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银监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救助家庭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查询操作规程》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民政局,各银监分局,辖内各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各外资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现将《吉林省社会救助家庭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查询操作规程》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此件发至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银监局2016 年 6 月 1 日- 2 -吉林省社会救助家庭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查询操作规程为有效开展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范民政部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申请及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查询,加强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科学性、准确性,根据民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开展社会救助家庭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查询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61 号)、民政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民政部门在开展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过程中,经申请及已获得社会救助对象授权,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申请及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居民家庭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
第二条 责任分工(一)吉林省民政厅负责与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建立省级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监督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开展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查询工作 3 -吉林省社会救助事业局(吉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指导中心)具体负责救助家庭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查询工作,定期汇总全省申请及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信息,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信息查询请求,接收信息查询结果二)吉林银监局负责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民政部门完成申请及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的查询工作三)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接收本级民政部门核对机构信息查询请求,并在民政部门核对机构规定的时限内反馈信息查询结果四)市(州) 、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吉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委托书》及《吉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的审核、存档等工作,做好与省级未对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申请及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查询工作吉林省民政厅、各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各自负责共享信息数据源的建设和完善,并承担信息共享建设过程中所需的硬件设备、基础软件采购,以及共享软件开发和维护等方面的费用第三条 查询内容申请及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查询内容- 4 -主要包括存款、基金、债券、期货、理财、贵金属等信息,具体查询内容由民政部门核对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确定。
第四条 查询方式申请及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查询方式分为定期查询和即时查询定期查询是针对申请及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居民家庭的常规性查询;即时查询是针对群众举报或在经济状况审核中发现有关线索、需要进一步核实相关信息的重点查询第五条 查询方法民政部门核对机构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查询申请时,需提供查询对象的《吉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原件扫描件省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建成前,采用介质交换的方式民政部门和相关银行必须各由 2 名工作人员负责查询工作,相关工作人员身份信息提前备案,人员变更要提前报备省级核对机构 2 名备案人员将需查询的信息数据通过光盘或加密 U 盘送达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由2 名备案人员按照要求及时反馈查询结果省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建成后,采用网络交换的方式省民政厅核对系统数据中心与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 5 -中心通过专网连接,通过设置前置机的方式实现物理隔离,对传输数据进行加密,确保数据交换的安全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数据交换服务接口,服务接口与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库之间的网络连接、安全策略及系统数据抽取程序由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
数据交换模式是:省民政厅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交换服务器(接口)发出核对请求,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交换服务器(接口)返回核对结果市(州) 、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申请及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在当地的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查询方式,由当地民政部门与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商定一般应参照省级查询方法执行第六条 查询周期(一)定期查询周期省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建成前,主要任务是核查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定期查询周期为每半年 1 次,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收到民政部门查询请求 7个工作日内反馈查询结果省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建成后,主要任务是核查申请及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定期查询周期为每半年 1 次,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 6 -在收到民政厅查询请求 7 个工作日内反馈查询结果申请社会救助家庭定期查询周期为每月 1 次,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收到民政厅查询请求 5 个工作日内反馈查询结果二)即时查询周期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收到省民政厅即时查询请求 3 个工作日内反馈查询结果市(州) 、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申请及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在当地的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查询周期,由当地民政部门与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商定。
第七条 异议结果处理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有异议的,民政部门应及时反馈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协商处理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如实提供相关信息或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吉林银监局视情予以严肃处理第八条 保密责任民政部门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对对方所提供数据予以保密,对查询过程中获得的涉及核对对象的信息和资料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与查询事项无关的第三方透露违反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导致发生泄密行为,由当事方承担责任相- 7 -关工作人员非法向他人提供核对对象信息、将核对对象信息用于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用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九条 保障措施各相关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申请及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查询工作,建立联络员备案制度加强经常性的沟通、交流,更新协作方式、拓宽协作内容、完善协作机制、提高协作质效第十条 实施日期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