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项目制工作岗位(B岗)设置与聘用管理规定 华大人〔201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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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侨大学项目制工作岗位(B岗)设置与聘用管理规定 华大人201610号 为规范我校项目制工作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进一步深化以任务为导向的人事聘用机制,建立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的岗位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一、岗位设置与聘用条件 (一)岗位设置 设置项目制工作岗位是学校用人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学校岗位管理的重要补充,是学校教职工队伍的组成部分。项目制工作岗位是指学校各单位根据专项工作任务需要,而申请设置的教学、科研、教辅、管理等岗位。 以下情况可申请设置项目制工作岗位: 1. 缺编单位。 2. 承担重大科研的项目组。 3国家、省部级工程研究中心、研究

2、基地、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等科研平台。 4. 从事各类社会服务的研究机构。 5. 经学校认定需要设置的单位。 (二)岗位特点 1. 聘用期限视项目任务需要、周期而定,一般一个聘期不超过3年。 2. 受聘人员属我校编外聘用教职工,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管理。 3.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专门从事聘用主体提出的工作任务,并享有与资历相当的合理劳动报酬和其它应有的合法权益,不与学校产生人事关系。 4. 聘用双方按聘约合同进行管理。 5. 按聘用经费来源分为直聘型和委托型两种:直聘型岗位聘用经费由学校事业经费支付,委托型岗位聘用经费由聘用单位或项目组支付。 (三)聘用条件 1受聘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较

3、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品行,恪守学术规范或职业道德,富有团队合作精神;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2受聘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具有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且第一学历为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 3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由用人单位提出。 对于一些工作性质特殊的专业技能岗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配偶和委托型项目制工作岗位,经所在单位申请,人事处组织相关专家小组认定,聘用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招聘程序 (一)用人计划 项目制工作人员的聘用须纳入学校的年度用人计划。 学校在各单位每年申报的用人计划基础上,根据工作任务、岗

4、位需求,结合编制数、自然减员及学科发展状况等,确定各单位每年新增项目制工作岗位用人计划。 (二)聘用原则 坚持按需设岗,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合同制管理。 (三)聘用程序 招聘方案经学校批准后,人事处在学校网站和校外网站上发布招聘启事、接收报名、资格审查,由用人单位与人事处一起组织考核面试,用人单位确定初步人选报学校人事处,经心理测试、体检、学校审批、公示后,正式签订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高层次人才的配偶,由人事处推荐,经用人单位面试,报学校审批后,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三、聘用待遇 (一)薪酬待遇 受聘人员薪酬待遇由岗位工资和岗位绩效组成,学

5、校逐月统一发放岗位工资和岗位绩效。具体标准如下: 岗位工资 岗位绩效 本科 硕士 博士 第一聘期 2000 2300 2500 3200 第二聘期 2800 优秀 合格 优秀 合格 优秀 合格 2700 2300 2900 2500 3600 3200 参照项目制管理的旧人事代理人员: 岗位工资 岗位绩效 本科以下 本科 第一聘期 2000 1300 2000 第二聘期 2300 优秀 合格 优秀 合格 1600 1300 2300 2000 聘用单位可根据学校划拨的业绩考核奖励总额,结合项目制工作人员岗位任务完成情况,给予适当的绩效奖励。 项目制聘用人员试用期内,岗位工资按上述标准、岗位绩效

6、按每月减200元的标准发放。特殊专业岗位和外籍的受聘人员,薪酬可实行协议工资制。 (二)社会保险及公积金 根据国家和工作所在地政府的政策规定,为受聘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学校承担单位缴交部分,个人缴交部分从本人工资中逐月代扣。项目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以岗位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比例缴交。原旧人事代理人员高于此标准的暂予保留,待今后调整缴费标准时逐步冲抵。 (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项目制工作人员,可由人才中心委托学校,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评审条件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聘期内获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7、任职资格的,不改变约定的薪酬待遇。 (四)攻读研究生 1教学科研岗位,攻读在职博士研究生,需履行校内审批程序,学校不提供经费资助;全脱产一年内为其保留项目制身份和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停发工资等相关待遇。社会保险及公积金须个人缴交的部分,应提前缴交财务处(配偶为本校职工的可从配偶工资中逐月代扣)。脱产期超过一年的,需解除聘用合同。 2非教学科研岗位,攻读本校在职研究生的,需履行校内审批程序,不得脱产攻读,学校不提供经费资助,且攻读博士研究生所报考的专业应与所从事专业或工作岗位一致或相近。否则,需解除聘用合同。 (五)其他待遇 受聘人员可转入党团组织关系,参加相应的组织生活。也可加入教育工会,参加工

