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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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河源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为了规范和优化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用设施的配置,构建节约型政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河源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河财资201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一、适用对象和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公益一类(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学校除外)、公益二

2、类(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医院除外)(以下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本标准所称公用设施配置,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购建和装修办公用房、购置机动车辆和办公设备(包括办公家具、空调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等行为。二、配置的原则和基本要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用设施配置遵循“与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相一致;科学合理,标准统一;厉行节约,从严控制”附件 1-3-的原则。国家标准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一)办公用房购建和装修按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及市委、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配置按中

3、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12号)、省及我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执行。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经核定可保留的机要通信、应急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执法执勤车辆及其他车辆按照“先审批,后处置,再配置”的原则更新;现有车辆超过公务用车改革核定可保留编制数量的市直行政单位,现有车辆超过市小汽车定编管理部门核定编制数量的市直事业单位,不安排经费新购车辆。公务用车改革过程中对车辆配置标准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三)办公设备按核定内设机构或人员编制配置,以市编委核定的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以及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的机构和人员为准。办公设备配置原则上按标准配置,

4、少数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超标准配置的,需报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四)现有公用设施配置未达本标准的,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视财力状况逐步解决;已达到本标准的,按照河源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4-(河财资201449号)规定处置后才能申请新购置;已超本标准且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继续使用,待正常报废到标准内时,方可按照本标准规定进行正常更新购置。市财政局对要求配置的资产,以存量为基础核定,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批准新购置。(五)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三、具体配置标准(见附表)(一)办公用房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5、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中的市级机关办公用房标准执行,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食堂、停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均套用市级机关各级工作人员使用面积标准,人数以市编委核定的编制定员以及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的人员为准,具体按该标准执行。(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遵循简朴庄重、节能环保、经济适用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装修标准和选用材料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执行,具体装修价格如下:1.外部装修:外墙一般不进行二次装修,如有特殊情况需二次装修的,外墙装修每平方米不超过270元(含建设工程费用);外窗采用塑钢窗或铝合金窗,每平方米不

6、超过250元,不锈钢防盗网每平方米不超过210元,玻璃幕墙每平方不超过1,20元。-5-2.内部装修:大堂、对外服务大厅、走廊、楼梯、卫生间等每平方米不超过1,30元;会议室、接待室每平方米不超过90元;办公室内部装修每平方米不超过60元(含局域网线配置和水电安装费用)。3.计算机房、档案库、财务室等特殊用房应按行业管理要求装修。4.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自有办公用房装修标准未达本标准的,在原装修工程完成10年以上,且已不符合基本办公条件的,方可申请重新装修;租用的办公用房,租赁期超过8年的可按本标准进行装修,租赁期超过5年但不到8年的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70%以下,租赁期不到5年的原则上只能进行

7、简单装修,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50%以下。(三)机动车辆配置:1.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1.6升)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因特殊公务需要配备排气量1.6升以上、价格12万元以上轿车或越野车的,须报市财政局专项审核后,由市政府审批,并报市纪委备案。中央、省、市纪委、市财政局对小汽车配置标准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2.中巴车:视单位实际需要报市政府审批。3.特殊业务用车:按照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市财政局有关小汽车定编管理规定申请配置。-6-(四)办公家具配置:1办公室家具:市级(厅级)干部办公室每间不超过17,0元;局级(处级)干部办公室每人不

8、超过8,0元;科级干部办公室每人不超过380元;科级以下人员办公室每人不超过280元。具体实物量标准和价格上限标准见附表2;保密、财务工作岗位的科级以下人员需另外配置保险柜的,每个岗位配置1个保险柜,价格上限参照科级干部标准执行,不纳入科级以下人员办公室家具配置总价格进行控制;所配置的办公室家具,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内部统筹调剂使用。2.会议室家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50元配置。3.接待室家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80元配置。(五)空调设备配置:中央空调的按专业标准配置,每冷吨不超过10,0元。单体空调按以下标准配置:1.房间使用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可配置1匹挂机1台。2.房间使用

9、面积15平方米至25平方米(含25平方米),可配置1.5匹挂机1台。3.房间使用面积25平方米至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可配置2匹空调。4.房间使用面积30平方米至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可配置3匹空调。5.房间使用面积40平方米至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可配-7-置5匹空调1台。6.房间使用面积超过80平方米,可按实际情况比照上述标准综合考虑。(六)办公自动化设备配置:1.计算机:台式电脑按编制内实际人数每人1台配置,另可按编制内实际人数的50%配置单位专用电脑;笔记本电脑可按处级及以上干部每人1台,另可按编制内实际人数的30%配置单位公用笔记本电脑或按需要每个内设机构配置公用笔

