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夫妻间借款离婚后用不用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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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内夫妻间借款离婚后用不用还?:2012 年 5 月李伟与刘红结婚,同年 12 月李伟向刘红借款 10 万元用于自己的创业项目,未约定还款期限。2016 年 10 月两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完毕,两人就李伟向刘红的借款是否应当返还产生争议,刘红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伟返还 10 万元借款,李伟则以借款期间双方是夫妻,借款协议无效,且借款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请问,刘红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答:首先,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 16 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

2、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因此,李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刘红借款,应视为双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借款协议有效,双方应按借款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其次,借款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根据合同法第 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 61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本案中两人未约定还款期限,因此,刘红可以随时要求李伟返还借款。同时, 法律适用杂志2014 年第一期,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吴晓芳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适用中的疑难问题一文中指出,因出借的标的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未解除婚姻关系时无法分清彼此的具体数额,故诉讼时效应从离婚时开始起算。基于此,即使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期限届满后也不是立即计算两年的诉讼时效,而是自双方离婚时开始计算。 综上,刘红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支持,李伟的抗辩理由依法不成立,李伟应按照双方借款协议的约定,返还刘红的借款。 律师 刘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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