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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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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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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3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行次 项 目 金 额1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 其中:减半征税3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4+5)4 (一)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填写 A107041)5 (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填写 A107041)6 三、其他专项优惠( 7+8+9+10+11, +14+15+16+, +31)7 (一)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 7.1+7.2+7.3 )7.1 其中: 1. 7.2 2. 7.3 3. 8 (二)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 8.1+8.2+8.3 )8.1 其中: 1. 8.2 2. 8.3 3. 9 (三)受灾地区的促进就业企业( 9.1+9.2+9.3 )9.1 其中: 1. 9.2 2. 9.3 3. 10 (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 (10.1+10.2+10.3) 10.1 其中 :1.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0.2 2. 高校毕业生就业10.3 3. 退役士兵就业11 (五)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12 (六)动漫企业13 (七)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14 (八)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4.1+14.2 )14.1 其中: 1. 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4.2 2. 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5 (九)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5.1+15.2 )15.1 其中: 1. 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5.2 2. 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6 (十)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填写 A107042)17 (十一)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18 (十二)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19 (十三)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20 (十四)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填写 A107042)21 (十五)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2 22 (十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23 (十七)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24 (十八)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25 (十九)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26 (二十)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27 (二十一)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28 (二十二)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企业29 (二十三) 其他 1 30 (二十四) 其他 2 31 (二十五) 其他 3 32 四、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33 五、减免地方分享所得税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34 合计:( 1+3+6-32+33 )3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由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根据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情况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 第 1 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第 2 行“其中减半征税” :由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纳税人填报该政策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小型微利企业 2015 年 9 月 30 日之前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20 万元的减半征税, 应纳税所得税大于 20 万元、小于 30 万元的按 20%税率征税二是小型微利企业 2015 年10 月 1 日之后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减半征税本行根据以下情形填写:( 1) 2015 年度汇算清缴需区分以下情况:① 2015 年 1 月 1 日之前成立的企业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 类, 2014版 ) 》 A100000 表第 23 行 >0 且≤ 20 万元时,本行等于 A100000表第 23 行× 15%的积, 该数字同时填入第 2 行 “其中: 减半征收” 当 A100000 表第 23 行 >20 万元且≤ 30 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 表第 23 行× 15%× (2015 年 10 月 1 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 年度经营月份数 )+A100000 表第 23 行× 5%×( 9/2015 年度经营月份数) 。

A100000表第 23 行× 15%× (2015 年 10 月 1 日之后经营月份数 /2015 年度经营月份数 ) 的计算金额,同时填入4 第 2 行“其中:减半征收” ② 2015 年 1 月 1 日 -2015 年 9 月 30 日之间成立的企业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 类, 2014版 ) 》 A100000 表第 23 行 >0 且≤ 20 万元时,本行等于 A100000表第 23 行× 15%的积, 该数字同时填入第 2 行 “其中: 减半征收” 当 A100000 表第 23 行 >20 万元且≤ 30 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表第 23 行× 15%×( 2015 年 10 月 1 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 年度经营月份数) +A100000表第 23 行× 5%× ( 2015 年 10月 1 日之前经营月份数 /2015 年度经营月份数) A100000 表第23 行× 5%×( 2015 年 10 月 1 日之前经营月份数 /2015 年度经营月份数)同时填入第 2 行“其中:减半征收” ③ 2015 年 10 月 1 日之后的企业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 类, 2014版 ) 》 A100000 表第 23 行 >0 且≤ 30 万元时,本行等于 A100000表第 23 行× 15%的值, 该数字同时填入第 2 行 “其中: 减半征收” 。

为简化计算, 2015 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大于 20 万元不超过 3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可以按照 《 20-3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 (见表 1)计算填报该项优惠政策2015 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本部分填报说明废止 2) 2016 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时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 类, 20145 版 ) 》 A100000 表第 23 行≤ 30 万元时,本行等于 A100000 表第23 行× 15%的值,该数字同时填入第 3 行“其中:减半征收” 表 1: 20-30 万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企业成立时间全年优惠率 其中减半2015 年 1 月及以前 7.50% 3.75% 2015 年 2 月 7.73% 4.09% 2015 年 3 月 8.00% 4.50% 2015 年 4 月 8.33% 5.00% 2015 年 5 月 8.75% 5.63% 2015 年 6 月 9.29% 6.43% 2015 年 7 月 10.00% 7.50% 2015 年 8 月 11.00% 9.00% 2015 年 9 月 12.50% 11.25% 2015 年 10 月 15.00% 15.00% 2015 年 11 月 15.00% 15.00% 2015 年 12 月 15.00% 15.00% 查询方法说明:①本表由 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所得额介于 20万元至30 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查询使用。

②“企业成立时间” :企业根据其不同成立时间所在行次,查询申报税款所属期的对应优惠比率③ “优惠率、 其中减半” : 优惠率主要指企业同时享受 20%、10%(减半征税)的综合优惠情况; “其中减半”指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情况应纳税所得额与 “优惠率” 的乘积,填入本表第 1 行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与“其中减半”的乘积,填入本表第 2 行“其中:减半征税” 6 案例: A 小型微利企业成立于 2012 年 9 月 8 日, 2015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9.8 万元汇算清缴申报时,查询《 20-30 万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可知,成立时间“ 2015 年 1 月及以前”对应“ 12月”列次的“优惠率”和“其中减半”为 7.50%、 3.75%因此,A 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享受优惠税额 =29.8× 7.50%=2.235 万元,减半征税 =29.8× 3.75%=1.1175 万元分别填写本表第 1 行、第 2 行2.第 3 行“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该行为合计行, 填报第 4+5 行的合计数 合计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

1)第 4 行“ (一)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含文化产业支撑技术领域, 高新技术领域扩围以后, 按新规定执行) 享受 15%税率优惠金额填报本行同时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 A107041) 2) 第 5 行 “ (二)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 :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 2007〕 40 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8〕 21 号)等规定,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 2008年 1 月 1 日 (含) 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7 技术企业, 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 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须同时填报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 A107041) 对于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 其区内所得优惠填写本行, 区外所得优惠填写本表第 4 行。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期满后,只享受 15%税率优惠的,填写本表第 4 行3.第 6 行“三、其他专项优惠” :该行为合计行,填报第7+8+9+10+11, +14+15+16+, +31 的合计金额4.第 7 行“ (一)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 :填报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金额 免征所得税金额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应纳税所得额和法定税率计算本行为合计行,等于 7.1 行 +7.2 行 +7.3 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3〕 58 号)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5〕 27 号)规定,对芦山、鲁甸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芦山受灾地区免征所得税政策执行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在 7.1 行填列;鲁甸受灾地区免征所得税政策执行至 2016 年 12月 31 日,在 7.2 行填列 7.3 行属于预留行次,需填报减免税8 项目名称、减免税代码和减免税金额。

5.第 8 行“ (二)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 :填报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免征所得税金额根据表 A100000第23 行应纳税所得额和法定税率计算本行为合计行,等于 8.1行 +8.2 行 +8.3 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3〕 58 号)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5〕 27 号)规定,对芦山、鲁甸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在规定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芦山农村信用社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免征所得税, 在 8.1行填列;鲁甸农村信用社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免征所得税,在 8.2 行填列 8.3 行属于预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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