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绿色发展研究基金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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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学校绿色发展研究基金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学校绿色发展研究基金是教育部学校规划建设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立的司局级社会科学研究基金。为规范学校绿色发展研究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校园管理、学校后勤改革与发展研究,培养学校后勤人才,增强创新能力,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绿色发 展研究基金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 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第三条 学校绿色发展研究基金来源主要由中心出资,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学校绿色发展研

2、究基金捐资。中心将学校绿色发展研究基金的经费 列入预算。第四条 学校绿 色发展研究基金资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改革的方针。第五条 确定学校绿色发展研究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基金资助项目立足于规范行业发展、服务实际工作,除宏观项目外,其他基金资助项目最终成果应体现为标准体系、制度体系以及用于指导某一领域2工作的实施意见、工作指南等;技术性项目,其成果还应可转化为相应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第六条 学校绿色发展研究基金由中心作为管

3、理机构,负责管理学校绿色发展研究基金,监督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中心对学校绿色发展研究基金工作依法 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依法对学校绿色发展研究基金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学校绿色发展研究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第二章组织与规划第七条 中心根据教育 发展规划及教育后勤发展状况,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基金发展规划应当明确优先发展的领域,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规定优先支持的项目范围。中心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 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有关国家机关、企业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在受理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起始

4、之日 30 日前公布。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党政机关研究部门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科学研究机构、行业组织,作为学校绿色发展研究基金项目申请和管理的依托单位。鼓励采取产学研结合的方式开展协同创新。第九条 依托单位在基金项目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 职责:(一)组织申请人申请学校绿色发展研究基金 项目;(二)审核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 实性;3(三)提供基金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时间;(四)跟踪基金项目的实施,监督基金经费的使用;(五)配合中心对基金项目的实施进行 监督、检查。中心对依托单位的基金管理工作进行指 导、

5、监督。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第十条 申请承担学校绿色发展研究基金项目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二)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 2 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学校绿色发展研究基金项目,应当以年度基金项目指南为基础确定研究项目,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申请学校绿色发展研究基金项目,应当提交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对申请人有

6、特殊要求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符合该要求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的项目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资助情况。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4真实性负责。第十二条 中心应当自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 45 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一)申请人不符合本章程规定条件的;(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项目指南要求的;(三)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项目超过基金管理机构 规定的数量的。第十三条 中心应当聘 请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良

7、好的职业道德的同行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进行评审。聘请评审专家的具体办法由中心制定。第十四条 中心对已受理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先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 3 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再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对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可以只进行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评审专家对中心安排其评审的基金资 助项目申请认为难以作出学术判断或者没有精力评审的,应当及时告知中心;中心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选择其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5评

8、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 意见,还应当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基金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申请人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情况以及继续予以资助的必要性。会议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应当通过投票表决。第十六条 对通讯评审中多数评审专家认为不应当予以资助,但创新性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经 2 名参加会议评审的评审专家署名推荐,可以进行会议评审。但是,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除外。中心应当公布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第十七条 中心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决定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中心不得以与评审专家有不同的学术观点为由

9、否定专家的评审意见。中心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 请人和依托单位,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拟资助的经费数额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中心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 请人提供。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中心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中心提出书面复审请求。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中心对申请人提出的复审请求,应当自收到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审查。认为原决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维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原决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撤销原

10、决定,重新6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第十九条 在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中,中心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一)中心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是申请 人、参与者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二)评审专家自己申请的基金资助项 目与申请人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相同或者相近的;(三)评审专家与申请人、参与者属于同一法人 单位的。中心根据申请,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 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人可以向中心提供 3 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中心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11、予以考虑。第二十条 中心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学校绿色发展研究基金项目,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中心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得披露未公开的 评审专家的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第二十一条 正式立项后,基础研究项目完成时限一般为1 年,也可根据研究工作的实际需要适当延长;应用研究项目完成时限要根据研究问题的时效性确定,一般不超过 2 年。第四章资助与实施7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收到中心基金资助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按照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中心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填写项目计划书,报中心核准、备案。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计划 书,除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

12、和中心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对已提交的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第二十三条 依托单位自收到基金资助经费之日起 7 日内,通知中心和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的要求使用基金 资助经费,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负责人使用基金资助经费的情况进行监督。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基金资助经费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由中心制定。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作好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通过依托单位向中心提交项目中期进展报告。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中期进展报告,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中心提交中期基金资助项

13、目管理报告。中心应当对项目中期进展报告和中期基金 资助项目管理报告进行审查。第二十五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 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申请,报中心批准;中心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8(一)不再是依托单位课题研究人员的;(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 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中心批准。协商不一致的,中心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基金资助

14、项目实施的决定。第二十六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报中心批准。第二十七条 自基金资助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 60 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向中心提交结题报告;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报 告进行审核,建立基金资助项目档案。依托单位审核结题报告,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第二十八条 中心应当及时审查结题报告,实行评分定等级制度,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鉴定为合格以上等级的,项目负责人须按规定办理结项手续;鉴定为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须根据鉴定

15、专家提出的意见,继续研究并在半年内完成对成果的修改工作,附成果修改说明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合格的,按撤项处理。中心应当将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基金 资助项目申请摘要予以公布,并收集公众评论意见。9第二十九条 发表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均须在显著位置标注“教育部学校 规划建设发 展中心学校绿色发展研究基金资助”字样。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三十条 中心应当对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依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时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抽查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公布,公众可以查阅。中心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的信誉档案。第三十一条 中心应当定期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

16、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对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评审专家,不再聘请。第三十二条 中心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公布本年度基金资助的项目、基金资助经费的拨付情况以及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情况等。中心应当定期对基金资助工作进行评 估,公布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作为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的依据。第三十三条 评审专家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后,申请人可以就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向中心提出意见;中心在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进行评估时应当参考申请人的意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检举或者10控告。中心应当公布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 电子邮件地址。第三十四条 中心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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