8、会组织的活动,享有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聘用期内的工时制度、公休假日、女工保护、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等待遇均按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享受校内同类工作人员体检、探亲、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福利待遇。产假时间与事业编制人员相同,产假期间的待遇为每月岗位工资和社保提供的产假期间的生活补贴。 聘用期间可办理工作证、校园“一卡通”等。在使用图书馆、校内运动场馆、校园网络以及餐厅等学校资源方面享有与编制内教职工同等待遇。 聘用期间可参加各级各类奖励的评选,可按学校文件规定享受高水平成果奖励。 四、聘用管理 (一)学校对项目制工作人员实行合同管理,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具体安排

9、工作,制定岗位职责,并按照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岗位培训、考勤等日常性管理。 (二)聘用期间,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不进入学校,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相关手续由学校统一办理。 (三)除特殊岗位外,受聘人员的聘用期限应根据项目工作需要、本人意愿及表现综合考虑,一般以项目完成时间为标准。项目制聘用合同初次签订期限一般为3年,试用期3个月;合同期限为2年的,试用期2个月;合同期限1年的,试用期1个月。同一岗位聘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聘期(6年)。确因工作需要续聘的,可由用人单位申请报学校批准后,办理续聘手续。 (四)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0、,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及所属人才服务机构: 1患重病或非因工(公)负伤,病(伤)愈后经有关机构鉴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 3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或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五)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及所属人才服务机构: 1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4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或一年累计旷工时间超过10个工作日的。 5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后果的。 6严重扰乱工

11、作秩序,致使用人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7伪造成绩单、学历、健康证明及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获取聘用的。 8被劳动教养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违反或不履行聘约,不服从组织分配,不按时完成任务的。 10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11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受聘人员在第一、二个聘期内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和人事处,并交纳未完成服务年限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5000元未满服务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经学校同意后,方可解除合同。未经同意擅自离岗的,应当承担

12、违约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未续聘的。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八)受聘人员协议期满或中止协议,所在单位应及时上报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并停止发放工资报酬。受聘人员应于30日内到校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无故不办理或逾期的,责任自负。 (九)受聘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考勤制度,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出勤的,经用人单位和人事处批准可按事(病)假处理,事(病)假期间按日扣发岗位绩效工资。每日扣发的标准为月岗位绩效工资标准30。每学年事(病)假超过3个月者,停发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享受生活补贴。 (十)学校提供的

13、各项工作条件均以学校和受聘人员签订的聘用协议为准。 (十一)受聘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每学年要依据聘用协议的内容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业绩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辞聘的重要依据。 五、选拔优秀项目制工作人员签订长期聘用合同 对于部分优秀的项目制工作人员,经过选拔,可签订长期聘用合同。具体办法如下: (一)选拔条件 具有国家干部身份,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满15年以上的;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起始学历应为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 (可通过毕业生派遣方式参加工作);思想政治素质好,遵守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14、,熟悉并胜任本职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能够优质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无有效投诉、责任事故和处分等不良记录,工作业绩突出。 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受聘在我校教学科研岗位的项目制人员,聘期内能完成学校约定的岗位任务,取得博士学位,达到当年学校补充师资所要求的条件,通过人才小组会议审批的,可按学校当年进人政策执行。 2受聘在我校行政、教辅岗位的直聘型项目制工作人员,聘任满5年,年度及聘期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至少一个聘期考核获得优秀,且一次年度考核为优秀的或获得校级及以上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可参加学校组织的选拔,择优签订长期聘用合同。 3经学校认定,急需或紧缺专业等对学校做出特别突出贡献的人员,可

15、签订长期聘用合同。 (二)选拔办法 选拔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我评价、单位评议和专家评定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考察项目制工作人员在个人品行、工作态度、工作能力、专业素质、团队协作、创新精神和工作实绩等多方面情况,择优选聘。 学校每学年根据岗位需要和用人计划,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当年可签订长期聘用合同的名额。 经个人申请、单位评议和推荐、学校组织审议、公示后,报校领导审批,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三)长期聘用人员的待遇 1. 与学校签订长期聘用合同的人员,享受校内同类人员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依法行使民主、政治权利。 2. 在聘用合同期内,其考核、职称职务晋级、工资调整、岗位竞聘、住

16、房、子女上学等享受校内在编人员同等待遇。 3. 在聘用合同期内,由学校按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的规定,参照校内同类人员为其缴交社会保险、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 六、委托型项目制岗位聘用与管理 (一)委托类型 1承担国家科研项目或横向科研项目(课题组),或国家和省部级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等科研平台或科研团队,在经费允许的条件下,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类项目制工作岗位(如用科研经费聘用科研助手和实验室人员等),其聘用人员所需人员经费由科研平台或科研团队(课题组)全额承担。 2. 独立核算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的项目制人员,若委托学校代发工资,办理社会保险、公积金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聘用办法 用人单位和课题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委托型项目制工作岗位,填报审批表后,经人事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审批后,用人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主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并将所聘人员的一年的相关费用一次性划拨到学校指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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