10、记本电脑1台,特殊工作岗位如现场应急调查处置等,每个岗位配置笔记本电脑1台,该岗位所在内设机构不再配置公用笔记本电脑”。保密工作岗位需另外配置电脑的,每个岗位配置1台电脑。因工作需要台式电脑与笔记本电脑互换配置,须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2.打印机:每个30人以上(含30人)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可配置1台高档网络打印机。单位可按内设机构总数1:1.5的比例配置网络打印机、普通激光打印机和其他打印机,根据内部实际工作需要自行调剂安排使用。3.复印机:每个30人以上(含30人)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可配置1台高档复印机;每个内设机构可配置中档复印机1台。4.速印机(含A3纸速印功能):每个编制内实有人数50

11、(含50)人以上单位的文印室可配置1台。5.扫描仪:每个30人以上(含30人)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8-可配置1台高速双面扫描仪;每个内设机构可配置普通扫描仪1台(如已配置含扫描功能的复合机,则不得再配置)。6.传真机:每个内设机构可配置1台传真机。7.碎纸机:文印室配置1台碎纸机,每个内设机构配置1台,单位可根据内部实际工作需要自行调剂安排使用。8.电话机:按编制内实际人数每人1台外线电话配置;每个60人以上(含60人)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可配置内部集群网电话1套。9.投影仪:根据工作需要,每个10人以下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可配置1台可移动投影仪,10人以上(含10人)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可配置2台

12、可移动投影仪;80平方米以上的会议室可配置1台固定投影仪。10.数码摄录设备:每个单位可配置1套单反套机(含微单相机);执法类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原则上可根据实际需求各配置数码相机1台、数码摄录机1台;新闻传媒类单位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配备相应的摄像器材;其它单位从事现场工作的岗位,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数码相机1台。1.会议室音响设备:50平方米至10平方米的会议室配置1套中型会议室音响设备;10平方米以上(含10平方米)的会议室配置1套大型会议室音响设备。不足50平方米的会议室不配置音响设备。(七)上述空调设备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价格按照政府采购-9-价格确定。配置空调机、计算机(台式计算机、笔记本

13、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协议供货物品时,必须采购通过国家节能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采购非节能产品。四、上述常用公用设施原则上按标准配置,少数单位确因其他工作需要超标准配置的,需报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五、本标准印发后,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擅自超标配置新增公用设施的,市财政局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调剂和调拨,并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事业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六、学校、医院、公益三类(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公用设施配置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七、省财政厅对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规定限额”出台新的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八、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

14、行。今后,国家和省对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另有规定或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有关标准予以调整的,市财政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标准作适当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附表:1.河源市市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表2.河源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室家具配置标准附表1:河源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表项目 价格上限 配置标准办公用房一、办公用房购建 按实际价格确定按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有关规定执行二、办公用房装修(一)外部装修1.外墙装修 270元/平方米 外墙装修(含建设工程费用)2.外窗 250元/平方

15、米 采用塑钢窗或铝合金窗3.不锈钢防盗网 210元/平方米4.玻璃幕墙 1200元/平方米(二)内部装修标准 含局域网线配置和水电安装费用1.大堂、对外服务大厅、走廊、楼梯、卫生间1,300元/平方米2.会议室、接待室 900元/平方米3.办公室 600元/平方米4.计算机房、档案仓库、财务室 按实际价格确定 行业管理要求机动车辆一、机要通信用车 120,000元/辆 排气量1.6升(含1.6升)以下轿车二、中巴车 按政府采购价格确定 按单位实际需要报市政府审批三、特殊业务用车 按政府采购价格确定 按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小汽车定编管理规定申请配置。办公家具一、办公室家具1.厅级干部办公室

16、 17,000元/间 办公桌椅、沙发茶几、桌前椅、客椅、书柜、文件柜、保险柜、茶水柜2.处级干部办公室 8,000元/人 办公桌椅、沙发茶几、桌前椅、客椅、书柜、文件柜、保险柜、茶水柜3.科级干部办公室 3,800元/人 办公桌椅、沙发茶几、客椅、文件柜、保险柜、茶水柜4.科级以下人员办公室 2,800元/人 办公桌椅、沙发茶几、客椅、文件柜、茶水柜二、会议室家具 500元/平方米 每间按建筑面积配置三、接待室家具 800元/平方米 每间按建筑面积配置空调设备一、中央空调 10,000元/冷吨 专业标准二、单体空调1.使用面积15平方米以下房间 按政府采购价格确定 1匹挂机1台2.使用面积15至25平方米房间 按政府采购价格确定 1.5匹挂机1台3.使用面积25至30平方米房间 按政府采购价格确定 2匹机4.使用面积30至40平方米房间 按政府采购价格确定 3匹机5.使用面积40至80平方米房间 按政府采购价格确定 5匹机6.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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