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中线京石段应急供水工程永久弃渣场绿化工程施工第一标段合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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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水北调中线京石段应急供水工程(石家庄至北拒马河段)永久弃渣场绿化工程施工第一标段合 同 文 件(合同编号:JSD/YJQZ/LH-01)发包人 : 保定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承包人 : 河北省水利工程局正 本保定 二一二年四月目 录一、合同协议书二、中标通知书三、投标函四、专用合同条款五、通用合同条款六、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七、图纸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九、其他合同文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保定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南水北调中线京石段应急供水工程(石家庄至北拒马河段)永久弃渣场绿化工程项目,已接受河北省水利工程局(承包人名称

2、,以下简称 “承包人”)对该项目第一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技术条款);(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其他合同文件。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壹佰玖拾贰万陆仟壹佰零肆元( )。4、本合同采用总价承包中标单价结算。5. 承包人项目经理:李志鹏。6. 工程质量达到 优良 标准。7.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3、。8.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30 日历天。10. 本协议书一式 10 份,期中正本 2 份,双方各执一份。11.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012 年 4 月 27 日 2012 年 4 月 27 日发包人: 承包人:保定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河北省水利工程局(盖单位章) (盖单位章)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地 址: 地 址: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二、中标通知书三、投标

4、函四、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 发包人: 保定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1.1.2.3 承包人: 河北省水利工程局。1.1.2.6 监理人: 天津市冀水工程咨询中心。1.1.2.8 项目法人: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 。1.1.4 日期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_1 年_。1.7联络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保定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 发包人义务2.3 提供施工场地删除本款全文,并代之以:(1)永久用地由发包人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确定的用地方案及时提

5、供给承包人。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补充以下内容: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1)按第 11 条规定,批准工程的分包;2)按第 20 条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3)按第 39 条规定,所有变更及相关事宜。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0其它义务本款补充:1)临时用地(包括施工场内、场外道路用地,生产生活用地、弃料场等)方案由承包人自行组织设计,并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临时用地使用协议,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2)临时用地所需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包含在投标总报价中。3)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应为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设计代表、质检人员等巡视、管理工

6、程现场无偿提供便利条件。4.2 履约担保本款补充以下内容:承包人应采用电汇或履约保函的形式,在正式签订协议书之日后十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由履约担保,其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 7%。履约担保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一直有效。履约保证金在有效期结束后 14 天内退还给承包人。履约保函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商业银行或其确认的分支机构(须为县、市级支行及以上分支机构)出具,必须打印或手写,涂改无效。履约保函格式见合同格式附件二。5 材料和工程设备5.2 款修改为:发包人不提供工程材料和设备。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2 款修改为: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及临时设施。7 交通运输7.1

7、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所需费用。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本条补充: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市区施工的特殊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分摊到相应项目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4 施工安全所需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承包人负责本工地的施工安全和消防工作,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救助设施,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7 文明工地9.7.1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争创文明工地。11 开工和竣工(完工)11.4 异

8、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1)日降雨量大于_150_ 的雨日超过_3_天;(2)十级以上台风灾害超过 2 天;(3)日气温超过_40_的高温大于_30_天;(4)日气温低于_-20_的严寒大于_30_天;(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_ ;(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11.5 承包人工期延误(1)承包人未能按要求的完工日期完工时,逾期完工违约金按 1500 元/天计。(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合同价格的 10%。本款保留“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

9、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内容,其他内容删除。11.6 工期提前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_无_。13 工程质量本条补充以下内容:本工程质量标准为:优良。13.8质量事故处理13.8.4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14 试验和检验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5 材料和设备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检验和验收。15 变更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6)本目修改为:本标工程采用单价承包。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结算时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和投标报价中的单价进行计算。增加或减少工程总量的10%。1

10、6 价格调整a)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本款修改为: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变化由承包人承担,不进行合同调整。17 计量与支付17.1.3 计量周期本款修改为:本标工程采用总价承包,计量周期按完成分部工程合价的比例进行,第一次计量在完成合价30%时进行;第二次计量在完成合价60%时进行;第三次计量在完成合价100%时进行。17.2 预付款本招标项目不提供预付款。预付款额为合同价格的7%,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款后十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17.4 质量保证金17.4.1 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_5_,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_5_。17.5 竣工(完工)结算

11、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_4_份。17.6 最终结清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_4_份。17.7 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另行约定。18 竣工验收(验收)18.2 分部工程验收18.2.2 本工程分部工程验收由监理人主持。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1年 。20 保险本条补充以下内容:本招标项目工程保险由项目法人负责投保。其他险种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投保。24 争议的解决24.1 争

12、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仲裁。1、双方约定的调解机构为:河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为: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五、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 (或称合同 ):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 中标通

13、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

14、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 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

15、责人。1.1.2.5 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 施工场地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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