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未按规定进行原料进货检查验收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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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未按规定进行原料进货检查验收和登记的处罚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行政权力编码 154行政权力名称 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未按规定进行原料进货检查验收和登记的处罚实施主体 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权力依据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89 号)第九条 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应当进行原料进货检查验收和登记,验明絮用纤维制品原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生产者进行再加工纤维原料进货检查验收和登记时,应当验明用于加工制作絮用纤维制品的再加工纤维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包装及标识要求。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予以警告,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自由裁量标准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予以警告,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 60日内依法向邵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 6个月内依法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依据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邵阳市人民政府或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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