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

上传人:ldj****22 文档编号:29980962 上传时间:2018-01-26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4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单位:海港区农业局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个人)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北省实施农药管理条例办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负责种子生产、经营和种子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查。 负责农药生产、经营和农药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查。 负责对农业部肥料登记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 负责对农业投入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三、监督检查方式 在春耕秋播、植物病虫害高发期等农资购销、使用高峰期,加强对农

2、资经营门店的日常监管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配合上级部门进行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检。 从举报投诉、执法检查、监督抽查、农业生产事故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案件,限期查办,彻底查办。四、监督检查措施 2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责任。 加大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投入,做好农资市场日常监管、监督抽检、案件查办工作。 加强与公安、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部门间线索通报、联合执法、案件协办、定期会商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整体联动优势,形成打假工作合力。 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形式,普及农资法律法规,广泛宣传识假辨假常识,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资打假工作的良好氛围。

3、 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五、监督检查程序 对所辖区域内的农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少于两名执法人员,且配带执法证件,对监督检查过程填写检查记录,经执法人员和被检对象签字后存档备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单位:海港区农业局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食用农产品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

4、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从事农产品收、贮、运等活动的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情况; (二)生产主体农产品生产记录建立情况; (三)生产主体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 (五)农产品包装标识情况; (六)农产品质量标志使用情况; (七)生产经营主体的自律制度建设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检查巡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定期检查辖区内生产主体在种植过程中投入品使用情况、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经营行为守法守信以及“三品一标”标识使用等情况,填写检查巡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督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

5、产品生产记录、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等。 4(二)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禁限用的农药、非法添加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等违法行为,对检查或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对责任主体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严格落实案件移送制度,将相关线索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检验检测。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风险研判。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和检查巡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产业部门、监管部门、检测机构等单位开展分析研判会,着重研究监管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农

6、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隐患和薄弱环节,研判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对不合格产品进行结果分析,对潜在可能影响农产品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研究制定措施,指导安全生产。 (五)宣传引导。积极通过报刊、电视、农业信息网等媒体和专题讲座、咨询服务等活动进行宣传告知,向生产经营主体、消费者积极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介绍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坚持正面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舆论引导。 (六)应急处置。制定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明确各应急成员单位职责,建立分工明确的应急处理责任制和预警机制,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分级及应急响应程序,开通举报投诉热线电话,畅通农5产品质量安全举报、投诉

7、途径,完善举报线索受理、核查、移送、反馈机制,确保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最大限度地预防或减少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做到立即报告、迅速介入、科学判断、妥善处置、准确披露。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监管工作方案、检查工作计划、检测工作计划等,确定监管重点、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等。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和检测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检测工作。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对存在隐患的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开展不定期检查,严防出现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三)检查结果汇总。各类检查和检测工作完成后,对检查检测基本情况、发现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并提出下

8、一步工作要求,定期将有关情况汇总。 (四)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生产主体对检查检测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和调查处理;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通报相关部门。 五、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6(一)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二)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三)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

9、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以下情况的: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2.农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3.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

10、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八)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单位:海港区农业局一、监督检查对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及作业辅助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人员在开展农机安全检查时,主要检查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是否持有驾驶证,证件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违规操作、疲劳操作等现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是否有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证等相关证件;转

11、向、制动、照明等主要安全部件是否齐全有效;转移行驶途中,悬挂机具、割台等是否提升到安全位置并锁好;是否有超载、超速行驶和违法载人等现象;安全防护设施、防火、灭火装置等是否完备有效。 8固定作业机械是否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电动设备是否有漏电现象;安全旋转的运动件连接是否安全可靠,有无松动脱落的危险等。 作业场所是否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危险地段是否设有警示标志。 其他违反农机安全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检查(排查)的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 4 项具体措施: 1.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12、查阅、复制有关资料。2.检查和验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驾驶操作证件。 3.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 4.责令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用指挥手势示意驾驶操作人员靠边安全停放或停止作业。 向驾驶操作人员敬礼、出示证件,并说明检查的内容。 对农机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录像、照相。 9向驾驶操作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并做相应登记或笔录。 驾驶操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指出其违法违规行为及法规依据,并督促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

13、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驾驶操作人员以及相关作业人员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解除检查。 对有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的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后,解除检查。 对驾驶操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处罚的,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制作相关法律文书,按规定依法给予处罚。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政处罚(罚款); 行政强制(扣押农业机械或操作证件)。10对农村集体财务资产的监管单位:海港区农业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资产监管,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财务委托代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有关农村集

14、体财务、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11(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情况; (五)农村集体财务委托代理机构代理工作情况; (六)信访举报的有关农村集体财务资产管理方面的问题。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通过组织开展日常财务审计,征占地补偿费、村级债权债务等专项审计,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 (二)日常检查与工作指导相结合,对村集体财务资产管理工作和乡镇委托代理机构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三)对信访举报的问题组织调查处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建立健全

15、农村审计监督机制。组织每年审计不少于 1/3 的村,三年轮审一遍;每年审计不少于 1/3 的乡镇委托代理机构,三年轮审一遍;积极开展征占地补偿费等专项审计。把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纳入审计内容,以审促管,审建结合。实现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常态化。 (二)组织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三)市级农经管理部门做好组织指导和抽查工作,县级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12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河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审计方案、下发审计通知书、组织实施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依法实施行政处理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秦皇岛市海港区村级财务会计集中核算规章制度等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以及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