条 验收1、乙方按照双方商定的区域和进度完成阶段性新民居建设和土地开发工作后,可就完工的新民居建设和地块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由甲方负责组织验收工作。验收标准应以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标准为底线。2、乙方提出验收

12、申请时应提供验收申请及该申请验收新民居建设和地块的完整的项目资料。3、甲方应于乙方提出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于乙方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验收完毕,且出具确认文件。若甲方未在乙方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验收工作,则视为已经通过验收。4、根据本项目进度可以随完工的新民居建设和整理地块一并验收的市政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公用设施,随完工新民居项目和地块一并验收;不能随完工新民居项目和地块一并验收的市政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公用设施,可单独进行验收,也可分段验收。5、乙方开发土地应达到熟地标准,具体验收标准有双方在分期合同和有关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第五条 新民居建

13、设土地开发成本审核1、实行项目预算管理。项目实施前,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作项目预算;项目实施终了,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作项目预算;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增减项变更,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2、乙方每月向甲方为本项目设立的专门执行机构提交工程进度和成本支出报表。新民居竣工和完工地块验收后,乙方向甲方提交结算申请和结算报告,由甲方组织进行新民居建设和土地开发成本审核。3、甲方应于乙方提交结算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新民居建设和土地开发成本审核,并于乙方提交结算申请之日起 30日审核完毕,且出具确认乙方新民居建设和土地开发成本的确认文件。若甲方未在乙方提交结算申请之日起 3

14、0 日内完成新民居建设和土地开发成本审核工作,则视为已经通过审核。4、新民居建设和土地开发成本审核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协议和分期合同的有关约定进行。凡乙方按照本协议和分期合同确定的费用标准计得的相关费用均应列入新民居建设和土地开发成本,甲方应予审核通过。5、新民居建设和完工地块的开发成本包括投资开发建设的直接费用和应分摊的本项目市政基础设施,社会公共、公用设施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工程(该等市政基础设施,社会公共、公用设施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工程包括已移交和未移交的)的投资开发建设费用以及其他应摊费用(包括不限于规划设计费用、不能出让的土地的投资开发建设费用等)上述费用包括已发生的费用和预计费用。

15、6、新民居建设和土地开发成本审核和项目结算的具体程序与相关标准双方可在分期合同中予以约定。第六条 担保条款1、甲方采取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方式为甲方履行本协议项目的义务和乙方收回开发成本及取得应得投资回报进行担保。2、甲方根据乙方投资进度和额度用本项目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由甲方将相应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办理至县土地储备中心名下,由县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抵押人,乙方为抵押权人,并为乙方办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的他项权利证书。3、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大于乙方新民居建设和土地开发成本的数额。抵押土地的面积根据乙方新民居建设和土地开发成本支出和回收情况等,由双方定期商定后进行调整,或增加土地使用权抵

16、押或核减土地使用权抵押。4、甲方向乙方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按发生时土地状态(即生地或熟地)的价值计算,相应价值需聘请双方认可的土地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第七条 甲方承诺1、甲方应确保本项目的规划、立项、审批等批复手续真实、合法、有效,符合有权机关乙方批准的阜城县城市总体规划、阜城县新民居建设设计规划、阜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并负责协调办理本项目的立项等批准文件作为签署正式分期合同的附件。2、负责完成本项目的土地开发规划、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项目开发计划等文件的报批,并取得由批准权的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为乙方提供土地合法开发的条件。3、协助乙方办理并按规定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交通评价、水资源论证、节能评审等文件。4、配合乙方办理新民居建设和土地开发项目的立项、规划、土地、建设等行政审批及许可手续。5、落实该项目的优惠政策(包括“绿色家园”项目的园区建设优惠政策) 。6、为本项目设立专门执行机构、配备专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